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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官执法现状

发布时间: 2020-12-06 21:08:32

Ⅰ 司法警察执法权包含那些内容

之前枪决任务都由武警内卫部队人员来执行来(大概97年吧记清楚了)该任务已移交法院司法警察(般所说法警法警分检察院司法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来执行原因简单--武警没有执法权(编入其序列公安现役部队除外)和司法权内卫自也无权执行枪决任务了
管枪决还注射都死刑必由法院法警来执行与包括公安内其警察无关

Ⅱ 如何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执法能力建设

恪守职业道德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除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之外,更要强调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这是最为根本的执法能力。因此,在较为系统地探讨和掌握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有关理论的基础之上,寻求和把握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途径方法,是一个具有现实而深远意义的时代课题。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
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参与民事执行以及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2、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相关性。在人民法院,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主体,审判工作担负着裁判各类案件、决定生杀予夺的重要使命,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与法官的职业环境、工作对象、职务活动以及接受教育等各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警察和法官同在司法机关,虽然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但职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运用司法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因此,维护司法权威、服务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警察职业理念的基础。司法警察的职业理念与法官的职业理念是密切相关的,由此产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是相通的。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方面执行参照《准则》有关规定,正是基于法警和法官职业活动相关性的要求。
3、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不同的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守则、规定等体现出来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和操作性。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以及司法警察从事各项警务活动的细则规定等等,这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警察任务职责的法定性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性,也反映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办事,严格坚持各项警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即符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另外,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从司法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评价和规范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准则,它使广大法警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从而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职业道德从职业实践中来,又要用于指导职业实践,司法警察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将职业道德上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自觉地付诸实践,身体力行,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与时俱进,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干部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参照法官和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有关内容,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和职业要求,从事任何职业都必须忠于职守,这是对职业道德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要求。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是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时间点的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有关保障工作。
三是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是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的日常警务活动,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首先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安排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善尽自己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有特权思想,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止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在人民法院中,法官是令人向往的职业,法警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辛苦,发展前途也受到一定限制。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具有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尽心尽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对于警察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司法警察应当倍加珍惜,时时处处应体现诚实守信精神。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象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职务活动中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业外活动中也应避免公众对司法警察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美色、人情、权力所动,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执法能力是一种综合性和复合性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前提。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就是指帮助司法警察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的理论、原则、规范、范畴、品质、修养等内容,实现认识上的从不知到有知,从片面到全面,从错误到正确的飞跃,提高司法警察识别善恶和选择行为的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就是指司法警察应当普遍遵循的善的行为准则。当前,这种善就是要通过深刻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司法工作的规律性,去实现司法为民和依法治国这个司法工作的目的性。
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是一项具有启蒙性质和定向性质的工作,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前提。根据《准则》的规范概括,它的基本内容就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二是陶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履行司法警察职业责任,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逻辑起点。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相互渗透的。职业责任是从工作任务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职业道德是从社会道义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应以什么样的情感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的有无、浓淡,往往表现出一个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心的强弱、大小。必须要求司法警察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去履行其打击、调节和保护等职业责任。唯有奋发进取,恪尽职守,才能提升能力,有所作为。
三是锤炼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意志,严守司法警察职业纪律,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坚强保证。恪守职业道德,是最高标准的纪律要求。严守职业纪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纪律严明,意志坚强既是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纯洁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还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警察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和法规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组织纪律、审判纪律、财经纪律等等。纪律,虽然是个很平淡的字眼,但是忘记职业纪律的司法警察,可能就是一个道德意志消沉的司法警察,而且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上班迟到早退、与当事人一起喝茶、吃饭等违纪事件绝非鸡毛蒜皮。必须重视司法警察道德意志的磨炼和纪律约束机制的构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作为司法警察,必须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吃请受礼,不为当事人说情和通风报信,要自觉抵制和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各样的埋怨、非难、阻挠和威吓,不为权曲,不为名昏,不为利困,不为情惑,始终意气风华,百折不挠,尽职尽责,令行禁止。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这些话对今天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和增强执法能力仍然是非常适用的。
四是坚定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信念,树立司法警察职业理想,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重要核心。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职业理想,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行为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柱和前进方向。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理念问题。理念的缺失、信念的动摇、理想的破灭、支柱的倒塌、方向的迷失,往往会导致职业道德滑坡和执法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没有理想和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没有一切。因此,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环节,也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核心内容。
应当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这一工作宗旨,始终围绕公正效率这一时代主题,一方面深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理想信念教育,另一方面努力加强司法警察自我职业道德修养。在教育和自我教育之中,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坚定信念,追求理想,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筑起抵御各种歪理邪说和腐朽没落思想的心理防线,全面激发司法警察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
五是养成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习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技能,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角度看,驾驭庭审安全、熟练运用法律、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各项技能,对人民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都具有标志性意义。技能的提高又是道德习惯形成的重要条件和手段,而道德习惯的养成,又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归宿。
建设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必须养成职业道德习惯,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这样一种过程:正确的道德认识切实的道德行为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因此道德习惯的形成过程,也是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增强的过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疱丁解牛游刃有余,这是实践和学习的结果。现在是知识奔流的时代,是终身学习的时代。不努力学习就要落后,就会逐渐失去司法警察的先进特性和职业司法警察的崇高地位。作为司法警察要自我加压,勇于争先,勤于学习,善于运用。雄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执法经验都要在实践和刻苦学习中才能获得。不仅要从书本上学习,而且要在实践中学习;不仅要在总结成功案例中获得提高,而且要在吸取失败教训中获得进步。要努力做到业务精通,熟能生巧,懂得与司法警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其他知识。具有开阔的思路,能够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事件的能力,为庭审和法院工作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警务保障。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一要加强这两项工作的自律性和主动性。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中,要继续防止和纠正把它定位于从属地位的错误思想,防止和纠正将它与司法警察工作脱节的两张皮错误现象,防止和纠正对它轻描淡写的一手硬,一手软的错误行为。在执法能力的增强工作中,要克服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日趋繁重的执法工作,所产生的得过且过的消极情绪和见难绕道的畏难思想。要建立健全由党组统一领导、广大司法警察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关心的推进两项工作的工作网络。要努力健全这两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努力强化广大司法警察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修身自律的道德风尚和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形成自律与他律、主动与被动、内心动力和外在压力多方面的互动共振的合力约束机制。要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示范引导、争先创优等各种工作方式。要充分认识到和培育好广大司法警察的自律性和主动性,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好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要大力倡导和培育司法警察良好的精神状态,让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要提高这两项工作的示范性和典型性。发挥先进典型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引导作用,从来都是我们搞好各项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努力发掘、总结和宣传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可亲、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坚决反对和摒弃抽象地论证和空洞的说教,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示范作用,在法院系统营造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例如,当前我们学习宋鱼水先进事迹时,就要着重学习她清正廉洁、淡泊名利的职业道德,着重学习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
三要注重这两项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最容易也最忌讳的问题分别就是泛泛而论和浅尝辄止。因此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中,首先必须坚持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解决现实问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精神境界。只要政策条件允许,能解决的要尽量和尽快解决,把实实在在的好处送到广大司法警察的心坎上;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讲清楚说明白,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要敢于面对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善于调动普通干警的积极性和保护年轻司法警察的上进心,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诸如就业就学就医之类的实际工作,讲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由虚变实。其次对于上述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工作,应当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纸上谈兵,而应见诸实践。不能机械地按照某种顺序按部就班和人为地厚此薄彼或平均用力,而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兼行并举,循环往复。要正确认识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克服功于一旦的急躁情绪,树立积善成德的辩证思想。

Ⅲ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是属于 公安执法勤务类么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般是指监狱民警,与公安民警不同,是两个系统,但是同属于人民警察

Ⅳ 浅谈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特别是在新的时期,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司法工作者,认为应坚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持之以恒地开展工作: 一是坚持形象立警。形象的好坏应该来自于“口碑”,正如一句话,这奖杯,那奖杯,不如人民群众的口碑。所以,司法警察始终要牢记你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你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警察。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从一言一行做起,把以人为本与文明执法相结合的理念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务工作中去,并形成常态化,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形象乃至法院的整体形象,以点带面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警要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宽严相济带出的队伍才是团结的队伍,有战斗力的队伍。但要带好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方面必须有铁的纪律,让大家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且赏罚分明;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训练,增强团队意识、大局意识。 三是坚持文化育警。文化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涵盖方方面面。司法警察内在素质的提高,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的约束来实现,应通过一系列文化活动的开展,让他们在文化中得到熏陶,在文化中得到教育,在文化中得到成长。 四是坚持科技强警。司法警察从事的往往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良好的警务装备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是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基层法院目前在装备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口,远远不能达到新时期法警工作要求,警务装备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方面,思想上应予以高度重视,物质上应予以资金保障。 五是坚持政治建警。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时常处于法院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因此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面对目前法警队伍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不断强化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队伍建设。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尚勇)

Ⅳ 懂的朋友请进,我分别考上了法院的司法警察和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哪个单位发展更好一点谢了!

司法警察在法院基本是边缘人,除非你有司法资格,有能力转审判岗位,否则不建议去司法警察。

Ⅵ 司法警察的执法场所是什么哪里

(一)公安机关的警察:
1.治安警察。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2.户籍警察。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
3. 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
4.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预防、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5.巡逻警察。这个警种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并的,叫交巡队,巡警设置的目标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务范围十分广泛。巡逻警察执行任务的形式就是巡逻(另外,防暴警察属于这个警种,有的地区称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触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务的警察。通常是这公民办出境通行证、因私护照(因公不是在此)并进行管理等。
7.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独立警种)。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经济案件。
8.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监察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
9.禁毒警察(独立警种)。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
10.警务督察。监督警察内部纪律的特殊警察,有着“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称呼~~
11.监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监狱!!)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门内专门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这部分人也称为警察,但是其正式称呼前要冠以“专业技术”一词。
13.公安法医。有一部分从事司法医学勘验工作的法医是公安部门的编制内成员,是有警衔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门还有边防、消防和警卫三个警种实行军事化管理,他们就是我们所谓的“武警安全部队”。

(二)司法机关的警察:
监狱、劳教机关的狱警、管教干部。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
比较特殊和神秘的一类警察,负责情报和反间谍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警察:
1.接受公安部和铁道部双重领导的警察:
就是铁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警察:
航运警察(负责水路运输管理)。这是一个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警种喔~~

3.接受公安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双重领导的警察:
民航空中警察(负责民航飞行安全维护和处突)。

4.接受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警察:
林业警察(是林业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双重领导的警察:
缉私警察。

二.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武装警察:

武警总部是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

(一)武警总部直接领导的武警:
武警内务部队(包括机动部队和特战部队)。

(二)接受武警总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武警:
1.接受武警总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交通部队。

2.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森林部队。

3.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黄金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工业管理局(原冶金工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黄金部队。

4.接受武警总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水电部队。

Ⅶ 司法警察初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

司法资格考试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中国人报名的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Ⅷ 法院司法警察属于行政执法类还是综合管理类

不是行政执法类也不是综合管理类,这个叫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Ⅸ 监狱司法警察在社会上有执法权吗

广义讲,只要是警察,无论在不在岗,都有执法权,这身份和指责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是,也是警察必须履行的神圣使命。

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考试执法手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
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
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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