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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 2020-12-05 14:28:24

1.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叫什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 http://www.sac.gov.cn/templet/default/

求采容纳

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叫什么

网络一摆就出来了

3. “环境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别

“环境部”(通常叫环保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全等同。
你提到的标准里面
1国标(由环保部和标准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和2环保部标准不冲突
国标也是由各部委编写后经过严格的标准化程序后定稿的。

4. 当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后,旧的行业标准会自动作废吗

自动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扩展阅读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5. 制定标准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制定标准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确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阶段,二是进行编写,审定标准阶段,三是标准审批,发布阶段。三个阶段又都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现分述如下:
1)确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阶段
依我国当前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确定制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程序如下:
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情况以及标准化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的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发给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②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的情况,提出若干补充制定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将上述的年度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下达给所属的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归口单位(归口组织);
③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归口单位,依据上述的年度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人员讨论,提出制定标准计划的项目(建议)
当遇到一些重大的,内容不易确定的标准项目,应进行论证,出拟标准内容和制定标准工作大纲,认为要求明确,且具备条件制定时间,才将它列入制定标准计划的项目(建议)。
所有的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都应明确负责单位,协作单位、工作起止时间,需要上级或有关单位解决的技术措施以及其他须明确的事项列表随同制定标准任务书,按隶属关系上报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
④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来的制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综合,汇总,平衡,协调,审核,认为项目选择适当,任务明确、条件和工作单位落实,无重复和遗留的项目后,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复核,审定、认为所列项目符合制定标准计划原则和要求,即将上述制定标准的项目作为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发送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转发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组织;一些由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负责的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
⑥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组织接到制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后,即行安排标准的编号,审定工作。
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与上述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执行上依其实际情况有所简化和具体的执行单位须作相应的变更。
2)标准的编写和审定阶段
这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分别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并依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
一般说来,制定国家标准时,应上报所属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转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时,只须所属的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时,应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审定后,再转报当地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时,应报所属厂,车间,科室,部门审核后报企业一级技术管理部门。
3)标准的审批、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复核、认可后、批准、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各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地方标准复核,批准,编号,发布。
企业标准由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对各工厂,车间,科室,部门报来的企业标准复核,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编号,发布。
对于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均由国务院行政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这类标准的审批,也均由国务院行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即: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 。

6. 专业标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
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
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
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
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
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
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
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
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
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
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
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
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
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
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
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
××/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
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10月15
日颁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7. 什么是标准起草单位

指起草标准文件的单位。

国家标准起草单位通常是生产性企业,也就是说,这个产品最终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比如某种物质的含量是多少,这样的企业实力都比较雄厚。

发布的标准文本中所列的起草单位,主要起草单位主要指牵头起草单位或者排名靠前的起草单位。

(7)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扩展阅读: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国家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下面是关于国家标准的介绍。

2018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3项新的国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标准

8. 什么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正式成立于2001年10月。

主要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2、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3、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标准化职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并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3)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4)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5)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6)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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