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
发布时间: 2020-12-05 14:25:45
A. 一事不再罚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关系(行政法)
二者没什么关系。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要说联系,只能说,二者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
B. 行政法问题,卫生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版为,不得以同权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是,就本案而言,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第一次罚款1000元,是对于你的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做出的处罚;而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罚,是针对非法经营额做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不能认定为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个处罚。
C.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如果一个行为人违反了一种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机关作出种类不同的行政处罚吗
您好,不可以的,一个行为只能罚款一次,《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可以罚”整改“+”罚款“,但不能罚两次款
D. 行政法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回款的行政处罚。防答疫站发现张某继续经营,再次处罚,显然违反24条的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另外,处罚决定做出后,张某应当在处罚期限内,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在提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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