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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20-12-07 01:30:00

『壹』 哪位大侠有 桂国税发[2009]68号 文件此文件貌似关于企业减免所得税内容的,有的麻烦发给我一份 谢谢!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9】第68号
作者: 浏览 647 发布时间 09/06/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类和备案类
(一)对申请适用下列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 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对申请适用下列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取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4.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类的管理
(一)减免税审批条件。对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标准。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新办企业减免、减按15%税率),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地方企业中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国税务局确定。
(三)减免税申请起始时间、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1. 减免税申请起始时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次年起;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优惠税率的企业从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次年起;申请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减免税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年度起。
2.减免税审批程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税局审批。
3.审核或审批期限。从受理纳税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属于县(区)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内。属于地级市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内。属于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内,其中县(区)国税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内,地级市国税局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内。
(四)减免税申请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4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新办企业的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类的管理
(一)减免税登记备案及权限。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报经主管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并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或《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并经主管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备案申请起始时间、登记备案期限
1. 减免税备案申请起始时间。纳税人取得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之日起;新办企业或其他企业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企业技术转让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为取得发票之日起。
2.减免税登记备案期限。主管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期限,为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三)纳税备案申报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4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取得第一笔收入凭证复印件。
5.属于购置专用设备的,应提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登记备案表》及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资质认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主管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否则,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五、 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的起始时间
(一)纳税人需取得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资质证明材料的,从提请备案并经主管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所属纳税年度起执行减免税。
(二)新办企业或其他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执行减免税。
(三)购买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从购买专用设备并取得发票的当年起执行抵免。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其他要求
(一)主管县(区)国税局在受理纳税人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申请后,要按规定及时派出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提供核实报告。对须由上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上报单位应根据核实情况及政策规定提出对申请人是否应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纳税人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国税局办理审批。
(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对纳税人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国税局集中在每个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100万元以上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送自治区国税务局所得税处备案(已上报过备案的企业情况,以后季度不再上报)。报送方式:FTP/区局/上传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报告表。
七、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各级国税机关已审批或备案确认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更改或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406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税收政策或执行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或执行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格式)
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登记备案表
3.企业所得税免税100万元以上情况备案表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贰』 企业所得税优惠把西部大开发归为审批类,原来备案的要重新报批吗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规定: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所以只有第一次是审批的,以后备案即可!
谢谢!

『叁』 小微企业需要在税务备案、审批吗流程

小微企业需要在税务备案、审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具体文件请查看:http://www.xm-l-tax.gov.cn/fgk/news/15251.html。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a、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

b、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请具体查看http://www.xm-l-tax.gov.cn/content/32637.html。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肆』 如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

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向原审批或核准备案税务机关报备。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或收入,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先取得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后,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如内容较多填写不完可另附加页说明);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1)。

纳税人应将上述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第十一条 受理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件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5),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除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其余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审批期限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七)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十)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七条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表7),自备案之日起执行。对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七)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一)其他未明确为事先备案的备案类项目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务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采取网上申报的企业应于网上申报之日起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间报备资料的,则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见附件3);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件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5),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备案符合性审核

有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

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务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对经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不予备案,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表》(见附件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审核表》(见附件9);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见附件10);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审核确认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1),确认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确认书》(见附件7)告知纳税人;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确认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确认材料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税款。企业经审核确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其在次年不得按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税收优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及时建立、维护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台账》(见附件17)、《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见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台账》(见附件19),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和7月2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上报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布置,选择部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事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三)税收优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根据层级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或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以专门篇幅报告以下内容: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文)中区局提出一并遵照执行的各项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69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伍』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需要审批吗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每年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陆』 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事后备案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柒』 哪些税收优惠需要前置审批,在哪可以查询

目前,税收优惠审批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纳税人能够享受某种优惠的资格审批回,一种是答退免税等审批,现在资格审批主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企业、成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几种审批,退免税类优惠,目前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实行审批,所得税类税收优惠基本实行的是备案制,对资产损失今年改为申报制,不再实行审批管理。目前还没有详细权威的解释,各省也不一样,查不到。

『捌』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几年以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玖』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属于审批类还是报备类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属于报备类。
12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目前已回经答到期的两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一是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拾』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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