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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法

发布时间: 2020-12-05 08:39:21

㈠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经济法是法学领域里归属最模糊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商法、经济学、行政回法抢地盘,但是经济答法又大量体现行政法的特点,所以单列比较好。
个人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间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法律部门。

㈡ 行政法和经济发分别指的是什么

主要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5)作用不同。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同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自己独立的基础和原因,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混同,也不能替代。
详细区别如下:
经济法行政法区别:
1,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
4,作用不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而经济法则是着重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5,调整程序不同,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简单说的话,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和私人之间的公务关系。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经济法在国外实际上是行政法分离出去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以经济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所以独立为一个部门法。

㈢ 经济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行政法很不发达,很不完善,甚至可以说,那时实质上没有行政法。诚然,在计划经济时代,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也很不发达,很不完善。但不管怎样,那时的法院还是设置着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依据着某些很不完善的法(主要是政策)审理着民、刑事案件;公民违法,要被追究相应的民、刑事责任。而行政法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不仅法院未设置行政审判庭,不受理公民控告政府机关违法、侵权行为的案件,就是在行政系统内部,也没有专门受理公民不服行政行为的复议机构和制度;政府机关行为违法,没有正式的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在那时,既没有法(或几乎没有法)规范政府的行为,也没有追究政府违法责任的机构和制度,因此可以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行政法。
自八十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行政法才真正生长、发展起来。首先,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各行政领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其次,或与此同时,国家也开始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包括以行政组织法规规范政府机关的组织、职权;以行政行为法规范政府机关的活动原则和活动程序;以行政监督和责任法规范政府机关违法、侵权行为责任的追究。进入九十年代,中国更是通过人大正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由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应地建立起了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行政法制度,特别是“民告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中国行政法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走过了外国一些行政法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路程。
以上事实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那样不发达,甚至不存在,而一旦步入市场经济,行政法就以如此决的速度生长和发展起来?这说明行政法与市场经济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
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是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公民(公民个人与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在封建时代,君权至上,统治者的权力不受控制,从而不可能有行政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政府权力有限,其所介入的领域和所干预的事项有限,公民与政府打交道的场合不多,故社会对行政法的需要程度不大,因此,那时虽有行政法,但行政法很不发展。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社会、经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进步有了迅猛的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高速发展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正当竞争与垄断、通货膨胀、失业、吸毒等。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提出了加强政府权力的需要。行政权从而开始广泛介入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到后来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政府,离不开行政权。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缓解了社会矛盾,为社会各群体共同相处和经济活动的进行及发展提供了秩序,但行政权的加强又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社会间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贪污****、以权谋私、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们为解决社会问题、消除社会弊害,保护自己生存、发展而创立起来的控制机制(政府及其行政权)在消除社会弊害的同时却制造出新的社会弊害,给人们带来新的灾难。为此,人们不得不改造旧的机制,在旧的机制中增加新的控制系统,以使原控制机制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对社会实施有效的调控,保障社会秩序,又使之不致或尽可能少地产生负作用,给公民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个新的控制系统就是行政法及其制度。
可见,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矛盾、问题导致了加强行政权的需要,行政权加强所引发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则导致了加强行政法的需要。行政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制度,保障行政权依授权者的目的、授权者规定的方式、程序行使;使行政权行使者难于滥用权力,一旦滥用即要受到责任追究。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呢?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不可谓不强大,滥用行政权的情况不能说不存在,甚至不能说不严重,然而行政法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见行政法的发展还需要其他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行政权的相对一方一一公民和公民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要在法律一L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在经济上有独立的财产利益,真正在法律权利义务上成为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法律对于一方依附于另一方的关系是没有多少用武之地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个人几乎均从属于一定的组织、单位,各组织、单位又均从属于一定的行政机关。那时不要说国营企、事业单位不具有真正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是当时的集体组织,也不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是独立享有法律权利义务的双方主体,而是一方从属于或依附于另一方。
对于从属、依附关系来说,其维系所依靠的是命令、服从,而不是法律。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时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绝大多数是国营或国有的,它们没有属于本身自己所有的财产,至于公民个人,其财产仅限于有限的生活资料和微薄的工资收入,这种经济状况自然不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成为与行政机关平等争论法律是非(是否违法,是否侵权等)的一方法律主体,从而管理者也就不需要,被管理者也不会要求制定行政法来规范双方的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则不同,在这种体制下,企业获得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它们在市场竞争中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它们的生存和发展要求有法律保护它们免受行政权的任意支配和干预,它们不愿意听命于政府机关及其行政长官反复无常不断变化的命令、指令、指示,然而市场经济又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法律规定政府和被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规范它们的相互关系。不仅政府可以依法制裁违法的相对人,相对人也可以依法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法责任。政府和被管理者均成为了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其他组织有了自己的财产,公民个人也不仅拥有生产资料,甚至还举办私人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它们有信心作为与政府相对应的法律主体;同时,其所拥有的属于它们自己的大笔财富也深感到需要法律保护,以避免被政府以各种非法手段(如滥罚款、滥摊派、违法征收、没收等)拿走。这样,行政法就成了全社会的个人、组织,特别是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迫切需要。中国行政法正是在这种需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由此可见,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矛盾而导致的加强行政监控的需要以及行政权加强,行政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干预所引发的新的矛盾(权力滥用和对被管理者权益的侵犯)而导致的对行政权控制的需要是行政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而行使行政权的政府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成为独立的法律权利义务主体(这就是首先要求政企分开,政府与其他行政相对人分开,使企业和其他行政相对人脱离与政府的依附关系)是行政法存在和运作的前提条件。此前提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具备而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成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市场经济是行政法生长和发展的土壤,行政法植根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
行政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如此:行政法离不开市场经济,没有市场经济,行政法就不可能或者难以生长和发展。同样地,市场经济也离不开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没有行政法对政府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系的适当调整,市场经济不可能正常运行和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赋予政府权力,确定政府权力的界限
市场经济一方面需要政府权力的一定介入,以保障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排除政府权力的过度干预,以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活力。为此,就必须健全、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行政组织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的意义在于:第一,明确各行政机关有权干什么,它能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什么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哪些行为有服从的义务;第二,明确各行政机关应该干什么,它应该对社会实施哪些管理行为和为相对人提供哪些管理服务,行政机关不实施相应行为和提供相应服务,行政相对人可以以其“不作为”为由提起申诉、控告或向法院起诉相应行政机关;第三,明确各行政机关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首先必须有法定职权、职责的依据,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职责对相对人实施的行为,相对人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服从,相对人可以以其“越权”为由提起申诉、控告或向法院起诉相应行政机关。由此可见,法定职权、职责既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防止行政机关行为不确定而任意所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侵犯的武器。
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确定政府行为的方式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制约。政府权力过大,什么都管,什么都干预,就会使市场失去生机,使经济失去活力,就可能走计划经济的回头路。但是要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防止政府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侵犯,光靠限制政府权力是不够的,甚至是很不够的。政府权力即使以法律明确界定了并且界定得较为合理、适当,但是政府如果在行使这些权力时随心所欲,以权谋私,贪污****,同样会使市场失去秩序,使市场主体失去对平等竞争的信心,从而把经济搞乱、搞垮。因此,还必须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规范政府行为的方式,确定政府行使行政权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在于:第一,保障民主,防止专断。行政虽然不同于立法和司法,实行首长负责制,但现代行政同样要求一定的民主程序,如制定法规、规章、政策,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一定参与,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益的行为,事前要通知相对人,让相对人获得必要的情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等等。第二,保障廉政,防止****。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有公开程序、听证程序、职能分离程序、不单方接触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等。“公开”包括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开,有关涉及相对****益的信息、情报公开,有关影响相对****益的决定、行为公开。凡对于公众保密,不能让公众了解、查阅、复制的文件、信息、材料,应该有法律、法规的根据。“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与行政相对****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受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相应决定。“职能分离”是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某些机构、个人专权,滥用权力而将行政机关内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如调查职能与裁决职能,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等)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的机构和人员掌管。“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求见等)。“说明理由”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法律、事实根据及相关理由。所有这些程序显然有利于促进廉政,防止****。三,保障相对****益,防止侵权。行政程序包括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事后程序。

㈣ 经济行政法

经济和行政的法律基本上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的研究干预经济事务的行政权力。专
科学家们希望看到一个非属常广泛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的经济和行政的法律是如何规范运作的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特别是当市场经济体制。主体,成立,运行,分配,制裁和其他方面的研究。
性质,当然,行政法,而仅仅着眼于经济的研究。

㈤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1)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3)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1)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2)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5)经济行政法扩展阅读: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㈥ 什么是经济行政法

1.一种经济法学理论。系统提出这一理论的是苏联法学家布拉图西和阿专列克谢耶夫。属
2.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调整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形成的经济行政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

1.经济行政法论者给经济行政法下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经济行政法主要是指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的法律,这部分内容一直是经济法学者在研究。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最少的部分实务部门曾对行政法学者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提出过意见。
3.经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前曾有学者把经济法称为“经济行政法”,二者相似性可见一斑。

㈦ 经济行政法的抽象意义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经济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内和共同责任。这涉及到我容们如何来组织和建构经济行政法。首先是国家责任。在现代社会,国家是有责任的,其责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的企业责任,即指企业通过相关的条例或合同,自行进行管理和活动。例如矿泉水瓶上的安全标志,它可能是通过商会来进行的;私人之间的问题,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来处理;而所谓的私人自治,即私人为自己的事务负责。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是共同责任。这是一种伙伴型的关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则。归纳而言,国家责任下是一种等级国家;在企业责任之下,国家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责任则意味着国家是合作伙伴。其发展趋势是从家长式国家向伙伴型国家迈进。例如,在中国2008年举办的奥运会中,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吸纳企业和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

㈧ 经济行政法的性质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分类中,有行政法和经济法,前者是国家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内方面的法律,容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后者是涉及经济建设领域的法律,兼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所以说是“经济行政法”,如金融类的票据法,公司企业类的公司法等等。

㈨ 经济行政法的介绍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内、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容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是指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的法律,这部分内容一直是经济法学者在研究。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最少的部分实务部门曾对行政法学者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提出过意见。同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前曾有学者把经济法称为“经济行政法”,二者相似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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