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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发布时间: 2020-12-05 23:23:34

『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做到哪些

你要是想找那些套话,网络一下《XXOO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该能搜到不少。内
你要是想真正了解容的话,这个问题说起来有很多话可以讲,但是真正的核心内容,不外乎公平、公正、公开,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做到了依法行政,前面三点就自然做到了,说起来很简单,但做起来非常难。
你想做到依法行政的话,就需要你对许多相关的行政法有着很得深入的了解,否则你自认为是在依法行政,其实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已经出错了。
其次不是因为你不想,而是这个社会不会给你真正依法行政的条件(原因有很多,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和事就能发现)。比如说你已经非常了解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你想让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都依法办理,这也是难于上青天。说这个有点不和谐,要是你正在走向这个岗位的话,等你工作不用一年时间,你就会了解我现在的话没有骗你。
说的那些套话都是浮云,看天朝目前的法治进程,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能做到不违法,事事无愧于心,那你就是个好的、合格的执法人员。

『贰』 简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条件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判和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如果执法人员是执抄行公务时,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不是执行公务,则需要承担责任。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肆』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但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并执行的法定情形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2、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的情形是:无法定依据、处罚事实证据不足或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伍』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去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是要全部上缴财政的,所以通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制止滥罚款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改善执法队伍的形象。
对于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陆』 改错并说理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一定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版自治区、权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错误理由是:错在“不一定需要出具……”,正确的说法是必须出具。

『柒』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可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的反对。

法定行政程序,是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和应当被撤销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具有不可违背的性质。这种不可违背性,是因为该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程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因为事实上它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也是关键的)是因为法律承认了这种重要性,法律要求这些程序内容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否则就要产生违法或撤销的后果。具体来说,行政法定程序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是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的程序。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性等原因,立法表达了某些行政程序必须遵守和不得违背的意图,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类程序的规定,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明确表达了这种意图的方式,就是将“不批准”、“不成立”、“无效”等作为了违背这一程序的法律后果或处理后果,也就是说,立法以结果的否定强烈的表达了法定程序的意思。

二是行政行为的形成程序。形成程序是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的程序步骤,正是在这些一个又一个的步骤程序中,才产生了行政行为这个“产品”,这些步骤是形成行政行为的程序构成要素。由于形成程序在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起着形成行政行为的作用,所以,如果违背这些程序的规定要求,足以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按照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处罚行为是在传唤、讯问、取证、裁决这四个步骤基础上形成的,这四个步骤构成了治安处罚行为的形成程序,也就是治安处罚行为的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形成程序的要求(如缺少其中某个步骤等),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与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程序。有些程序内容和程序制度,是与法律设计的某种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这些与制度目的和原则相关的程序,就是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程序,就等于破坏了这一法律制度的精神。例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明确了结婚或离婚当事人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设计的婚姻登记制度,其中贯穿着一个基本的精神,就是婚姻自由自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就是在程序上确保婚姻(结婚和离婚)自由,以防止包办、胁迫等自由原则的情形。如此说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婚姻登记这个程序,就是与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一个程序了,当属法定程序无疑。

四是有关真实性和正确性的程序。违反这类程序,可能导致事实错误或事实不存立,使得行政行为在法律上错误和违法。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违法嫌疑人自己书写陈述的,只要求在末页上签名或指印,而在笔录上则要求逐页签名、指印,这显然是对真实性问题关注的程序制度设计。同样,要求在抽样取证时有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签名,也是与证据真实性相关的大是大非问题。这些与真实性相关的程序,应当属于法定程序。因为真实性是行政行为、行政案件的基础,如果真实性不能得到保障(包括在程序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是没有足够地体现真实,就不能说遵守了法定的程序。

五是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这些涉及他人权益的程序,也是法定程序的内容。因为,行政机关对这类程序的遵守执行情况,直接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问题。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上这些立法中规定的程序,都共同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无论是告知事实、理由、决定还是告知诉权,都涉及到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如果不告知,当然不仅是告知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还侵犯了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利。

六是有关行政基本秩序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也许并不与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也与行政行为的正确性相关,甚至是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或决定后的程序,或者完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但却仍然会构成法定程序。因为,这些程序关系到维护行政的基本法治和秩序,违反这些程序,会严重的破坏法律制度所要极力维护的秩序。即使与当事人和行政行为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也不得不遵守这些被立法认为是重要的和最起码的程序,否则,法律所要建立和维护的行政秩序就得不到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摘自《学习时报》)

『捌』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玖』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向当事人出具什么

行政机关抄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以及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况,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能当场收缴罚款

简易程序是可以的!比如对个人罚款50元以下的,对企业罚款1000元以下的。但是一般缴纳行政罚款是去行政服务中心,而不是当场缴纳给开具罚单的人,但如果被执行人在今后难以执行缴纳罚款的除外。行政执法必须两个执法人员以上,且具有执法资格证的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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