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建设法规背景

建设法规背景

发布时间: 2020-12-06 23:56:35

A.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修订背景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B. 简述建筑法的立法背景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专能否正常进行,属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近几年来以多种形式反映出来的:建筑领域中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发生;在一些地区,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有关建筑的占有相当比重;一大批不够资质条件或者就根本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项目倒手转包,层层盘剥,严重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致使建筑工程中问题百出;出卖证照,乱借名义,滥收费用,串通勾结,越级设计、施工,强行分包,违规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随意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等等。对于这些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对建筑业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C.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3、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建设法规背景扩展阅读:

从重、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4、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5、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1、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2、平时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者减小影响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D. 国家住建部工作职责

国家住建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作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住房保障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E. 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首先要符合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条件,然后再做这些。具体的内容去
www.anquanshikaoshi.com
上查看一下,专我经常属来这里下载备考资料,觉得很不错,更新得很快,希望也能帮到您哦!

F. 注册安全工程师什么时候实行考试的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前三个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多项选择题”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漏选均不得分。在全部选择题中,有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第三科目《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本科目考试内容覆盖前三科的所有知识,综合性较强,旨在考查考生对前三科所有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根据《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9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确定为2009年9月5日6日。具体安排如下:考试时间考试科目9月5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下午2:00-4: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9月6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下午2:00-4: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具体各地报名时间另行通知,为防止错过考试报名时间,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特开通了免费订阅报名提示短信系统。在考试报名时间确定后,系统将自动把您当地的报名时间等提示信息发送到您登记的手机上。请即刻认真填写以下各项,以免您贻误报名时机。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