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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 2020-12-06 12:25:41

Ⅰ 公务员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职能不仅要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而且要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必须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目前,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分散交叉较为突出,存在权力下放不够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不匹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内在地包括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
生态环境由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多个要素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兼具生态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须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根本指向,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不断探索环境保护新路,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从再生产全过程着手,从形成山顶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体化污染物统一监管模式着力,准确把握和自觉遵循生态环境特点和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保护生态环境,应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污染降不下来,环境质量就提不上去,人民群众也就不会满意。优先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坚持将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领域,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落实到政府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家庭等各方面,严格环境法规政策标准,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手段综合,实现污染治理全防全控。协调处理好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把环境质量反降级作为刚性约束条件,确保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
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二)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必须打破区域界限,统筹陆地与海洋保护,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控制陆源污染,提高海洋污染防治综合能力,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重要生物资源,承载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要在这些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区域间工作会商,及时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构建生态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换互通。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要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三)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国有林区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物种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增强林区发展活力。
我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大力促进集体林区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已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要按照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加大对林下经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和监督林地流转,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必须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使其上课本、进社区、入工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真实客观地公开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畅通工程,精心做好环境权益被侵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大受理督办落实力度。发挥好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行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是一项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实行排污许可有原则性规定,但许可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明确。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根本对策。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法院司法警察属于行政执法类还是综合管理类

不是行政执法类也不是综合管理类,这个叫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Ⅲ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

科学的道、合理的、有效的制度是协调道与人关系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管理道的最有效手段。因此,企业制度不在于数量,而在于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于能够更好地被观察和执行。标准如下:制度的建立是否有明确的标准,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上级的要求。

2、建立规范的程序体系。

由于它是一种必须标准化的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凌驾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制度的制定程序,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直接面向企业的一般员工。这些制度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制度的发布应该更加规范和透明。应遵循以下程序:

(1)企业基层管理人员、职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共同制定制度草案;

(2)基层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和修改;

(3)由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修改意见;

(4)根据两级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

(5)基层管理者应将修改后的制度报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6)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发布实施。

只有按照标准程序制定标准体系,才能规范管理工作,才能保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才能避免上述所有问题的出现和发生。,

3、对系统内容进行量化。

管理是一门通过他人完成任务的艺术。管理者的水平不在于高素质的员工能否把事情做好,而更重要的是素质一般的员工能否把工作做好。在执行同一命令时,每个员工都能根据经理的意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

这里的“质量、数量和时间”是一个定量管理的概念。当我们制定系统的时候,系统的内容应该被量化,这样员工就知道该做什么,在哪里做,什么时候做,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这些内容应该在系统中明确量化,让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知道如何工作,工作的标准是什么。这样可以提高系统的执行力。

因此,对于企业的所有员工来说,必须有一个完整、科学的制度来约束每个人。只要你是企业的员工,你就必须接受它,你必须按照现有的制度去执行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制度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制度会忽视人。系统的执行标准相同,也是提高系统执行力的保证。

毕竟,系统的实施和评估应该由实施系统的人来完成。因此,制度的执行主体应均衡,确保制度实施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如何提高一个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也要有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一经发布,就对企业组织内的每个人都有约束力,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包括领导。

只有领导以身作则,一旦出现违规,同样予以处罚,坚决不寻求特殊对待,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制度建设才能真正落实有效,企业管理才能真正提高。

5、及时修改系统。

企业的制度建设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否则“污水短木板”将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瓶颈。系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企业发展和生产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各项系统。系统的修改要注意时间。

(3)四川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系统需求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发挥其作用。为了保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工作的规则和指南,使信息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原始的信息收集系统

所有与组织活动有关的信息应准确无误地收集,不得遗漏。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专门的人员或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原始信息收集工作。在组织信息管理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因不负责任造成信息滞后和失真,或出于某种目的捏造、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必要的处罚。

2、定义信息渠道

在信息管理中,明确上下级之间的垂直信息渠道,明确同级之间的水平信息渠道。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对外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在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工,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和收集。

3、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信息利用率,通常指可用的原始信息所占的百分比。百分比越高,信息越有效。相反,它不仅浪费人力和物质资源,而且妨碍有用的信息的适当流通。因此,有必要加强信息处理机构的建设,提高信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专项培训,使信息工作者具备识别信息的能力。

同时,要注意运用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从大量的数据中找出规律,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4、建立敏感信息反馈系统

信息反馈是指及时发现计划和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对组织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比较缓慢,就会在重大错误后才发现,给工作带来损失。

因此,组织必须把跟踪检查、监督和反馈放在管理的重要位置,严格规定监督和反馈制度,定期对各种数据和信息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快速敏感的信息反馈制度。

招聘和约会

后部门职位有特定的目标和明确的职能分工,下一步取决于员工的能力来执行,所以有必要评估相关能力的员工,并将它们分配给相应的位置根据评估结果,这也是man-post匹配的问题。

这需要良好的招聘,招聘环节主要是看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所需的企业职位要求:基本工作能力、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可以培养潜力,和它的价值观、道德价值观和其他方面,最重要的是企业文化,价值观的身份?

如果一个员工对企业的发展,没有责任感和主动性,没有欲望和动机去做一个好工作,无论他怎么受过高等教育和有经验的,他不会在企业有良好的执行能力。这是目前中小企业忽视或难以做到的。

在企业内部人员配置方面,还应使用一套工具来评估和合理配置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特别是以往的工作业绩和绩效,以保证人员与岗位的匹配。

流程和系统

岗位人员明白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对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使执行正确、及时、有效,从而避免少走弯路,提高执行效率。此外,还应该有制度上的激励和制约过程和结果

文化形态

领导者要推进和带头塑造强势执行力的企业文化,让强势执行力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这样,强势的管理者行为就会成为员工的习惯性行为,而弱势的管理者行为就会受到不同的对待。

值得一提的是,领导者应该成为执行力强的模范,否则一旦领导者破坏了这种文化和习惯,上述的就会落空。例如,上班迟到、中午饮酒、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等,充分展示了这一示范的作用。

Ⅳ 怎样登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这个是内部管理系统,只面向内部人员,需要账户名和密码的。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部组织研究开发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Ⅳ 湖南省做电子政务的软件公司有哪些审批系统,行政执法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协同办公等等。

完善的业务抄管理系统,几乎涵盖了其功能模块包括办公自动化,防汛指挥部,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项目管理(包括施工管理),规划和管理,土壤和水行政主管和一般办公系统的集成节约用水管理政策和法规,水利,规划管理,综合信息查询,数据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GIS),信息安全,系统管理模块,包括所有的水利政府相关业务,并扩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水平的实际需要,根据实际的水利政务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单位的利益和灵活的部署,可根据有关机构的单位或人事变动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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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托什么系统

实行的!下面以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例: 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县局各科、队、中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 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业务科(队、中心)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6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局各相关业务科、队、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四条 局各科、队、中心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全县各乡镇安监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原则上,县局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县局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乡镇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4次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七条 县局各科、队、中心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县局通过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四条 本局各科、队、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五条 本局各科、队、中心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Ⅶ 试论如何构建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提出到现在已有十多年时间。目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了切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过程,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制追究机制,方能全面改善我省的交通管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一、目前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思考 目前,对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有省、市、县政府机关做出的综合评价,也有交通部门行业内部的考核;有针对部门机构的目标考评,也有针对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人事考核;有交通行业整体检查考核,也有各个分管部门对业务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交通建设、规费征收、复议诉讼等目标上,包括公路、航道、港口、客货运站枢纽等建设情况,交通建设“四项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收费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解缴任务完成情况。其中重要的否决类项目有治理“三乱”、廉政建设、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信访和稳定工作等。考核的方法,就行业内部而言,主要在每年年初,由交通主管部门与下属机构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航道、运管、海事及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联合组成考核小组,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对否决类考核项目,只要其中一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最后按计分类项目的评分高低,确定名次和奖励。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等为主要考核面内容,并把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作为考评后按分数实行末位淘汰制和实施奖惩的依据。上述这些传统的考核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具体说来,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工作质量标注难以衡量。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成果不同于企业产出,甚至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确定与度量都十分困难,尤以工作质量指标的确定更为困难。如我厅海事局的业务考核系统,采用了基础分+系数的方式,较为合理的解决了工作数量标准和指标的核定,但对于质量指标,只能采用是否合规这一模糊的概念进行评价,从实际的运作结果看,这样的考核标准不能准确地反映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成果。由于执法门类众多,各个不同的执法部门的目标呈现多样性和弹性。目标的多样性表现在不同的部门追求不同的价值内容的目标,例如规费征收看重征收数量,而行政许可则重视许可规范;目标的弹性即软目标,表述笼统、抽象且难以量化为硬性指标,很难用统一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工作绩效。例如运输管理执法,只有依靠每月上路检查次数、行政诉讼败诉、规费征收任务完成、举办讲座培训以及文字案卷规范可以作为量化指标,而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则一般较难具体衡量。这些都为绩效考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在考核方法的选用上,各机关考核普遍采用的是粗放型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事实上这一方法的有效性往往受到很大的质疑。通常领导在当面很难真正听到群众的心声。正因为此,“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就很容易蜕变为“主管首长直接决定法”。其更加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而这显然又严重违背了考核必须遵循的原则,偏离了考核的目的。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方式,万人评议的考核方法,作为一项评价政府工作情况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为民服务的理念,但在实际过程中,百分之百地依赖社会评议来衡量政府工作的成效,定也会有失公允。事实上,许多群众对机关工作作风的不满,其实也是对某些不合时宜的现行政策、现行体制的不满,这些不满却不是由于政府各基层部门本身工作疏忽所在造成,因此公众的评议和领导的直接决定的评价产生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不能采用任何一种评价作为唯一的考核方式。 三是考核标准缺乏质量指标。我国目前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规定“德、能、勤、绩”四项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职务层级复杂,所以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要达到公正、合理,就必须具体化,以此适应各个层级的各类公务人员。然而,绩效考核标准过于笼统,虽然有的部门出台了一些细则,但是由于部门之间差异较大,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而且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仅仅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绝大多数公务员的考核结果都集中到了称职这一层级上,这就大大削弱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过于笼统的考核标准,等次偏少往往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因此而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中,由于定量指标难以确定,因此过于偏重选择了以定性为主的考核,主观随行性较大,在考核评分中难免极少数人受个人利益与利害关系的影响,给与明显歪曲事实的评价,甚至可能产生影响评议结果的不规范做法。例如向基层打招呼、拉选票等错误行为,这就造成了考核及缺乏科学性,又难以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很难保证考核工作的全面公正。 四是考核结果的缺失和使用不当。绩效考核结果公布后,对优秀者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者机构领导人员的处理又太重,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和被确定为称职的机构和公务员,在物质奖励、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执法人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者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终于受行政处分。这样考核的结果便助长了不少工作人员甘心在这样平淡而又无可奈何的制度下混日子、等年头,考核评估的激励作用得不到体现,缺乏激励,缺乏动力。 五是考核时间集中于年末,不利于全面评价。目前执法部门的考核,如政府目标考核、参照公务员的执法人员考核,多数都安排在年末进行。而年末正是政府机关年终事务繁忙之时,大量的考核都集中在这个时段,“个人自评、相互评议、民意测验、领导决定”的考核程序最终就演变成为仅仅是个人的工作小结,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更加缺乏反馈和改进,不能使考核产生应有的成效。这样的一次次考核制度难以操作和公平全面评价机构和个人全年的工作情况,因此绩效考核是要注意平时考核,平时工作中的指标提取最能反映本质。 二、构建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对策和思路 针对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构建新的行政执法效绩考核体系,就成了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根据我们前一阶段作出的大量调查与思考,我们感到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新的考核体系: (一)科学确立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及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目标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权责划分来看,交通行业管理职能集中在直属局、站和下属管理机构,行政的主要职能为:公路路政管理、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公路养护行为及质量监管,此项职能由公路机构负责。航道航政及船闸管理、养护费等航道规费的征收、稽查,此项职能由航道机构负责。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搬运装卸业管理、汽车维修管理、驾驶员培训及驾校管理、运输服务业管理、运输管理费、客货附加费征收、稽查等由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检验、船舶港务费等规费的征收、稽查由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上述机构执法人员的工作目标主要依据各所在机构的执法职能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按照职务等级和分工来完成各自的工作指标。总之,对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来说,未来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合理规范的行政执法,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有效行使,并做到依法行政。 (二)制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基本绩效考核指标 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领导及各个机构的积极配合、参与。在充分调研、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工作目标和职责的基础上,选取执法机构和人员考核的共性指标。制定绩效指标的步骤可分为; 罗列指标、筛选指标。首先,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第一步是按照指标的不同来源罗列指标,可按照平衡记分卡的四个角度:岗位职责、执法成效、执法数量和质量、执法队伍建设来进行,从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决定等交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入手。具体可分为: 1、岗位职责(依法履职)指标。各执法机构、各执法人员对于自身的岗位职责履行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只有做到了依法履职,完成各自的岗位职责,交通行政执法整体的工作任务、目标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突发事件处理等就成为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的指标。 2、执法成效(公众满意度)指标。这类指标主要用于考核执法工作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职能目的的实现,一般是指执法机构和人员所管理的领域是否达到了该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次序和状态;二是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衡量。据此,执法效果可以罗列的指标有:管理对象违章率、管理主体被投诉率、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及行政诉讼被变更、撤销等败诉率、评议满意率、执法差错率、差错影响程度及不久难度等。这些指标既反映了执法工作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也反映了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评价。 3、执法数量(执法效率)、质量指标。一是执法投入,表现为占用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而是执法产出,表现为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数量。从执法案件的数量要求来看,可以列出的执法效率指标包括收结案件比、占用人员数量、机构人员数、人均结案数、规费征收数等;从执法案件的时间要求来看,可以罗列的指标由处理案件数量、法定或合理期限内结案率、依法延长期限结案率、占用工作时间、案件平均处理天数等。执法质量的考核指标,主要应当着眼于执法结果及关键性的、可量化的执法环节。具体而言,可以罗列的指标有,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规、文书制作规范、归档情况、执法认定事实准确、执法证据充分、法定依据正确性、自由裁量适当、执法计划下达情况、执法统计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 4、执法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执法机构中人员知识技能符合条件、执法证件持有符合规定、岗前培训、年度更新知识业务培训、转岗培训、年度执法考核、编制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程度等。 (三)优化组合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方法 纵览世界各地政府、企业的绩效考核经验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一种考核方法都有其优势和缺陷,要用一种单一的方法对复杂的行为和环节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显然不现实,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某一种现成方法,应从多种方法中找到适合构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的科学成分。目前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是平衡记分卡法、目标管理法与关键成功因素法(KPI)的特点、优劣及应用。平衡记分卡的优点是它既强调了绩效考核与组织工作目标之间的紧密关系,又提出了一套具体的指标框架体系,弱点主要是没有能进一步将绩效指标分解到业务单元及基层管理和执行人员。目标管理法是对机构主要使命和工作目的任务进行总评,评估标的明确,结果针对性强,弱点则是不全面,重结果,轻过程。关键绩效指标(KPI)的精髓,或者说是对绩效考核的最大贡献,是把总目标分解具体可操作的工作目标,弱点是没能提供一套完整的、对操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指标框架体系。因此,可综合运用平衡记分卡、关键成功因素法(KPI)与目标管理法构建各机构普遍适用的基本考核指标体系框架,而结合目标管理与关键绩效指标(KPI)来选择特殊及重要指标。 (四)积极推动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全面实施 要注重明确绩效考核的主体。绩效考核需要从高层到低层的全面协作和沟通,绩效指标体系设计也是如此,因此不能将这个任务看成仅仅是政工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全体人员的参与。政工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绩效考核系统的开发、培训、实施监督和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而考核则是由上级机构、社会公众、同事、下属以及自身共同开展的。绩效考核主体的多元化保证执法部门绩效考核有效性的一个基本条件,应该逐步建立多重评估体制,既包括机构自我评价、上级评价、政工部门和下属的评价,也包括行政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评估、社会(含舆论)评价,通过这样一个“360度”的绩效评估,使之具有代表性、适宜性、广泛性、公正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要注重把握绩效考核的周期。绩效考核的周期,即考核的时间间隔。目前,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事考核是实行年度考核。实际上,平时的绩效考核应该随时进行,包括月度考核、季度及年终进行绩效综合考核,以及年终的汇总。尤其要加强平时的考核。为了避免所有人员在同一时间都专注于考核,也可实行交错考核。 要注重制定绩效考核的计划和制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体和对象、准备绩效考核的工具,如表格等,将绩效考核的有关工作信息予以公布,使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做好思想准备与工作准备,积极参与绩效考核。根据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特点,绩效考核组织常设机构为政工科或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安排,考核制度的制定、实施、运行,考核结果的汇总,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归档,以及人员的培训、沟通。具体考核则需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体考核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小组成员必须经过群众评议后确定,以保证考核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要注重编制绩效考核的标准。绩效考核标准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以及指标所对应的标准值。针对机构来说,是以机构职责履行、执法成果等为基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个人而言,则是以职务分析中的职务说明与职务规范为依据,因为这是对执法人员所应尽之责的正式要求,包括个人岗位职责、执法业绩等。在每次的期末绩效考核中,可以将机构或个人初期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等作为绩效标准,并参照这些标准对考核者进行评估。同时,要注意收集和绩效考核标准有关的资料。对考核对象认识的科学性是考核合理性的前提,认识和判断都是建立在对其相关信息的了解基础上。所以在对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时,必须取得详细丰实、有说服力的相关资料,使得考核过程有据可依。 要注重做好绩效考核实施中的沟通与评估工作。考核者要与被考核者就执行绩效计划进行不断沟通。在这一过程中,非常强调双方之间的沟通以及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监督和指导,但不能一旦计划拟订就万事大吉,只等年底或者绩效周期结束时进行评价和考核。实施绩效考核时,要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测定和记录。并根据考核体系总的指标权重和标准计算总分值,得出该机构或人员的所得评分。 要注重处理绩效考核的结果。绩效考核的结论通常应反馈给被考核者。绩效反馈一般有两种形式:绩效考核意见认可和绩效考核面谈。同时,针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因为绩效是主、客观因素的综合结果,所以纠正不仅是针对被考核者的,也许针对环境条件做相应的调整。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公开公示,这不仅仅是考核工作民主化的反映,也是组织管理科学化的客观要求,对绩效考核结果的保密,只会引起被考核者的不信任和不合作的后果。因此考核告一段落之后,应公开考核过程,宣布考核结果,兑现奖励。通过合理运用考核结果,让执法机构和人员感到考核结果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要注重绩效考核的监督与控制。考核完成后,首先要对整个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处理绩效考核中双方较大的异议和某些绩效异常的问题,同时对绩效考核后的各类部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提出建议性意见。其次要设置考核申诉程序。考核申诉产生的原因,一是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不满,或者认为考核者在评价标准的掌握上不公正;二是被考核者认为对考核标准的运用不当,有失公平。因此,要设立考核申诉的程序,从制度上促进绩效考核工作的合理化。再次,要建立一个监督控制机制,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绩效考核监督控制机制来看,主要是由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来实施监督和控制。但作为绩效考核本身,其监督主体是多样的,包括上级监督、部门之间监督、自我监督诊断等,因此,改进绩效考核的监督与控制,也是绩效考核的题中应有之义。江苏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

Ⅷ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公用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制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法制办:

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专业法)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以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必要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法知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而法律、法规又主要依靠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影响依法行政进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接受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是取得执法资格认证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相关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知识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参加培训人员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执法机构中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现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岗位已经取得《吉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2、新录用或转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岗位,尚未取得《吉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3、在城市建设管理岗位上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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