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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20-12-05 08:09:46

『壹』 土地争议几经反复,行政复议终局裁定是什么

□沈民公
阅读提示:省政府在土地确权中根据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沿革情况和现有使用状况,将争议土地确认为国有。但由于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当时已失效的规定,引起纠纷不断,行政复议程序一直延伸到国务院……
[案情]
1980年以来,辽宁省万山市红星村与凌海市胜利村因土地所有权问题长期发生争议。1996年6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万山市政府和凌海市政府的请求,组织调查后,下发了《关于万山市红星村与凌海市胜利村纠纷土地的权属确认问题的复函》,认定争议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依照该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该规定在当时已经废止),将争议土地的70%划给凌海市胜利村使用,其余部分划给万山市红星村使用。
1999年6月10日,红星村对上述确权决定不服,向万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争议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的证据、依据不足,以省政府办公厅内部复函形式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复函,由省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后来,省政府先后作出行政确权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均将争议土地的。70%划给凌海市胜利村使用,其余部分划给万山市红星村使用。
红星村对这个结果仍然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提出最终裁决申请。
国务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依法确认争议土地所有权时,根据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沿革情况、使用时间的先后长短和现有使用状况,将争议土地70%和30%分别确认给第三人和申请人使用,是比较适当的。但是,在确认土地使用权时,未引用当时有效的规定,而是引用了已经废止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应当予以纠正。国务院最后作出最终裁决:维持被申请人确认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将该争议土地的70%和30%分别确认给本案第三人和申请人使用的结论;变更处理该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分析]
土地管理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非经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无法对土地行使权利。所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引起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在整个复议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本案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通过复议程序得到了妥善解决,对这个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
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认可与否。根据我国法律的原则,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凡是需要取得土地权利都要由政府依法认可,因此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首先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对行政行为持有不同意见将形成管理相对人与行政管理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是特殊的行政争议,首先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解决。土地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不履行这种确认程序,则没有讨论争议及解决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的实际和法律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通过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自我纠错途径能够解决争议,则没有必要再诉诸其他方式,这样有利于维护权益、提高效率。
关于最终裁决的问题。最终裁决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和复议决定交待的权利,向最高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裁决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裁决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由于在本案中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机关是省级政府,复议机关也是省级政府,因此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裁决。如果选择了申请裁决,则裁决机关为最高行政复议机关,裁决的结果是终局,即不能再进行诉讼,整个行政救济程序结束。这是因为最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具有国家最高意志的性质,没有再进一步审查的必要。

『贰』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叁』 哪些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版安机关罚权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已废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肆』 哪些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版法定的期限内向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伍』 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形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

1、复议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

下面我们以土地确权行政案件说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体现了行政职权的运作,是一种包含了国家强制性意志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即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有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不能或不宜改变其权属处理决定,而且诉讼途径存在诉讼期间过长的缺陷;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

2、有利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因此,一旦下级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纠纷,由上级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而且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处理解决这类案件需要专门的知识,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这些行政争议得以及时解决;

4、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行政案件数量大,复杂程度不一,确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原则,可以使大量的这些行政案件解决于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可以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经过复议仍解决不了的行政争议案件。

『陆』 哪些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省部级单位作抄出的自我管辖中的复议决定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对外国人出入境的处罚决定
4、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权

『柒』 什么情况下才会有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都是一审终局,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捌』 行政复议 与 终局裁决

1、复议选择型――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均应认为属于此种。
2、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包括:《中国公民处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复议终局型――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既属于行政复议又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玖』 复议终局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法律设置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和征用土地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同时,对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事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人民法院不适宜再另行作出决定。第二,有的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即使上法院,无论如何判决,最后还需要行政机关处理。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最终裁决的事项,到人民法院诉讼,只能看是否符合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和征用土地的决定,符合的就维持,不符合的只能撤销,还得由政府重作决定,在诉讼阶段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了什么影响。实践中有的案子历经裁决、判决、再审、重作、判决、再审……长达十几年不能解决,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拾』 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是什么意思谢谢

通俗的说,1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经司法审判的结果才是最终的结果,但根据相关法律、行版政法规,一些权案件是行政复议终局的,即这类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起诉至法院,行政复议结果即最终结果。2是指一般来说,当事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依法有一些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方能提起诉讼,即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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