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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06 10:25:46

Ⅰ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6]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发[2005] 28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 ( 备案) 、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 ( 备案) 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 ( 备案) 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 ( 备案) 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 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 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 1.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厅 ( 局) 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 ( 备案) 情况表( 略)

2.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厅 ( 局) 矿 业 资源 储量评审备案 情况 表( 略)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Ⅱ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作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见附件1)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2)。

5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估和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要求报送备案情况的同时,将评审中存在问题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2 关于《××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国土资源部

2003年5月6日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附件2:

关于《××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并已将评审过程中有关材料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格的要求,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年月日

Ⅲ 增加危险化学品储存量需要审批么

若由一般危化品储存增加储量至重大危险源,需要审批并变更为重大危险源;因增加储量导致的重大危险源升级也在此列。

若增加的储量需要新、扩建储存设施或场所,需要走“三同时”手续或变更。

Ⅳ 矿业权出让是否必须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1.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内核实报告;2.报告编制后送容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3.报告评审后,储量评审中心会把评审意见送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4.根据备案意见,完成地质资料汇交(交到国土资源档案馆);5.资料汇交后,填报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送至储量评审中心审批;6.带着审批后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意见,到当地国土局备案。

Ⅳ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

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内容和目的各是什么

国土资发(1999)号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条 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
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不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一2名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油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评审意见书。
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递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四)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狗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Ⅶ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号)

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三定”方案》经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三定”方案

一、性质和主要任务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是国土资源部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

1.按有关规定承担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

2.承办各类矿产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拟定、修订工作。

3.承担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培训工作。

4.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5.开展与上市矿业股份公司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

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下设三个处室:

(一)评审—处

开展能源、水气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闭坑报告的评审业务及上市矿业公司矿产储量评估业务;承担能源、水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拟定、修订工作;承担与能源、水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与推广、培训工作。

(二)评审二处

开展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闭坑报告的评审业务;承担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拟定、修订工作;承担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与推广、培训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办公室

负责评审中心行政事务、文秘档案、财务、资产及人事管理工作等。

三、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人员编制1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其他事项

1.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2.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由储量管理经费列支,实行专项补助的预算管理。

Ⅷ (三)对资源储量行政管理工作的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规范,对政府获得可靠的、可进行国际间对比的储量资源信息,以合理规划矿产地质勘查开发,确保将来充足的矿产品供给,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储量审批制度的逐步改革,政府将摆脱储量审查等技术事务工作,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工业指标的监督管理、可行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等,这些监督的最终目标是政府取得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科学的数据。修订后的规范正是实现这些监督项目的新的技术支撑。特别是可行性评价作为新分类标准的条件之一,为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注入了新的内容。

可行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包括:①强调可行性评价工作与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紧密结合;②一般普查阶段应作概略研究,详查或勘探阶段,也可只进行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勘探也可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在勘探工作基础上进行;③可行性评价承担单位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资质:有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则应是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④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审批;⑤矿产地质勘查获得的资源量必须通过(预)可行性研究才能详细划分相应的资源储量类型;⑥在实施新的规范后,矿产地质勘查中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的,勘查报告只能提交资源量,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审批的,勘查报告应当按照新分类标准提交相应资源储量类型。

工业指标的监督管理应当与可行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一致,包括:

1)工业指标的研究论证应与可行性评价工作紧密结合;

2)政府发布一般工业指标,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的勘查工作,估算资源量应使用一般指标,也可使用邻近可类比矿山的指标;其中涉及品位指标的仅使用边界品位指标;

3)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预)可行性研究中,经论证提出详查阶段、勘探阶段的工业指标,用以估算相应类型资源储量;

4)工业指标论证单位资质与(预)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的资质相同;

5)经论证提出的工业指标与政府发布的一般指标不同时,应当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Ⅸ 储量评审

1999年,抄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联合颁袭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政府不再直接审批储量,改为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2003年,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为完善矿业权市场,2004年国土资源部在辽宁、浙江省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建设试点,实行储量评审市场化、机构中介化的探索。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目前中国储量评审机构34个,评估师888名。

Ⅹ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 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职责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内设矿产资源储量司,作为国土资源部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汇交的职能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管理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主要职责是:①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制订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③组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发布统计通报;负责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国内外矿产资源储量信息交流;④组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提出储量管理事业费使用意见,负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评审专家系统,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的审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⑤负责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研究并推广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新技术和新方法;⑥负责全国地质战略汇交的统一管理,制定全国地质战略汇交管理办法、地质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全国和省汇交地质战略的馆藏业务。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质上是对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成果的管理,是最早实施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它作为矿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矿产资源储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的物质保证。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我国92%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以上的生产生活用水来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保障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摸清矿产资源家底,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以充足的的矿产资源保证为前提的,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规划是建立在对资源供给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摸清全国的矿产资源家底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可以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有密切的联系。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矿政管理工作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容置疑,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作为基础。实施矿业权管理时,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益的核心就是拥有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的监督。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矿政管理中的基础性重要是不可忽视的,如果把矿政管理作为一个体系,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就是这个体系的基础。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穿于地质工作的整个过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是对矿产资源的质和量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都要集中体现在矿产资源储量上。在矿产勘查的各个阶段,随着地质工作程度的提高,获取的矿产资源储量可靠程度也相应提高。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又将矿产资源储量潜在的经济价值,变现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在地质工作的诸多工作环节中,获得矿产资源储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的之一。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矿业面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负有重要的使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建国初期起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得到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法规体系,在技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本身面临深化改革的任务,以适应其基础性地位,为培养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发挥更大作用。通过矿政评审制度和统计制定的改革,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组织矿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出矿产资源政策建议,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改革思路和基本任务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召开,第一次把资源王陶列为重要议题,在最高层次上明确了"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把资源王陶提到了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支流高度,并提出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及"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在充分理解和深刻认识中央提出的要求、原则和方针,并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要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管理为导向,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登记统计和战略管理制度改革,切实推进并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以直接审批矿产储量为主转变为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为主;实现以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为主转变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管理并重;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为主转变为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为基础,逐步加强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研究。根据这一总体思路,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即:根据部的总体任务和目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储量管理新体制;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社会化;开展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工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政策依据。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我国新世纪经济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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