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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 2020-12-05 10:36:37

A. 深圳龙岗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哪里

位于深圳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因此各地纷纷开始构建自己的省市级行政服务中心。

(1)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展阅读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

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B. (26分)2010年的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的日子。过去30年,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者们,发扬敢闯敢试的

(26分)(1)(6分)①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发展的实质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只有提倡不断创新,扶持新事物,才能真正推动事物的发展。(2分)
②辩证的否定观和革命的批判精神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创新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2分)
③创新对社会进步具有巨大的作用,创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推动人类思维和文化的发展。总之,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2分)
(2)(8分)①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源泉,立足于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根本途径。深圳文化的创新来源于深圳人30年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②文化创新必须要坚持继承传统,推陈出新;③文化创新必须要面向世界,博采众长,学习、吸收、借鉴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正是这种“兼容并蓄”的深圳文化才能使深圳人在继承和学习各种文化之后产生新的涵义和内容。④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也是文化创新的主体。文化创新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圳特有的新家园的涵义和内容正是在满足深圳人民需求的基础上产生。⑤坚持正确方向,克服错误倾向。在文化创新中必须处理好民族文化与当代文化、中国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反对和克服“封闭主义”、“守旧主义”、“民族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每点2分,答出四点即可得满分。)
(3)(12分)①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②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促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④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每点3分)

C. 急需“深圳的发展”、“5个经济特区地图(一起)”。再线等

http://www.lsrkj.com/webdn/szdt/szdt006.htm

深圳的城市发展,在定位上也经过了很长时间,经过了几个转变,最早是学新加坡叫花园城市,后来发现花园城市不行,为什么呢?深圳人口这么多,花园根本建不起来,不可能有很多绿化。最后的定位是国际都市,但又发现深圳不像国际都市,深圳的外国人少,就是路牌都是中文的,楼里面也看不到几个外国人。比如说国际的500强,深圳有多少家,外国就业者在这个城市有多少,这个很少。现在定位为科技先锋城市,这个定位还比较正确。这以后定位为区域金融平台,区域的金融中心,我觉得这个也实在,但还说不上国际金融中心,因为还很难跟上海和香港比。

深圳的城市定位的转变导致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也跟着变。深圳最早是卫星城,当时深圳搞7个卫星城,公布完规划没多久就取消了。现在深圳有4个新城,光明新城,龙华新城,东部新城,龙岗的体育新城,我觉得这个就跟北京差不多。上海最早也是提出一城九镇,现在上海也不提一城九镇了,为什么?一城九镇不符合大都市发生的模式。从中国的上海、北京、深圳的城市定位和规划发生的变化看到中国的这些中心城市的城市化在逐渐走向国际城市发展的道路上,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

D. 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本地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简政放权
(一)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放权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审批。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管理权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试点,对龙南等具备条件的县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重点镇和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
(二)接住管好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对上级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县两级在上级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审批。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由市、县审改办牵头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县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自上级下放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审改办。对市政府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驻市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承接部门,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三)坚决清理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减尽减、分类研究、区别处理的原则,由审改办牵头组织,今年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转变管理方式等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将凡是能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
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2.下放:国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确不可以下放的;在经济管理权限内能够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能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办件量特别大的。
3.委托:暂时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向基层延伸服务。
4.转变管理方式:暂时不能取消、下放或委托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
(四)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等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积极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二、创新审批机制
(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前谋划,加快推进包括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并联审批系统、服务支撑系统、效能监察平台等内容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驻市)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网上审批系统纵向相联,部门网上业务审批系统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横向互通,并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全程跟踪监察。
(七)建立“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除省统一运作或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受理信息即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违规论处;事后录入受理信息的,视为违规操作,予以问责。规范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及以上且内设机构限额尚有空额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以下,或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已满的部门,指定某一业务科(股)室挂牌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各审批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除外)集中到一个科(股)室负责,一名领导分管,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办件量小的审批部门,可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原承担审批职能的业务科(股)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专司批后监管工作。
(八)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切断权力依附和利益输送关系,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分离。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配套服务区,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并设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投诉率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时间短、流程优、服务好”的要求,参照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审批流程,创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对将一个审批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或步骤实施审批的,一律合并。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项和同一审批链上重复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备案、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服务窗口即时办结;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等为由延长办理时限。
(十)推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协调、督办等工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转给主办、协办部门同步办理,实行封闭运行、协同办理、全程监管。制定《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探索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审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并行办理、结果互认、提前介入”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
三、大胆先行先试
(十一)开展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把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企业登记等审批权限以及县(市、区)的其他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实行“园内事园内办结”。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创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二)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选择若干项业务量较大、与公众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按照“审批条件法定、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缩短、申请材料精细”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试点事项运作要素,推进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标准化,统一标准实施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
四、健全审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县要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和审批事项编码目录管理。在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所需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十四)推行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权、职责,科学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两单合一”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十五)完善电子监察制度。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预警超过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测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加强服务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对转移给社会组织、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监管到位。
五、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十七)调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将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归口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
(十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大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基本实现便民服务全覆盖目标。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咨询、查询、引导、义务代办等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强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主动转变职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审改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指导督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创新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方法,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健全公众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重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窗口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严肃改革纪律。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对各地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审批部门违法拆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监管失职的,严格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 深圳30年的经济发展 急!!!

编者按:
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小渔村,发展为我国南部综合经济实力、技术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最强的现代化大都市。深圳的巨变,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伟大成就的一个缩影,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一个闪光点。

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示范区”,深圳发展壮大的每一步,都离不开中央的关怀和支持,更离不开坚持不懈的思想解放和始终不渝的改革创新。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深圳加工”、“深圳制造”到“深圳创造”,从“速度深圳”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绿色深圳”……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深圳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实践和探索,不仅为自身经济发展注入了持久的活力,也为其他地方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从一个边陲小镇崛起为现代化大都市,2007年,地区生产总值达6765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58亿元,在全国大城市中分别居第四位、第三位;出口总额1685亿美元,获得国际专利2480项,均居全国各城市第一位。深圳的成功,给人以启迪。

深圳抓住经济全球化机遇,从“引进来”到“走出去”

开放是深圳的发展之源,深圳能有今天的发展局面,首先得益于在不断扩大开放中抓住机遇、用好机遇。深圳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经历了4个趋势性变化。

一是以吸引港资为主到外资来源全球化。从大规模引进港资,到外资来源扩大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是从“三来一补”到企业“走出去”。利用“三来一补”企业的溢出效应,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引进来”到“走出去”。

三是从内向型联合到外向型联合。以产品加工、贸易、科技成果、资金和其他资源为纽带,通过内地、深圳、海外“三点一线”的联合模式,共建出口加工基地,携手走向国际市场,使深圳和内地的出口规模迅速扩大。

四是从利用“香港因素”到深港紧密合作。从与香港建立“前店后厂”的产业合作关系,到共建世界级大都市。

敢为天下先,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上世纪80年代初,当全国还在争论计划和市场关系时,深圳就提出了“四个为主”,即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经济成分以发展外资企业为主,经济运行以市场调节为主,产品销售以外销为主。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基本体系和运行机制。

深圳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为重点,率先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1980年,深圳签订了第一个土地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

1987年,深圳率先采取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协商议价等3种有偿让渡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再转让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开创了我国国有土地商品化经营的先例。

深圳率先实行招聘录用、竞争上岗、合同用工,首开劳动力商品化的先河。同时建立起劳动力市场和人才智力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在市场中实现合理配置。

深圳率先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8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外汇调剂中心。最早引进和兴办金融机构,1982年1月,深圳引进了全国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6年兴办了深圳发展银行。最早探索发展资本市场,1990年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第一张股票,吹响了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前奏。

深圳最早推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最先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营机制,建立了国资委(办)、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3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圳在全国较早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按大行业、大系统综合设置机构,形成了“大贸工、大交通、大文化、大城管、大农业”的管理格局,减少了协调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政府绩效评估试点,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在政府效能建设上迈出重要步伐。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3轮改革,全市审批、核准事项减少了60%左右。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深圳几乎从零起步,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1991-2007年,高新技术产业以年均超过40%的速度增长,2007年的产值达7599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4%左右。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4400多亿元,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58%。

深圳抓住国际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兴起的机遇,不失时机地选择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顶着“三来一补”企业向周边地区迁移、工缴费大幅下降的压力,力促“三来一补”产业优化升级。正是由于确立了正确的产业发展目标,才会有今天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产业格局。

1990年,从深圳市第一次党代会提出以“高科技产业为先导”起,历次市党代会始终如一地坚持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推动从“深圳加工”“深圳制造”到“深圳创造”。认识与行动的高度一致和政策的连续性,是深圳高新技术产业越做越大的重要保证。

深圳市政府掌握的财政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资本金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引导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此外,在土地、厂房等资源配置上向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努力营造适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硬环境和软环境。

深圳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通过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产业链。同时,注重培育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率先发展,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近年来,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迅速成长起来,市场份额做到了所属行业的国内第一。

鼓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深圳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官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一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形成“四个90%以上”的格局,即:90%以上的研发机构设立在企业,90%以上的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90%以上的研发资金来源于企业,90%以上的职务发明专利出自于企业。经过多年发展,深圳从事高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有3万多家,企业自主创新蔚然成风。

二是建立以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为主的政府支持体系。1994年由政府出资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专门在企业创新创业初期进行投资或提供贷款担保,为1800多家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担保项目2000多个。1999年,深圳又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的创新投资公司,专为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进行风险投资。

三是大力推动产学研结合。深圳大力加强公共研发、公共技术、公共检测、公共信息等开放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协作关系,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不仅为深圳培养了一批创新型人才,而且孵化出大量科技企业。

四是探索多种创新路径。“学习创新”路径。民营企业学习外资企业的技术,通过消化、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配套生产”路径。民营企业从简单技术和工序的组装,发展到辅件、一般零部件、主要零部件、关键零部件乃至整机的加工制造,逐步由市场“配角”成长为“主角”;“市场挤占”路径。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合作过程中,逐步掌控了市场销售渠道,最终挤占了外资企业的销售市场而成长壮大;“股权扩张”路径。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通过购买合资企业外方股权,先实现自主设计研发(ODM),然后进一步向自有品牌(OBM)升级,最终成为内资控股的高科技企业。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深圳经济特区所以能越办越好,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不懈地解放思想,始终不渝地改革创新,持之以恒地追求发展,矢志不移地坚持前进的方向。

深圳不断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敢探索。深圳发展取得的成果,根源于对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理解比较深、把握比较准、行动比较自觉。正是由于掌握了解放思想这把利器,深圳才能够通过改革创新,闯出一片新天地。

深圳认准方向不动摇,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一开始,中央就赋予了为经济体制改革探索道路的任务。在经济特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经济特区朝什麽方向走、怎样走,曾出现姓“社”姓“资”的争论,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干扰。在这些是是非非面前,深圳不为所动,不被干扰,坚定信念和信心,坚持按既定目标走下去。正是有了这种执着,才会有今天的成果。

深圳坚持协调发展,破解发展难题。深圳坚持协调发展的思路,提出加快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深圳”;转变发展模式,建设“效益深圳”;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深圳”;以提高生活质量为重点,促进人均财富、居住条件、环境质量、平均受教育程度等达到新的水平;以“开拓创新、诚信守法、务实高效、团结奉献”为主题,塑造城市文化。这些富有新意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深圳破解发展难题,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

从经济特区始建起,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无处不在。在把握发展方向上,深圳的重大发展战略,都是经过科学论证提出的,并通过党代会确定为指导方针。在班子建设上,以“务实、和谐、善政、廉洁”为目标,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基层组织建设上,突破“单位建党”的单一模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哪裏有党员,哪裏就有党的组织。在队伍建设上,以健全反腐保廉体系为重点,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重大决策和经济事项,凡能公开的一律向社会公开,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当前,深圳正处于改革发展关键时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圳提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更高的目标。

春风又唤南海潮。党的十七大吹响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号角,深圳又迎来发展的春天,深圳的明天会更好。

F. 如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给你找了一个供参考:
注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公众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性,作为被监管者的企业、组织和一般公众应当有不容置疑的发言权。行政审批的清理,应当从闭门清理走向开门清理,设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并体现在清理的过程与结果中。
进一步强化法治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引领与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紧密结合。各级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对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实现法律法规清理与行政审批清理的同步进行。确定削减、下放或者转移某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同步完成相应法律依据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应当由全国人大作出明确授权,为改革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励各地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广东暂时调整、先行先试的授权机制扩展到各地,通过中央授权,逐步允许一些具备条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据自身经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激发地方改革活力。同时,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改,将该法第21条省级政府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完善和细化。
再次,建立健全严苛的违法者惩戒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事前监管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经济主体、社会主体有了更多的自由后,应担负更多的责任。对于无视法律规定、缺乏社会责任的经济、社会主体,应建立更为严苛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机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为自身违法承担高昂的法律责任;逐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违法的企业及其实际股东、高管等实际控制者寸步难行。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对于限缩、规范审批机关的裁量权限,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正在进行的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内容。如广州市将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单独的牵头部门,各个审批部门之间审批信息资源材料实时共享,申请所需材料、审批条件流程、办理时限等均确定精确、细致的标准,形成统一标准和流程图,对于提升审批绩效成效明显。就全国范围而言,有必要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个要素的标准化。
推动行政审批的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在此方面,东莞经验值得借鉴。该市已明确承认电子批文的效力,审批部门实现统一采信电子批文。通过批文共享平台的建成使用,实现“批文入库、资料共享”,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办事结果统一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后续审批需要前置审批批文时,可直接从平台中调取相关批文。东莞还启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颁发电子营业执照,部门审批可直接从平台中获取与社会法人或个人相关的电子证照。建议下一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成果,推行电子化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提升审批效能。

G. 有关深圳的一些问题(深圳人请进)。

1980年:开发罗湖 1980年特区建设者决定先开发罗湖。12年后,经济学家测算,罗湖0.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产生的财富,可以铺满10厘米厚的10元钞票。 1981年:工程招标 1981年深圳在全国第一个推出“工程招投标”方案。首个招标工程---国际商业大厦,建设速度由承包前的25天一层楼加速到8天一层楼,建设者得到了94万港元奖金。 1982年:时间就是金钱 1979年1月,蛇口第一声开山炮擂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战鼓,揭开了特区建设的序幕。1982年年初,“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标语牌正式耸立在蛇口工业大道路口,震动全国。 1983年:工程兵转业 1983年9月15日,2万工程兵指战员在深圳特区脱下了军装---根据中央军委决定,两个师7个团的兵力集体转业到深圳,支援特区建设。 1984年:创深圳速度 1984年,高160米,共53层的国贸大厦仅37个月竣工。创造了3天一层楼的奇迹,从此成为“深圳速度”的象征。 1985年:华侨城崛起 1985年11月,华侨城开始建设。4.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崛起了世界之窗、锦绣中华、欢乐谷、康佳集团等一批深圳“名片”,成就了特区的旅游产业。 1986年:股份制改造 随着深圳特区经济的发展,特区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扩大生产,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暂行规定》,一些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其中个别企业还发行了股票。 1987年:土地拍卖 1987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土地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当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会堂敲响了公开拍卖土地的第一槌,正式揭开了我国土地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序幕。 1988年:住房改革 鼓励买房,提高租金,深圳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走出了具有革命性的一步。当年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作出结论:“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将具有全国性重要意义。” 1989年:百万劳工 1989年,人们惊呼:“百万劳工下深圳了。”内地许多热血青年在改革大潮的裹挟下,不远千里来深圳求职,形成了特殊的移民潮。 1990年:深交所诞生 1989年12月1日,新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诞生。第二年,年轻的深圳股市经历了淡市、热市、死市和跌市。两年后,“股票风波”引发了中国股票市场最激烈的一次抢购潮。 1991年:扩建深南大道 1991年,深南大道开始扩建,全长18.8公里。这条路是特区发展的缩影。 1992年:邓小平南巡 1992年1月19日,邓小平第二次踏上他亲手创办的深圳经济特区。南方讲话中,特区姓“社”不姓“资”、“坚持两手抓,一手 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处于争议中的特区指明了发展道路。 1993年:率先直选 1993年10月21日,深圳宝安区沙井镇蚝二村村民创造了一项“全国之最”---他们用一张白纸直选村干部,开创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先河。 1994年:志愿者行动 1994年,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诞生,催生者正是深圳义工。 1995年:二次创业 1995年,国内已经全面改革开放,特区独享的优惠政策逐渐变成普惠制,特区如何发展?深圳提出“二次创业”,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6年:零售业的“狼” 1996年8月12日,沃尔玛在深圳开设在中国的第一间购物广场和第一间山姆会员店,万人空巷。深圳零售业惊呼“狼来了”,从此改变了中国商业格局。 1997年:深港合作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深港界河上的罗湖桥见证了百年沧桑。从此,深港合作成为各界关心的话题。 1998年:行政审批改革 深圳在全国率先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年将政府各部门1691项审批砍剩628项。此后,深圳进行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1999年:高交会开幕 1999年首届高交会开幕,不仅让各种高新科技产品来到深圳,更是在海外留学生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000年:全民读书 2000年11月,深圳开办了首届读书月---一项政府组织、专家指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大型读书文化活动。特区要从“文化沙漠”走向“书香之城”。 2001年:大鹏所城 2001年6月25日,大鹏所城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让人们把目光从火热的经济建设中移向历史和文化。 2002年:网络长文 2002年,一篇近2万字的长文《深圳,你被谁抛弃》在网络流传,反映了外界对于深圳进一步发展的关注和疑问。第二年,网文作者呙中校和当时的深圳市长于幼军对话,书写一段佳话。 2003年:二线关改革 2003年5月28日,深圳特区管理线、俗称“二线关”的边防管理进行改革,一举推出九项便利措施。更加快捷高效的口岸环境和宽松和谐的边防环境,对深圳发展影响深远。 2004年:城市化 2004年7月,深圳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全面铺开。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行政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的城市。解决了制约深圳发展的特区内外“二元化”问题。 2005年:最低工资最高 从1992年至今,深圳已颁布和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等17部劳动保障的法规和规章,是全国为劳务工立法最早、最多、最完备的城市。2005年,深圳特区内劳务工的最低工资达到690元,居全国首位。 从25年前到现在,能从一个小小的农村变成国际化城市,真的不容易啊!不愧为深圳速度

H. 深圳出台营商环境改革措施了吗

全方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压缩1/3以上、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日前,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反映最突出、社会最关切的问题,为深圳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再添“一把火”。

据了解,《措施》从贸易投资环境、产业发展环境、人才发展环境、政务环境、绿色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等6个方面,提出了20大改革举措、126个政策点,着力率先营造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市场最具活力、综合成本最佳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是深圳先行先试的光荣使命。”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表示,深圳将以更大力度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坚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创新创业人才拥有更优质的发展环境,让各类企业安心扎根深圳,做强做优做大。

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对华为诉三星全国首例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敲响了该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槌。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标志着司法服务于深圳的科技创新发展,能够体现深圳的战略定位和城市地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影响力创新先行区的过程中,国内甚至国际上许多新型知识产权案件都较早地出现在深圳。“深圳一定要研究最前沿性的法律问题,以一流的审判业绩,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深圳是全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之一。目前,深圳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1.12万家,发明专利密度达80.1件/万人,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在全球创新能力活跃的城市中排名第二。2016年深圳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近2万件,占全国的43.1%。

创新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显示,深圳市知识产权案件基数大、增长快,2017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508件,同比增长57.9%,占广东省的1/2、全国的1/10。

着眼优化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环境,《措施》从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高地、建立更加规范的涉企执法制度3个方面,提出了19个政策点。“深圳下决心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抓住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牛鼻子。”全国人大代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高级副总裁樊庆峰认为。

根据《措施》,深圳将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并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现象,提出制定知识产权特区法规,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措施。

“深圳将建立完善的财产权保护机制。”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思康介绍,《措施》提出,要制定涉案财产处置细则,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等标准和规范。“《措施》还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让企业家在深圳创业更加安心。”

I.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内容解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摘取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解读。
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实行“折中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在登记实践中,受现实条件制约,对实质审查的边界难以把握,造成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增加了申请人负担,同时在当前尚不完善的追责制度下,登记机关也承担着权责不对等的执法风险问题。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登记申请人的成本,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审查职责,也有利于树立商事主体的自身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后的监管。
三、明确商事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限。
深圳特区立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珠海特区立法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明确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
【解读】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五、明确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解读】现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现行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不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人串通,以垫资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现行注册资本制度设计预期与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实力,对企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也带来了影响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问题。探索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
六、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改革。深圳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珠海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解读】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也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以往规定,住所证明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七、明确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企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广东省一早就开始了网上登记注册的探索。如2009年推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带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提交申请并优先办理。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通过快递方式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上述改革主要集中在网上预审,对全流程网上登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执照、行政许可中的电子签名效力等规定的缺乏,则一直未有进展。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记特区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电子档案的效力,从特区立法上对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进这项企业登记注册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和重要创新,或将引发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新一轮改革热潮。
八、明确改革企业监管方式。根据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规定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制度为: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解读】实际上,企业提交年报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审的做法,除名制度则完善了此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年报制度改革,一方面简化了提交材料,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一方面减少了办事环节,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且使得商事主体从被检查变为自愿提交报告,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业退出,过去是逾期年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改为年报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企业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九、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
【解读】通过特区立法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划分监管责任,切实解决此前“重准入轻监管”而产生的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提升了部门的整体监管效能,有助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十、明确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提出,由市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解读】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于商事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具体问答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若干规定》、《登记条例》),深圳市、珠海市在全面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同时,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以下简称《批复》),试行商事登记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这也是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是商事登记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一、深圳、珠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宗旨。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等,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也体现了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赋予商事主体更大信任的决心。
二是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要求。据统计,目前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种类繁多、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且每类营业执照均对应特定的申请表格等,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企业登记机关,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也增加了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精简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是新形势下营业执照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有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凭证,具有重要的对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载体。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在营业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引导市场交易各方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改革体现了商事登记改革的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商事登记的实质。
二、为什么在深圳、珠海进行营业执照样式的改革?
根据《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商事登记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与之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商事登记改革,在充分征求我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了《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提出依据特区立法先行在深圳、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在深圳市、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三、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什么样的?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分为四大类:
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是《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分公司。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附后。
四、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怎么个换发程序?
《若干规定》、《登记条例》均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本地区的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商事主体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
五、为什么保留3类营业执照、登记证样式不变?
主要是从这些主体、组织类型的特殊性考虑,保留现有样式不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分支机构)。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主体较为特殊,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较大区别。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机构此前一直核发的是《登记证》,且不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三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考虑到上述三类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范畴。
六、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
商事登记改革仍然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做了如下努力:
一是在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如在显著图像标识上,营业执照的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同时,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二是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营业执照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
三是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统转发总局《批复》及新版营业执照。并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J. 深圳为什么被称为体制改革试验场

为什么深圳称为改革试验场?
办特区、建城市,在深圳做的每一件事情、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会和旧体制发生激烈的冲突,不突破旧体制的包围,就无法推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每一次碰撞,实际上就是对旧体制的一次突围,对新体制的一个探索。

• 深圳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组织地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在全国第一次提出,举办民间科技企业不仅资金可以入股,而且商标、专利、技术等可以以无形资产入股办企业,这项规定使深圳诞生了像华为这样世界级的大公司,为深圳高科技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打下了体制机制的基础。

• 1987 年 12 月 1 日,深圳敲响了新中国土地拍卖的第一槌。4 个多月后,全国人大修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当时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中,深圳国有企业占有很大比例。在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全力推动技术、管理、专利等生产要素入股,成就了华为、中兴一批深圳高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在一批中小国有企业,大力推广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出台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决定》,从而为金地、华强等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行产权改革提供了依据。21 世纪初,深圳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布局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的实际,对竞争性领域处于劣势的工业、流通、商贸、建筑等领域的国有企业,以经营者员工持股的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实行改制退出,对国有企业员工转化身份,进行经济补偿,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布局调整任务,使大部分国有企业和员工走向市场。

• 90 年代初,深圳就进行了第一次农村城市化的改革,将特区内原来的农村基层组织纳入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将村办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公司,将几万农民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并撤销了宝安县,成立宝安、龙岗两个区。第一次农村城市化改革为促进深圳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几十年来,深圳在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时,基本上没有发生姓社姓资的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从而以“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历史紧迫感和务实精神,造就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并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取得了深圳质量和深圳效益的辉煌成功。
• 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凡是政府直接投资或直接主导的竞争性领域的大规模建设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汽车以及其他高科技项目,基本上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在 21 世纪初期,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的导向,提出了发展重化工产业、汽车产业,建立化工产业基地等规划和政策,基本都没有达到制定的目标。相比之下,深圳发展过程中凡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一些产业,包括信息通信产业、互联网产业等高科技产业,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最终成为支撑深圳经济发展的顶梁柱。随着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深圳产业结构自身不断得到优化和调整,政府用不着花气力用行政手段督促企业去产能、去库存、 去杠杆等。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领域的这些重要改革有些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改革持续多年而长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教育、卫生体制改革;有些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反复和重大失误,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有些改革从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没有启动,如分配制度改革;有些改革受现有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长期难以有明显进展,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制改革等等。

应该承认,社会领域的改革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难度大、见效慢,但是长期以来,政府的职能转变、执政理念未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要而及时的调整。深圳政府职能转变已经讲了多年,但总体上仍然没有摆脱以经济增长为目标,以 GDP 为中心的传统执政理念,政府领导的主要注意力仍然是确保经济增长,扩大投资规模,追求城市形象和追求政府政绩;政府部门仍然迷恋于行政审批权力,自我设立了分钱分资源的各类大量审批项目,而市民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公平正义问题、分配共享问题等本来应该由政府做的事,却没有得到认真解决。因此,如果政府的执政理念、职能转变没有解决,民生社会领域的改革很难有所突破, 公平共享、共同富裕的深圳乃至中国改革开放的初心就很难真正落实。
由于受执政理念、发展模式、既得利益群众的阻挠以及政府机关官僚主义的影响,深圳户籍制度改革长期难以推动,更谈不上有突破性进展。到 2015 年深圳户籍人口仅占常住人口 31% ,占实际管理人口的 17.7% ,在深圳有 800 万左右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他们在深圳有稳定和相对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是深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繁荣稳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圳经济增长和建设发展的重要贡献者。

然而这 800 万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深圳户籍人口相比,在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公平社会保障,不能够公平地享受政府应当提供的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他们基本上被隔离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安全网之外。他们几乎被排斥在参政议政、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基层管理之外,无权参加基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没有资格参加政府公务员招收的考试,甚至没有资格成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中有正式编制的员工,只能成为“同工不同酬”的编外人员;他们不仅不能成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的主人,实际上成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体系中被管理甚至被管制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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