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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的论文

发布时间: 2020-12-06 18:18:44

① 关于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文章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②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转载文献,共同学习】
第一,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指导。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敬业尽责,以对百姓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食品市场加大检查频率,拓宽覆盖范围,最好做到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的“零死角”。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第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整合食品卫生监督、质检、工商为主的政府职能部门资源,使各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有机衔接起来,让市场监管到位。同时以食品行业协会为主导,带领企业坚定不移的执行与参与政府发布的各种类型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活动。
第四,还需努力提升社会的道德良心水准。不为自身获利而去害人,这是最底线的道德标准,然而在利益至上的喧嚣时代,道德底线总是被轻易地放弃。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我们显然更多强调市场的逐利性,而忽略了其道德性,很多时候,道德性的呼吁甚至被认为与市场的经济性格格不入,这不能不说是个认识上的偏差。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要得到有效遏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调动起广大老百姓监督食品市场安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③ 能否提供关于阐述海关精神基本内涵的论文或其他深入研究的文章

把握时代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的战略性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来形成良好的人际环境,文秘部落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点。
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中国海关自觉融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是应有之义。认识建设和谐海关的重要性和怎样建设和谐海关同样重要。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应看到其中的差异性、发展性、共容性、协调性、共同性、系统性、科学性。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相协调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管理能力与任务职责相适应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社会公正与执法严格相一致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海关事业进步与关员发展相共容的海关;建设一个把关规范与服务促进相平衡的海关。

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相协调的海关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过程中,我国海关始终面临着一个稳定、改革、发展的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海关伴随着国家的改革与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海关工作方针经历从“促进为主”到“依法促进,为国把关”,再到“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演变过程,通关作业从手工操作方式到半自动再到现在的“无纸报关”、“电子口岸”。海关在改革大潮中顺势发展,不进则退。对海关而言,某种程度的稳定,就意味着“落后”,同样,不切实际的“激进”,也必然带来海关管理实践上的挫折。
(一)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首要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首要条件是稳定。没有稳定,就谈不上改革创新,谈不上超常发展。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基础。和谐海关的稳定,是指全体海关关员的事业心稳定,积极追求发展的精神稳定,开拓进取的精神稳定,甘于吃苦、勇于奉献的敬业态度稳定;和谐海关的稳定,是指干部队伍稳定,有一支能够吃苦、精干高效、作风过硬的队伍;和谐海关的稳定,是指建设现代化海关的目标持之以恒的稳定;和谐海关的稳定,是指海关执法的稳定,不是朝令夕改;和谐海关的稳定,是实现海关管理过程中的稳定,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常态
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建设,不是静止不变的。只有发展才能保持和促进和谐海关的建设。和谐海关建设,不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不是一个集中式的成果展示,更不是一个规避现实的自我封闭,而是一个不断勇于自我否定,不断发展创新,不断吸收先进经验,追求更高标准的开创式前进的过程。从国内看,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很高,经济自主增长活力增强,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外商直接投资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这些因素对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海关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不断改革创新,积极引导、规范、促进对外经济发展的秩序,创造一个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
(三)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动力
海关的现代化进程是在国家经济不断迅猛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主动适应环境提出的。我国已进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不仅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对汽车、家具、纺织品、造纸等部分行业的保护也将逐步到期,批发零售、电信、金融、运输等重要服务部门的开放进度将明显加快,外资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限制将逐步取消。在实现贸易一体化的同时,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也将增多。海关的通关改革、保税监管改革等,都要适应现代经济快捷便利的要求。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新形势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考,以改革求效能,以改革求发展,以改革求管理,以改革求突破,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和推动海关事业的发展。例如,青岛关区今年实施的“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网上付税”、“无纸通关”等,都是适应了现代经济社会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要求,受到了地方政府、企业的欢迎。
稳定、发展、改革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决定和谐海关的未来发展,是构建和谐海关的基础性条件,也是海关改革进程中的原则,离开这三者之中任何一方面,都会给海关的建设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海关
如何处理好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关系,是海关管理面临的一对矛盾和考验。做到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必然会带来海关管理上的和谐。如果海关仅强调严密监管,忽略高效运作,必然引起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和怨声载道;如果海关仅注重高效运作,而忽视严密监管,必然会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
(一)严密监管是建设和谐海关必然要求
当前,加入WTO后的中国的关税在不断降低,但是一些重点敏感商品的走私依然存在,非涉税案件也在呈上升趋势,98年打私会之后,海关始终保持了打私的高压态势,遏制了曾经一度猖獗的走私狂潮。同时,海关深化业务改革,不断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海关税收连年上升。监管是海关职能之一,提高海关管理水平,加强海关监管能力,是实现和谐海关的重要方式。
(二)高效运作是建设和谐海关的重要标志
海关的通关效率、办事速度是否方便快捷,执法是否坚强有力,直接影响着建设和谐海关的成效。现代企业的“零库存”战略,对海关的通关监管的方式提出了考验。海关推广建立“一口对外”式的服务模式,通过信息的高度共享与作业模式的有机结合,建立集中的信息处理系统。海关只有不断改变监管方式,才能适应这一变化,为国内企业增加其国际竞争力。青岛关区推行的“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模式,便是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条件,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口岸海关与属地海关对货物监管的信息共享,节省了企业的运输、报关、装卸费用,对货物通关的一次革新式的改变,受到了进出口企业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管理能力与任务职责相适应的海关
海关要在进出口监管中体现出总揽全局、全面筹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的管理能力,有效地实现管理资源整合,从而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关管理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深,我国海关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职责,对海关行政管理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如何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神圣使命,又成为建设和谐海关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牟新生署长在今年的关长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海关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打击走私、通关监管、保税监管、统计监测等5种能力,有效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始终是海关工作的主线。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国家和政府对海关作用的发挥非常重视。在海关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加强海关的能力建设,特别是人员的能力建设,才能适应海关职责任务的要求,从而提高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减少转型时期的阵痛。
一是海关要建立可靠的管理保障机制。要通过加强“电子总署”、“电子通关”、“电子口岸”的建设,以期满足进出口企业对通关效率和贸易便利化的需求。
二是海关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对各项海关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对各业务环节从程序上予以明确,做到控制与管理相一致。青岛海关从“控制”入手,建立职能部门控制与基层自我控制、日常即时性控制与阶段性综合控制、普遍警示性控制与重点风险式控制相互交织的控制网络。
三是海关要建立敏感的预警机制。要通过风险管理平台,统计部门,及时掌握进出口态势,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服务。

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社会公正与执法严格相一致的海关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公平正义应贯穿于经济、法律、道德等层面,维护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海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海关执法要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这是在建设和谐海关过程中,海关与海关管理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一个重要要求。
(一)社会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基石。社会公正不仅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的法律信仰,也是人们的一个道德追求。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我国海关的执法正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这一根本性的目的而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影响社会公正,甚至是破坏社会公正的,正是各种握有“国家利器”的执法机关,它们执法水平的高低、好坏、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公正,甚至影响着国家政权的基础。因此,如何做到社会公正,更是建设和谐海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方面。例如,进出口企业最为突出的需求是海关在通关政策上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情况的企业,以同样的商品估价,同样的通关程序,一致的商品归类等。这样,就会消除企业试图寻找不同口岸的差别,以谋取不当利益,同时,促进企业守法,更好地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缩短物流周期。另外,有助于海关的廉政建设,腐败出现的几率将会大大减少。
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执法手段和执法目的的统一,公开、透明与公正、公平的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海关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所有相同的货物在海关均享受相同的待遇,有利于鼓励竞争。
二是海关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确保基层海关、直属海关、总署的联系沟通渠道畅通,实现信息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执法上的偏差,也有助于加强执法的力度。一方面,在新政策新措施出台前,海关要进行预告或宣传,使相关进出口企业等做好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海关与企业的沟通是海关作为整体与企业的沟通,并不代表鼓励与支持海关关员个人与企业的个人发生非工作关系的亲密关系。历史教训在于,海关关员必须与企业人员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否则,就容易失去其执法人员的角色和地位,影响公正执法。
三是海关政务公开化。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都能及时地向社会公布。
四是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海关的发展目标要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期待性。现代经济社会,不再是仅局限于短期目标,而是具有战略性的企业才能长命百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五是海关与企业要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世界海关组织也鼓励发展这种战略伙伴关系。对守法的企业来说,海关就是办理通关手续的服务性机构。海关与企业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弥补信息的不对称。海关若对企业信息的不了解,容易造成对企业服务时不到位,出现盲目性。另一方面,企业对海关不了解,容易导致出现因不了解海关政策出现的货物积压港口,经营出现失误,甚至违法违规情事。
六是推行企业“守法管理”,扩大担保范围,建立企业自我评估,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开展客户管理。
(二)严格执法是建设和谐海关的重要手段。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平衡器, 意味着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下可以实现和谐,严格执法是海关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海关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主要体现在对执法过程的严格。如果海关执法忽“左”忽“右”,偏袒护私,必然引起社会的不满。举例说,海关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进出口货物每票必验。
海关严格执法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要执法有据,执法不能随意。海关的各项权力都是法律、法规所授予,行使的权利对象也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二是要执法有“度”。所谓“有度”,是指要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待同一情况或类似情况,不能畸轻畸重,要前后一致。三是要执法有“严”。在海关目前情况下,海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有法不依,法外施“恩”,曲解和误用法律法规。四是要执法有“情”。海关在执法中,要区别情况,特别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无意出现违法的情况,要积极通过引导来推动海关行政相对人守法。五是执法要“平”。实现社会公正,关键的一点在于执法要公平,能够不偏不倚,在执法过程中,海关要六是要执法有“新”。现代行政发展发展从执法、规范走向促进,引导的服务行政方向,而不是一味地打击与惩罚。海关要通过引导、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更好地促进行政相对人守法,建立有序的对外经济发展秩序。因此,海关要不断创新和发展行政措施,研究新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行政理念,使进出口企业得到更大的便利。

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关员发展和事业进步相共容的海关
现代社会是一个个性张扬与民主集中相共容的社会,是一个民主、开放、多元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要以诚相待、相互包容、尊重个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在海关事业进步提高的同时,关员个人价值、自我实现的愿望能否得到满足,能否与事业共进步,关系着海关的持续发展、关系着海关的职能实现,关系着海关的前途未来。因此,如何做到海关事业发展与关员个人进步共容,是建设和谐海关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关员发展是和谐海关的重要基石。海关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各具特色的关员所组成。没有个人良好发展就不会有朝气蓬勃的海关队伍。如果关员没有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必然会失去对事业的奉献与贡献。目前,我国海关关员大约近45000名。发挥好每一位关员的潜力,必然给我国海关带来必不可少的活力。以关员的需求为导向,开展多层次、深层次的培训教育活动,让关员在海关事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体现自身的价值。但应注意,对关员的培训提高,不能以牺牲企业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比如,由于有的新关员可能对于企业的商品归类不熟,会造成归类的不同,因而实际上造成了损害了企业的正当利益。
一是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要求为关员的个人发展空间。社会多元化是社会进化与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富有活力的基础,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它表现为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等。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这是社会成员个性发展的条件。
二是社会发展的竞争性要求为关员的进步提供一个有序的环境。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与发展的源泉与动力。一个没有活力的社会是没有生命力与停滞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还应当是一个有序竞争的社会,体现在公正的规则下通过平等竞争,发挥个人潜能,实现个人的价值。竞争上岗选拔干部,专业技能比赛等,激发关员的积极性,都为关员发挥自身的才华提供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平台。
三是社会工作的价值性要求为关员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要在提高关员物质生活待遇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扩展关员的精神生活,给海关员一个尊荣的机会。例如,对发现重大案件、做出突出成绩的关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二)海关事业是广大关员的精神家园和奋斗舞台。海关队伍青年人多,党团员比例大,整体素质高,在精神上、文化上有较大的共融性和一致性。海关事业是每一个关员生命理想的寄托与奋斗的舞台,广大关员应在这个舞台上绽放光彩。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按人口平均每一百人就有一个社会组织。海关应建设多层次、多类型的海关社团组织,有针对性地激发关员的才干和热情,以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富有挑战的专业标准充实、推动关员的精进。
一是建立和完善海关事业发展的动力机制。为海关事业的运动、发展、变化提供取之不竭的精神动力和充沛的能量;
二是促进和加强海关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通过维护和保持着海关内部、海关与海关之间、海关与社会之间各种力量与利益的协调、稳定、平衡。
三是提高和改进海关人才的开发、流动、培养机制。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海关的目的,在于给人一个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宽松和谐的环境。满足每个人的创造愿望、创造才能、创造成果,使关员的各种积极性与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通过岗位练兵、能手示范、业务比武等形式,提高关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是创建多样化的社团活动,为关员提供一个归属感和认可感。社团组织是联系关员和组织的纽带,组织各种类型的社团组织,让广大关员的聪明才智得以发挥, 无论是文体联谊型的、还是学术交流型的不同社团,都能起到正规组织起不到的作用
五是倡导诚信友爱,实现海关事业“零损耗”的工作环境。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在海关的文化建设上,构筑互信互爱的良好人际关系,使关员能够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从而有利于关员的身心健康和事业的成功,实现海关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六、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就是建设一个把关规范与服务促进相平衡的海关
社会主义和谐海关重在建设,更要注重管理。管理就意味着矛盾。海关在把关与服务的关系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管理层次,要求也不相同。如何做到把关与服务的平衡,如何做到权力制衡、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和谐海关的一个重大考验。今年,青岛海关与关区内的当地政府、企业、协会面对面座谈,强化服务理念,送政策上门,主动服务,感情服务,树立求真务实、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推出“海关服务年”,加快服务速度,提高服务质量,这是海关工作对现代经济社会的积极反映。
(一)规范把关是建设和谐海关的主线。海关履行职责的两种表现形式:把关与服务。但两者不是截然分开,把关之中有服务,服务之中有把关。规范把关是提高海关管理质量的重要方式。多年来,青岛海关努力推行业务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执法水平,通过风险式审单、通关作业质量评估,形成网上质疑、反馈、核查、评估建议等,形成环环相扣的职能管理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服务促进是建设和谐海关的目的。海关严格把关的最重要目的在于,通过海关规范的执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成本低廉的海关监管环境,促进进出口企业的发展,使守法的行政相对人得到便捷的通关,从而加快对外经济的发展。海关要保持沟通的顺畅性,包括上下、内外以及横向沟通,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内耗,海关通过风险管理、稽查、担保、分级管理等方式,提高贸易效率,提供便捷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
1、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海关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海关要与进出口企业等商界建立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海关要主动到企业调研、向企业宣传海关政策,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使海关的政策信息及时、准确、简单、快捷地传达到企业。另外,也要求企业能够主动提供机会,邀请海关关员到企业进行座谈,了解企业,以便更好地服务。海关
2、建立诚信环境,减少管理成本,全力支持外经贸发展。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权利义务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诚信精神对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决定意义。海关要与进出口企业建立诚信合作有关系。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海关作为执法机关,如果失去了诚信,必然会失去了进出口企业的信任,增加腐败的机会。如果进出口企业没有诚信,必然会增加其运营成本。
目前,许多管理措施建立在防范式管理的基础上,投入了大量的管理资源,也未取得较好的成效。如果社会建立起诚信体制,必将减少许多宝贵管理资源的使用,使有限的管理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
(三)规范把关与服务促进的平衡是建设和谐海关的驱动力。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法律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打击走私、编制进出口统计等重要职责,是党的执政活动的有效工具和重要手段。全面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海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海关工作存在和发展的立身之本。
建设和谐海关,对于规范把关与服务促进,两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保证和谐海关的顺利建设。历史上的经验与教训也一再启示:海关作为把守国家大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守土有责;海关作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服务有责。海关运作顺畅能够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发展。海关与进出口企业、国际物流业等贸易群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海关是进出口贸易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海关与国内外贸易界的联系在许多方面变得日益紧密,相互联系并互相影响。为此,海关要与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建立互动关系。
一是海关组织要不断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海关监管的需要,对海关三级事权进行机构重组,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建设“电子口岸”“电子海关”、“无纸报关”等形式,缩短时间和空间的差别和距离,注重管理效率和过程监管。
二是要加强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协调,提高海关管理协调能力。避免出现海关与海关之间执法上的偏差和沟通上的误解,使进出口企业无所适从。
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海关事务,提高和扩大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事务的影响,同时积极向国外先进海关学习,借鉴吸收优秀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在更高的层面上,加强与世界各国海关的交流与合作。
四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其他部门处于紧密配合、相互支持的和谐状态。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才能得到有效的执法效果。
五是海关要以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管理,不能偏面地加大海关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高。可通过对海关业务流程的再造,海关管理顺序上的“前推后移”,以风险管理的技术,稽查核查的方式,结合不同监管货物的特点,进行全程动态即时性监管。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拓展工作视野,联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海关资源,综合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是一个稳中有变、动态式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海关上下之间、海关与海关之间、海关与社会之间、海关与海关管理行政相对人之间等,存在着互惠、互利、互补、互动、互助的关系,兼容共生,要在各自的工作上形成高效,在共同的事业上形成合力,在社会生活上形成共振,在迅猛的发展中形成协调,在创新的管理实践中形成共赢的局面,真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海关的实质目的。

④ 人民警察执法的监督的论文怎么写

随着法治社会构建的一步步深入,对执法环节的关注也日渐增多,执法过程的好坏是法制建设的体现,执法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凸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又是执法的主体之一,警察执法是现阶段我国执法的重要内容。现阶段的警察执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离法治的目标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较多问题,如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笔者暑期在派出所见习时,就“有幸”单独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笔者粗略统计,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完备,不适应,法规不统一等客观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政治不断发展,但一部分警察并没有树立相应的执法理念,指导思想,最根本的表现是指导思想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1.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意识,没有很好确立、表现为执法手段的简单、粗暴,以及违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扬扬的“杜宝良违法现象”中执法部门就违背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使执法本应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种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达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机关相当尴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与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权代法,唯长官意志和权力执法,这是目前执法中最大的问题,也是产生一系列执法问题的根源。 (二)警察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规范 有一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警察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2.3%,这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3.9%,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调查结果又表明,57.3%的高学历警察,多在办公室,在基层的很少,目前我国警察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1.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导致业务不精,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粗暴执法,违法办案,比如这几年,从地方和部队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了短期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比如对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而对有经济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则争着办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笔者在基层实习时就发现,对打架纠纷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诿,不愿办理,而很多民警却忙于办理抓嫖、抓赌案件,个中缘由,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赌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纠纷案件则既“浪费”时间,又无油水可捞。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执法监督体制都不能适应当前的执法活动,表现在:1.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有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2.财政保障机制不适应,现行公安办案经费重要靠财政拔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经费,难以达到基本保障,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一。因而产生某些“创收”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警察与妓女联手罚款创收,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并且经费过低,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等直接、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之有密切关系,3.执法监督体制不力,(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备,尤其是相关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刚颁布尚未实施行的《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其次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证据为证据,但这对于警察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因为警察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又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警察执法办案时,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1.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警察素质 1.应通过修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使我国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及以明显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这是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有行于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警察法规体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国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就要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之规定,并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范,这样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亦有现实意义。1.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从刑诉法到警察办案具体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规范警察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2.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间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 3.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处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还存在矛盾规定,多头执法等规定,应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节约警力,并“减负”于民。 (四)推进警察体制改革 1.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比如,依据地方(辖区)治安状况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从实际出发。 2.改变由地方政府提供维护治安经费的机制 (1)逐步提高维护治安经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统一从国家财政中拨款,充分保证警察维护治安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1)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一方面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警察执法的过程,同步监督,随程控制。(2)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警察执法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公安体制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完善和巩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⑤ 环境监察方面的毕业论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具有标本价值,不仅折射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发展的方向,也必将从各个方面影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促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解决制约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各种束缚。
一、建立了许多利于环境执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对水环境负责的力度,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不再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环境保护对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也是“十一五”规划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环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体体现。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各地出现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的 河长”、“段长”。这些变化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意味着责任。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也应当认清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严格执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职权。
规定了全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对每一个被许可对象的排污种类和数量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以确定其排污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适用对象应是排污量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但排污量所占比例较小,主要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范围,由环保部门逐一核定并蓝续监测其排污数量,实际中难以做到。此外,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禁止向水体排放,不属于许可的问题。因此新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就应当注意区别哪些企业需要许可,哪些企业不需要许可,并将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区域限批制度。以前,区域限批只是作为一种行政措施予以运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区域限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遏制区域性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今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排污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的各项要求,并对限批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移送未批先建的违法案件。
按照“超标即违法”的原则,明确了违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按照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确定。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而言,以后排污超标不能再收超标排污费了,而是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严格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暗管偷排严厉禁止。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对违反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法律还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进行处罚。
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可处罚。原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按照这一规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2008年6月1日后,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为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二、扩大了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力
限期治理权。新法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将责令限期治理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可以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同时还可以罚款。
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新法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应急监管权。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管权,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强制权。新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规定,赋予环保部门有限度的行政强制权。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自行或者雇人代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确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新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的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新法对于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还是有限度的,对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时强制权,并没有做出规定。
三、创新了环境监察执法手段
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新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可以作为一种环境执法手段予以适用了,这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也就是说,对于严重的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适用财产罚,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人身罚,即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对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对于某些严重违法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规定了“双罚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如果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责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单位适用“单罚制”难以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应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今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将环境违法行为与其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新法确立的“双罚制”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
四、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来计算罚款额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某些不宜按排污费来确定罚款数额的行为,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水污染违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了罚款的数额。例如,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上不封顶。
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代表人诉讼、环境监测机构义务和环境损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一旦落实将会大大增加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罚款数额不会超过一百万,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还可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则从污染者处获得赔偿,获得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受害者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上不封顶。这就意味着,环境违法者可能不仅要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还会面临来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额民事赔偿。因此,新法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详细规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各级环保部门将产生重大影响,现行的许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影响尤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体现在:
第一,强化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保证执行。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需要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人员和装备上予以保证。
第二,加强法制学习。执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现行法律,因此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应当加强法律和现场执法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许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文不是很熟悉,对于新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对于立法者的本意、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法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对与之配套的法规、标准和相关法律解释还比较陌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及时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领会水污染防治法的实质内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那么这些权力究竟按照何种程序来行使?如何保证权力能够行使到位,不被滥用呢?这些均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需要面临的新课题。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双罚制”的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要核算“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环保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核实,那么按照何种程序和规程对事故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核实?又如何保证环保部门核实的账目的真实有效性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第四,加强行政处罚保障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许多行政处罚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规定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基数计算罚款额度,那么,在应缴纳排污费的证据效力问题上,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现行的排污费一般不作为证据来对待,也很少有机会到法庭上质证,而排污费一旦和行政处罚挂钩,就会影响受处罚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也就意味着排污费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经得起受处罚人的质证,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要经常面临瞬时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间歇性排污的排污费确定问题,加大了排污费核定的难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暗管排污,那么如何发现暗管呢?这就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备专门的暗管探测设备,以保证这条禁止性规定的落实。当然,要保证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还需要国家加强经费保证和人员编制保证。
六、疑点难点:新法仍有待完善之处
立法是各种利益博弈妥协的产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于利益妥协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方面还有待完善之处:
第一,新法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定位不明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是委托执法。也就是说,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定位没有法律依据,就容易使环境监察队伍的性质、机构设置、发展方向等具有随意性,以领导人意志和注意力为转移。从促进环境监察队伍的长期发展角度而言,我们认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定位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新法对于何谓拒绝监督检查界定不清,拒绝检查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有限。虽然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法对何谓拒绝检查界定不清,没有回答拖延检查算不算拒绝检查、如果拒绝检查现场有何强制措施等问题。
第三,按日计罚制度还是未能在立法中确认。按日计罚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所采纳。而在新修改的水}亏染防治法中并没有规定按日计罚制度,笔者认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还是应当有所规定。依据新法的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倍数进行罚款,这就需要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出具相应的数据做支撑。而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目前的能力很难随时掌握违法企业排污的情况,也难以准确界定罚款数额。这些都可能导致新法中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进行罚款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流于形式。
第四,没有授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新涪实施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经常面临瞬时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间歇性排污的排污费确定问题,加大了排污费核定的难度。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和水污染事故,对这些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并没有授予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应当明确规定,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以及可能导致重要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对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污染企业向水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放射性的废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亚于投毒,因此我们认为,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新法对此未作规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对此做出规定的话,我们建议国家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时,将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明确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还是未能解决“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问题。按照现行环境法的规定,对一定规模或者具有特定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的权限在环境保护部或者省级环保局,而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监管任务又由县级或者市级环保部门承担,即使发现违法行为,基层环保部门也难以处理。我们认为,国家可以授予基层环保部门先期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然后再由基层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有权的环保部门批准进行行政处罚。
■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⑥ 公务员学法守法的文章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⑦ 求立法学论文_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楼主,可以参考: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
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
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
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
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
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
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
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
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
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
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
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
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
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
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
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
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
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
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
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
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
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
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
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
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
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
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
帜。
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
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
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
策略选择。
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
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
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
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
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
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
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
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
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
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
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
造法律条件。
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
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
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
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
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
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
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
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
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
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
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
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
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
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
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最后,立法要依法。
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
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
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
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
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
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
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
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
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
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
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
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
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
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
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
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
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
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
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
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
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
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
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
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
“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
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
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
政权的规范运作。
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
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
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
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
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
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
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
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
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
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
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
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
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
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
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
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
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
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
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
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
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
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
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
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
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
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
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
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
宏伟方略。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http://www.drcnet.com.cn/ 12/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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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依法行政的建议和意见 我们知道,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方针,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余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余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余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得于能否依法行政。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可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法治国才能实现。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以至于许多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人民群众肯定不会满意。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五五”普法教育正在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我县正在开展此项工作,但没形成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行政部门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性的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会触动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抓好防范工作,等等。因此,要搞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首先,新闻记者要勇于负起责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被誉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要不负众望,敢于为民请命,伸张正义,揭露行政执法中种种腐败现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其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从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怕露丑,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进行的揭露和鞭挞,以警效尤,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五、务求实效,强化监督。人大、政协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的调研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调研、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政协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政协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日臻完善。

⑨ 有没有“加强对执法执纪和掌管人、财、物等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方面的调研文章

上检查院的网站查一下,肯定有。

⑩ 论试新形势下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必要性 这个题目的论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面对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已经成食品监管事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和重要课题,而进一步强化处于工作的前沿阵地、执法一线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素质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
一、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处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最基层,在全系统中有着非常突出的基础性作用。其担负的市场监管任务繁重,承担的责任重大。其执法人员的能力大小、素质高低、水平强弱,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水平问题、能力问题、监管问题和形象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确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便成为重要因素。当前,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大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系列任务,都为每位基层干部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做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以人为本,以大力加强素质教育为基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提高素质、强化职责、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努力使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在认识上有新的提高,思想上得到新的升华,工作上出现新起色,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蓬勃发展、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以全新的面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二)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职能的重大变化,经过两次体制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如何有效监管,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每一位干部都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二是系统组建几年来基本建立了办事高效、运作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新体制;三是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履行部门职能的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内部建设项目不断规范,为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与各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相比,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仍存在明显的差距,突出表现之一就是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较为庞大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能力建设进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切实加强基层人员的素质教育,是提高队伍自身条件迫切要求,是加快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更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三)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改变目前队伍现状的迫切要求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年初,我省工作会议提出把今年作为能力建设年,这是以人为本,从提高系统个人、团体综合能力和素质,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解决当前系统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就最基层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寻求行之有效的途径,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不仅是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要求,更是自身条件、现实情况所决定的。近几年来,我们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利用“换岗实践”活动,强化干部职工的服务理念;通过党课党会强化干部职工的政治修养;通过法律法规教育和走出去请近来等形式强化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干部职工道德修养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的来说,队伍素质的提高仍然进展缓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全面完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创优执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素质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基础性工程,是全面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和提升执法水平的关键所在。
二、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应涵盖的内容的探讨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于系统的前沿,基层执法人员是直接面对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是市场监管、执政执法职责的直接履行者,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层出不穷,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违法犯罪的智能化、高科技化、有组织以及手段的多样化特征日趋明显,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一大批思想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专门人才,因此,基层人员的素质教育应涵盖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业务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
首先是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必须在思想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必须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首要任务。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上,就必须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重点学习当前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大政方针,努力掌握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培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八荣八耻”教育,将这些思想政治理论通过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工作转化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创建和谐机关,推动整个工作的全面发展。
其次是学历教育。这是从事实际岗位工作的基础,直接关系目前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对学历教育,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的实际工作、甄别个人情况而定。对学历较低的人,要求其通过自学争取更好学历,对学历较高的同志,要求其争取其他的学位、岗位资格证,力争一技多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修养。因为,渊博的知识不仅能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而且在执法中还能做到得心应手。
再次是业务教育。业务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是我们行政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长期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干部队伍的业务教育应包含基础业务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三大部分。
基础业务知识的教育应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些年龄偏大、基础业务知识较差的人员开展,切实解决少数干部因基础较差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工作障碍,从而从最基层最个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更新知识,则是顺应时代发展、系统体制改革及知识更新的要求必须开展,不论是食品药品专业的人员还是其他专业的人员,必须随时学,尤其随时掌握专业理论,包括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而且要在专业理论娴熟的基础上,打好法学理论基础,弄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治、什么叫法定程序及法律同国家、政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的关系,从而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公平、公正的行政。
业务技能则是指各个业务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和技巧问题。即要有遇到咨询服务“一口清”,遇到执法问题要说得明、摆得平,查处疑难案件时要拿得准、放得开的技能和应对监管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等。要通过全员办案的形式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素质,按照边干边学,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解决不会办案、不会办大案、要案的现实问题。
第四是职业道德教育,有句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形成各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来调整各自的利益和冲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如何处理好“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如何正确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自我约束比制度保障更有力量。因此,灵活多样、深入浅出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任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对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教育途径的几点建议
1、摸清底子,制订计划。近年来,我们在提高队伍素质上下了不少力气,但是针对性不强,要对全系统的现有的队伍素质进行全面底,掌握第一手详实资料。从基层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规划、方案,循序渐进地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2、转变观念,摆正位置。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关系事业兴衰成败,关系社会的进步发展,必须打破传统“重业务轻教育”、“重管理轻素质”的思想,把该项工作放在促进大局、提升服务的高度中认识和把握,不断增强全体干部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凝聚力量形成合力,从而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现实情况表明,我们系统基层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单一,缺乏实用性、系统性和技能性。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基础技能教育、业务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上,应适当增加投入,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深化业务技能,不拘泥任何形式,达到素质全面提高的最终目的。
4、健全机制,严格考核。全面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就必须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运用优胜劣汰的规律,形成强大的压力机制,促使每位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自己的素质。在重用、重奖素质高、贡献大的干部的同时,要下决心对水平低、能力弱、修养差、不能适应本职工作,特别是不能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水平、能力、修养的,要坚决予以淘汰,让人人形成强烈的危机感,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职工提高素质、爱岗敬业、促进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对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是一项事关大局的基础性工程,必须领导重视,齐抓共管,方能取得成效,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更是每位工作人员出色完成履行市场监管、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教育是全面提升队伍能力建设的关键所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基础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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