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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06 03:22:55

㈠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其实,劳动者可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㈡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依法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㈢ 就业促进法第68条规定的是什么责任

1.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答: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应当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什么位置?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
3.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4.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5.《就业促进法》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7.《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国务院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9.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就业观念?
答:《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10.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答:《就业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2.《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1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投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14.《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人,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15.就业专项资金的法定用途有哪些?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16.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哪些部门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7.《就业促进法》对失业保险制度有何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也就是说,《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发挥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而且要发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功能。
18.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19.《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20.《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1.《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22.《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2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24.《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25.《就业促进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26.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7.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在维护公平就业中承担什么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8.《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9.《就业促进法》关于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30.《就业促进法》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31.《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2.《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34.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35.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36.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38.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9.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可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0.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与设立一般的职业中介机构一样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已颁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等特别规定。
41.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46.国家对公益性就业服务实行哪些鼓励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性就业服务实行的鼓励政策,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二是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4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吗?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48.《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采取什么措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9.国家如何掌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等情况?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50.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51.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如何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52.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怎样制定和实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53.政府鼓励和支持哪些主体开展职业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主体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54.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哪几类形式的职业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四类职业培训。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6.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建立何种关系?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57.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中有哪些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58.《就业促进法》对劳动预备制度作出了什么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5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人员实行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60.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可以享受什么鼓励?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6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哪些职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62.国家对哪些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3.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64.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65.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66.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67.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68.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6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70.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承担哪些职责?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71.用人单位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72.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答: 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73.政府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就业援助措施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74.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75.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76.哪些部门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7.哪个部门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78.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9.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2.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几个就业政策文件中对公益岗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1、引导签订长期合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执行本法。3、防止滥用试用期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权利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㈤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依法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专
劳动者就业,不属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㈥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28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要求非规定工作岗位人员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㈦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的就业方针有哪些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㈧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歧视有哪几种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 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㈨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就业法可以促进人们的就业劳动技能,降低失业率

㈩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

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不同。
1,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有法可依;
2,就业促进法,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促进就业),是为了经济的发展,以及解决劳动力的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 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3, 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为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带来福音;
4,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正式出台。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诸多人们关心的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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