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区
1. 西藏正式成为中央政府管辖下的正式行政区是在哪个朝代
元朝。
元朝设立宣政院(初名总制院)管理西藏地方事务标志着西藏正式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元朝对西藏实施管辖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将西藏设立为中央政府的一个行政区域;
二是设立管理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宣政院;
三是清查户口,元朝中央曾3次派官员赴藏清查户口;
四是设立驿站,这是元朝对西藏地方和其他藏族地区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是对西藏地方各级官员实行任免、赏罚制度。
(1)中央行政区扩展阅读
机构由来
忽必烈在汉地立国建都后,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发展蒙古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萨迦的八思巴为“国师”,命八思巴率领一些吐蕃语言文学者重新创制蒙古文字。
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制成,由忽必烈正式颁行,并加八思巴为“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八思巴统领之。
《元史·百官志三》载:“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领。
吐蕃有事,另设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员,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的事务机关,又是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元明宗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设置院使10员,从一品,同知2员,正二品,副使2员,从二品。
2. 西藏正式成为中央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标志是什么
元朝政府在西藏设立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富慰使司都元帅府。有都元帅、宣抚内、安抚、招讨等使容。此外,还在西藏设置驿站,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屯戍军队。总之,从元朝开始,西藏地区已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都是由元朝政府规定的。
3. 中央行政区的英文全称和简称是什么
CBD就是个中国人造出来的概念,你问老外CBD是什么,十有八九是不知道版的,除非他在中国呆了一段时权间。
如果要说有“中央行政区”,那对应的英文应该就是Central Administrative District吧,缩写CAD,应该就是政府机关聚集的地区。
4. 中央设立海南行政区的标志是什么
1984年5月3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公署、专设立海南行政区人民属政府的建议》。会议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统一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5. 前几年说的北京中央特别行政区概念还会落地吗
中央特别行政区的概念肯定是要落地的,这个没有什么可质疑的,只是现在中央特别行政区整体方案还没有出台,等出台以后就会快速落地,应该这个方案也不会太长时间了,北京市政府现在已经签到了通州。
6. 在中国历史上,台湾什么时候成为中央政府管辖下的正式行政区
元朝时,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称为宣政院辖地。宣政院是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军事民政的机关。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袭唐宋,根据实际需要,亦增设一些新机构,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由于元朝统治者崇信喇嘛教,大力推行宗教,因此主管宗教事务的宣政院权势极大,宣政院下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设置于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为宣政院。宣政院官职人选僧俗并用。遇地方有事,则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凡重大军政问题,均与枢密院共同决定。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元史·百官志》
7.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
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
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入,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特别行政区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特别行政区留出名额。
8. 特别行政区拥有哪些权力
特别行政区来享有高度自治权,即源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1、行政管理权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3、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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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9. 北京建中央行政区是在2环内,还是建在4环内
根据规划,北京市四环以内将划为【中央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