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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行为成立

发布时间: 2020-12-07 09:21:26

㈠ 简述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适格。又称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4、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5、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6、行政行为有坚实的客观事实为根据。

㈡ 简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2、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2)简述行政行为成立扩展阅读:

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存在以下差异:

其一是它们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依次划分。只有已确立的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因此,从理论上讲,即使在法律行为的设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设立与生效也具有时间顺序。在附条件、期限等特殊法律行为中,其设立与生效的时间差是明显的。

二是价值取向不同。法律行为成立的问题是私法的主题的意图表达是否符合意图表达的元素,和它的本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种效能评估建立了法律行为的法律和价值判断。

它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总体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已经确立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的,该法律行为有效;否则,为无效或效力有待确定。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内容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决效力和无效的内容也不同。

即使内容相同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德国民法和我国法律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向有限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诈手段而被宣告无效。但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有限行为能力人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并不因合同主体一方是有限行为能力人而无效。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为的确立是对私法自治基本含义表达内容的补充,还是对私法自治含义表达内容的完整提供。如果缺乏法律行为的要素,那么就没有办法纠正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完全意义无效或有效性可疑的结果。

在实践中,会出现大量无效的法律行为。从私法自治的功能来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由法律来补充的,从而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

第四,从合同的角度解释,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这是事实,这一事实没有一方可以纠正,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正常交易当事人的需要,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条件是可以纠正的。

然而,由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一个评估的有效性的党派的表达将由国家法律,法院不能正确根据其职权,而且当事人只能使的表达是否撤销和批准范围内现有的法律规定。

㈢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拓展资料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具体分析

1、赋予权益和剥夺、限制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所谓权能,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如授予律师资格、颁发营业执照使其获得经营的资格等。

所谓权利,是指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如颁发驾驶执照,使其获得驾车的自由,其他任何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干预等。所谓利益,是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的好处或便利,如依法发放社会保障金,给予行政奖励等。

剥夺、限制权益是指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如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律师资格、收回社会保障金、责令停产停业等。剥夺、限制权益一般是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纳税义务;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违章建筑的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使行政相对人承担停止施工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人原有的义务。如税务机关免除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义务等。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确认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如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就属于对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确认结果将会对法律责任的分担起重要作用。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加以确认,如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㈣ 简述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公法上,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履行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内部特定的机构以及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二是行为的权利或权力属性,作出行政行为所凭借的法律支撑是国家行政权,这种权力具有职权和职责双重性,是不得任意处分的;三是行为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是行政公权力作用于公民或法人私权利的行为,必定对公民或法人的私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广泛性。
与此相对应,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也可以从以上三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民事行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基于这种平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行政行为的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因为处于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应然地位,而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优益权,其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导性,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具有服从性。其次,民事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受到私法的调整,当事人双方可以充分协商根据意思自治来重新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合法所着重强调的是实体上的真意性,而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公法上的权力义务,受到公法的调整,行为的作出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着重强调的往往是程序上的合法性。再次,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影响范围往往只在一部分私人主体之间发生,不具有广泛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

㈤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5)简述行政行为成立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1.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㈥ 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2、行为法定步骤、法定顺序。
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㈦ 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回者法律、法规授权答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㈧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分别是什么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以及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8)简述行政行为成立扩展阅读: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㈨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9)简述行政行为成立扩展阅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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