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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养犬

发布时间: 2020-12-05 14:32:17

『壹』 养犬人不缴管理费就没收犬只合法吗

犬类免疫证
申办象资格
(申办条件)
、申办条件
1、具完全民事行能力;
2、本市独立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
3、犬限于躯体高度于40厘米且体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用犬;
4、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特殊需要用犬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彩色4寸照片3张
3、申请养犬须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及所居委、村委具独户居住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管理制度等资料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具物检疫证明

关于投诉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简称特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保障公民健康身安全维护社秩序市容环境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针

第四条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简称市城管部门)特区养犬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市城管部门指导依照本规定特区内犬类饲养、销售进行管理监督 市兽医卫防疫部门(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养犬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经进行限制养犬宣传教育做限制养犬工作

第二章 许证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证制度未经许任何单位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证》《犬类销售许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列条件:
()具完全民事行能力;
(二)单户独门入

第八条 《养犬许证》按列程序申领:
()申请向区城管部门提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条件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由申请携带犬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属兽医防疫机构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发放《养犬许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经批准允许饲养型玩赏犬饲养烈性犬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物园等单位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型犬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证》 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证》应于领证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审并缴纳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特区内事犬类销售单位应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证》单位应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万元满进行审并缴纳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审费缴款办由市、区城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审费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失踪饲养应两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养犬许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规定定期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属兽医防疫机构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犬施行阉割 禁止其单位私自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销售外饲养犬应自购进起十五内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属兽医防疫机构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销售犬应向买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内带犬进入特区饲养应带入特区十五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证》

第二十条 携带犬入境入境手续按《华民共植物进境检疫》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特区须取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全统《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运输手续 境外携犬入境特区居留月应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发现或怀疑犬狂犬病应立即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狂犬病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建立犬免疫档案犬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列情况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
()单位饲养犬;
(二)待销售犬;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犬;
(四)内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关手续犬

第二十五条 携带犬户外必须遵守列规定:
()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号牌;
(二)犬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牵领、看管;
(四)即清除犬排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入列场所:
()公共巴、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校、童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进入公园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妨害犬吠影响工作休息饲养单位或应采取效措施予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咬伤饲养应立即带受伤附近卫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伤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妥善处理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特区内发狂犬病疫情市、区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应立即向关部门报告并按家关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取《养犬许证》擅自饲养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犬处七千至万元罚款并没收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由市城管部门按每犬处七千至万元罚款并没收犬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所及犬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未按进行审每逾期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月吊销其许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千元并吊销《养犬许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款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千元;逾期注射没收其犬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经营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犬处罚款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注射没收其犬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没收其犬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并处罚款千元;拒改没收其犬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证》

第四十条 饲养犬给造损害饲养单位或应依承担民事责任犬饲养错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千元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千元并收容伤犬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千元罚款并责令犬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证、号牌及免疫证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证件并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看管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收容佩带号牌责令犬主限期领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认领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行已做处罚决定同违行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证》、《犬类销售许证》、《犬类免疫证》应于处罚起十内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行应向事示执证件并告知其定权利 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阻挠执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执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情节严重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事行政执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服自处罚决定书送达起十五内依向处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民院起诉逾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履行处罚决定由处罚机关向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贰』 考城管执法大队 不知道上哪里找全面具体的城市管理法规

为什么不去干正当的职业呢

『叁』 养犬管理能否归城管部门

我爱养宠物犬。现在城市养犬管理主要归公安部门。我也曾与一些公安干警交流过,他们也有一些苦衷。抱怨日常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都忙不过来,哪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过问谁家的狗有没有拴狗链?谁踩了一脚狗屎呢? 我想,城市养犬要常态化管理,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对口的部门来负责。我建议,这个管理部门应该是城市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划归城管局,有许多优势。从养犬的数据化管理,到规范市民养犬,再到日常的巡查、执法工作,都可以细化、常态化。而且,城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也更容易协调。 徐红梅

『肆』 深圳特区养犬有什么规定

犬类免疫证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关于投诉 :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 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 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 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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