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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7 00:02:49

⑴ 中国有没有关于 地下水使用 的法律法规

地下水资源抄与保护的法律法规虽袭然已包括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但并没有具体和明确化,也没有地下水资源交易的法律制度等。
匮乏的水资源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发展的制约因素,在一些地方,为了获取水资源,人们不惜过量开采地下水,而企业向地下含水层排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多年来大量开采地下水,已成为一些地区,特别是华北、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解决水资源严重不足的途径,时至今日地下水严重超采和污染的后果已经凸显,到了亟须治理的关键时刻。
据此前媒体报道,全国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达到215亿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的20%,地下水超采区的总面积近19万平方公里。而据北京市水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从1999年起,北京年均超采地下水5亿立方米,已累计超采50亿~60亿立方米地下水。
建议要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尽快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权交易、水位调控、水质保护、节水及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标准。

⑵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有哪些急求

我国所有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

⑶ 地表水的法律法规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版主要内容权有:①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②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③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管理。④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⑷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是不是法律法规

是国务院的官方文件,不是法律法规。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
标准: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
主要标准定义说明:
1、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国家标准GB/T 3935.1—83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⑸ 农业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版护法》、《中华人民共权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农业水资源保护,现在还没有单行的农业水资源保护法规。

⑹ 水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学生读本读后感

以下是读后感写作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首先,要读好原文。“读后感”的“感”是因“读”而引起的。“读”是“感”的基础。走马观花地读,可能连原作讲的什么都没有掌握,哪能有“感”?读得肤浅,当然也感得不深。只有读得认真,才能有所感,并感得深刻。如果要读的是议论文,要弄清它的论点(见解和主张),或者批判了什么错误观点,想一想你受到哪些启发,还要弄清论据和结论是什么。如果是记叙文,就要弄清它的主要情节,有几个人物,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故事发生在哪年哪月。作品涉及的社会背景,还要弄清楚作品通过记人叙事,揭示了人物什么样的精神品质,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象,表达了作者什么思想感情,作品的哪些章节使人受感动,为什么这样感动等等。

其次,排好感点。只要认真读好原作,一篇文章可以写成读后感的方面很多。如对原文中心感受得深可以写成读后感,对原作其他内容感受得深也可以写成读后感,对个别句子有感受也可以写成读后感。总之,只要是原作品的内容,只要你对它有感受,都可以写成读后感。

第三,选准感点。一篇文章,可以排出许多感点,但在一篇读后感里只能论述一个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所以紧接着便是对这些众多的感点进行筛选比较,找出自己感受最深、角度最新,现实针对性最强、自己写来又觉得顺畅的一个感点,作为读后感的中心,然后加以论证成文。

第四,叙述要简。既然读后感是由读产生感,那么在文章里就要叙述引起“感”的那些事实,有时还要叙述自己联想到的一些事例。一句话,读后感中少不了“叙”。但是它不同于记叙文中“叙”的要求。记叙文中的“叙”讲究具体、形象、生动,而读后感中的“叙”却讲究简单扼要,它不要求“感人”,只要求能引出事理。初学写读后感引述原文,一般毛病是叙述不简要,实际上变成复述了。这主要是因为作者还不能把握所要引述部分的精神、要点,所以才简明不了。简明,不是文字越少越好,简还要明。

第五,联想要注意形式。联想的形式有相同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同性)、相反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反性)、相关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关性)、相承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承性)、相似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似性)等多种。写读后感尤其要注意相同联想与相似联想这两种联想形式的运用。

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东西去写,这是写好读后感的关键。
看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你的感受可能很多,如果面面俱到像开杂货铺一样,把自己所有的感受都一股脑地写上去,什么都有一点,什么也不深不透,重点部分也像蜻蜓点水一样一擦而过,必然使文章平淡,不深刻。所以写感受前要认真思考、分析,对自己的感想加以提炼,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去写。你可以抓住原作的中心思想写,也可以抓住文中自己感受最深的一个情节、一个人物、一句闪光的语言来写,最好是突出一点,深入挖掘,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总之,感受越深,表达才能越真切,文章才能越感人。

要密切联系实际,这是读后感的重要内容。
写读后感的重点应是联系实际发表感想。我们所说的联系实际范围很广泛,可以联系个人实际,也可以联系社会实际,可以是历史教训,也可以是当前形势,可以是童年生活,也可以是班级或家庭状况,但最主要的是无论怎样联系都要突出时代精神,要有较强的时代感。

要处理好“读”与“感”的关系,做到议论,叙述,抒情三结合。
读后感是议论性较强的读书笔记,要用切身体会,实践经验和生动的事例来阐明从“读”中悟出的道理。因此,读后感中既要写“读”,又要写“感”,既要叙述,又必须说理。叙述是议论的基础,议论又是叙述的深化,二者必须结合。
读后感以“感”为主。要适当地引用原文,当然引用不能太多,应以自己的语言为主。在表现方法上,可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议论时应重于分析说理,事例不宜多,引用原文要简洁。在结构上,一般在开头概括式提示“读”,从中引出“感”,在着重抒写感受后,结尾又回扣“读”。

⑺ 法律法规治水政策

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约束水资源利用、规范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手段。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与缺陷,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水、依法用水。

6.5.1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

水资源的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法律法规。京津冀都市圈应抓紧研究水权制度体系中诸如初始水权分配、用水总量控制、水权转让、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核心制度的建设,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适当地制定促使本地区水资源有效利用的法规规范,或是修订和完善已有法律,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使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如北京市目前急需修订《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同时扩大立法工作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制度等。

6.5.2 依法治水

京津冀都市圈内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的管理中,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把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及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职能;落实行政执法的责任制,界定执法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追究责任制,尤其是在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各级政府要相互合作,实现双赢,要从流域整体利益考虑,将水资源分配方案以相应的法律条款固定下来,由流域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落实。

⑻ 我国有哪些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水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我是法专学专业,一般去中国法律属信息网和北大法律信息网
你可以去看看

http://www.law-star.com/index.htm 中国法律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info.com/index.asp 北大法律信息网

⑼ 我国所有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所有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

记得采纳啊

⑽ 法律 法规

【水法(2002年08月29日)】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04月15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解读】根据以上规定,没有办取水许可证的,按税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并且要限期补办,补办不被批准的,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不拆除封闭的,强制拆除或封闭,并再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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