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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6 22:08:22

⑴ 高速公路上容易犯的常识性法规都有哪些

国内的高速公路如今是四通八达,也成为了世界上高速公路建设里程最多的国家。因为高速公路的便利性,很多人出行都会选择高速公路。但是高速公路在所有的道路上中,是交通规则最为严格的道路。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有违规的行为,在很多种情况下都是直接扣6分或者12分。不过,在扣分那么重的情况下,依然很多人在一些常识性法规上犯错。比如说下面这些。

占用应急车道

高速上的应急车道是允许任何的私家车占用的,很多车主因为堵车的原因,都会去占用应急车道,一旦被拍到,将会受到扣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⑵ 哪一条法律规定摩托车可以上高速

既然法律规定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地方法规不给上高速公路,它这不是违法了吗?只有中国会有这种法律

⑶ 国家法律规定凌晨2点到5点大巴在高速公路不可以行驶吗

不可以

根据2018年交通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8条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如果乘坐的大巴车里程超过100公里,且安排的固定线路包含高速公路,在凌晨2时至5是不可以行使的。

根据根据2018年交通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8条规定,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司机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如果夜间长途客车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运输组织是不会组织这个时段的客运活动的。只有符合固定线路,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夜间长途客车连续驾驶低于2小时),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是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驶。

(3)高速法规扩展阅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⑷ 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⑸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两边多少米不允许有民房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5)高速法规扩展阅读:

案例:上饶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及时制止一起在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房行为

上饶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路政人员在巡查至济广高速K1109+250M西幅时,发现高速下建筑控制区内有村民正在打地基,疑似搭建违章建筑物。

该大队路政员立即下车查看,经了解得知,当地村委会正在建一个医疗站。路政人员当即联系村委会负责人,耐心向其讲解相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此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法律后果,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当事人当场停止施工,并表示会将其拆除,恢复原状。

在随后几天跟踪回访中发现,该处已停止施工,正在恢复原状。

⑹ 最新的交通法规里,对于货车上高速公路的限高是多少各个地方对于限高的标准是否不同

限高是4米,规定是统一的,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6)高速法规扩展阅读

车辆限高引发事故案例:

司机称,因限高杆左低右高他试图闯关未果。据悉,车内只有司机和导游,无人受伤。事故导致西二环严重拥堵,上午9点多才清理完毕。

北京晨报记者在现场看到,一辆深蓝色大巴车停靠在路旁,车顶棚的空调机已完全被挤压变形,副驾驶一侧的玻璃有大面积的裂纹,车头底部的挡板也拖坠在地上被刮花,大巴车四个轮胎已被全部放气。一旁的限高杆顶部存有明显的剐蹭痕迹。

据目击者称,上午7点多,就听到一声巨响,远远便看到这辆旅游大巴被卡在限高杆下,“当时这条路堵了得有两百多米,后车只能绕道,消防来了把车胎放气才把大巴拖出来。”

据该大巴司机介绍,该车高3.5米,“当时走错路了,想从桥下掉头,看着限高杆左低右高,以为能从右边过去,但被卡住了。”车内导游也称,因着急接游客又赶上早高峰,“没算好高度,所幸当时车上没有游客”。

⑺ 国家政策法规是怎么规定高速公路匝道两侧建筑物的

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⑻ 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但地方法律法规却另有规定不可上、当 地方的法律法规和中国

交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内、低速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⑼ 谁知道高速公路征地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刑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⑽ 法律规定多少排量的车不能上高速

按法律规定,对抄于排量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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