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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5 03:11:39

❶ 采购合同条款有哪些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规定签约者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列入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反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签订合同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经济合同制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也是一种依据法律办事的法律办法。 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经济合同的内容。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二)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或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三)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五)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六)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❷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政府的哪个文件中有相关规定

框架协议(FrameworkContract)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谈判采购,一次性地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框架协议与采购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确定用户在固定期限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地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服务。

目前随着电子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框架协议采购日益流行。在西班牙,框架协议采购是其政府采购的唯一采购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也都将框架协议采购作为政府和企业的采购模式进行推广使用;联合国2006年4月增订和修改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示范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作为联合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模式。

在中国,普遍的把这种采购形式叫做协议供货采购或简称协议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则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财库[200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做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

2013年9月,财政部出台《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协议供货采购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各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协议有效期限等。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❸ 求各大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或实施规定,谢谢!

您好复,可在网上搜索一下,百制度文库中就有,比如中国石化的《中国石化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http://www.doc88.com/p-347627355216.html可参考一下

❹ 协议采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为了减少通用项目的重复招标,方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通用项目采购通过一次统一的公开招标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供货商,并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向中标的协议供应商购买。

注意问题

最近,有关媒体报道,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在不少地区频频发生,正呈上升趋势。据笔者了解,一些地区的投诉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实务方面不当。为此,本文试就委托代理协议实务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以求对委托代理双方当事人能有所受益。

一、书面形式不可免。在现实生活中,委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有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有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但至今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这样做是不当的,也是很危险的。首先,这种做法不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据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说,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委托的严肃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口头委托,发生不良后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才要求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各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其次,这种做法是一种没有理智的表现。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口头委托虽然效率高些,但很容易出问题,因为,口头委托随意性大,准确性差,双方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这样在具体委托事项实施中,一方面,被委托方很难准确地把握委托方的需求,还很容易超越委托权限行事,出了力还讨不到好;另一方面,委托方也容易干预实施中的委托事项,影响了委托事项的正常实施,还认为这属于正常委托,可以想象,顺顺当当实施委托事项,是很难做到的。一旦委托事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就会互相埋怨,轻则提出投诉,重则对簿公堂。如有理智的话,就不会口头委托,就会依法办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再次,这种做法是图轻松、怕麻烦、不负责任的表现。在一些采购人看来,口头委托一下,多省事。可往往事与人违,如2005年8月下旬,某县中学经办人打电话给该县政府采购中心口头委托他们采购500套桌椅,结果,采购中心有关人员依据电话记录,为该校采购了300套桌椅,比校方的实际需求少购了200套桌椅,在投诉答辩会上,双方都不承认错,采购中心人员说,你们电话中明明讲的是300套,不信请看电话记录;学校经办人则说,我确实在电话中讲的是500套,后经调解商定,重新采购。可这样一来,使200名新生推迟了7天才入学上课,这给学校和采购中心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从这个小例不难看出,如果采购双方经办人都有一点工作责任心,都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不会发生200名新生推迟7天才入学上课的结果。因此,只要发生委托采购事项,双方就一定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面形式千万不可免。当前,之所以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原因主要是有不少人政府采购法制意识薄弱,认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可有可无的事项,甚至有不少人还散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太麻烦,口头委托就行了,并且还以本单位进行过几次政府采购都是口头委托的事实来证明。所以,针对上述现象,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能自觉执行法律规定,凡要进行委托采购,就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同时,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凡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为采购人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口头委托现象的蔓延。

二、规范程序不可简。委托代理协议实务程序并不复杂,主要包括:⑴调研,采购人确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是否可以接受委托。⑵双方商谈代理事项,着重商谈①是全面委托还是单项委托,以及所包含的具体事项;②代理费用和付款方式;③重要要求(如采购物品的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④协议变吏、终止的条件和操作方法等。⑶采购双方单位的有权机构审定委托代理协议草稿。⑷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于上述程序,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认真履行,一道程序都不能简化,一道程序都不能马虎了事,否则,就容易出问题,小则使委托代理协议流于形式,政府采购达不到预期效果;大则发生投诉,赔偿等。就拿第一道程序来说吧,如果采购人不对将要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研,掌握其代理资格、开展代理采购业务、商业信誉、专业人员、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就草率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弄得不好就会被冒名顶替的采购代理机构套住。这样的例子,报刊上经常可看到。或者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水平不高,对所要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不懂,使采购效果不尽人意。同样,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履行调研程序,不掌握其诚信、采购资金是否筹足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就容易被少数不讲信誉或“喜欢”找麻烦的采购人蒙住,以致于所采购的物品旱已到了采购人处,但应付的费用就是被采购人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拖住要不到。再拿第二道程序中的双方商谈代理费用和付款方式这一小程序来说吧,若双方不预先商谈好,不是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不顺当,就是将来付款时不顺当。由于篇幅关系,其它两道程序也就不展开论述了。

三、实质内容不可少。所谓实质内容是指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是重要内容,这是委托代理协议实务中的最重要的一条。对于实质内容,在制作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千万不能将其少掉。这是因为,实质内容是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关键、筋骨,甚至于有的实质性内容还是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灵魂,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实质内容不可少,有四方面要求:一是所包括的范围要全面。实质内容主要有委托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采购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法这六个方面。若少了哪一方面就不行,如少了采购期限这一方面,那采购代理机构随便在什么时候,为采购人进行采购都不能算是违约。二是内容要完整。如在委托项目基本情况的表述上,只是简单扼要地写委托采购学生桌椅,那就不行,一定要写完整,不仅要写数量、规格、材料名称等,还要写明政府采购立项文号和政府采购计划文号。否则就不好操作,买了复合型材料的,你委托人还不能说这不合要求。三是要求要具体。主要指时间要求、数额要求。如要求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技术资料,那就要写出具体的时间要求,如这样写,自委托人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有向被委托人提交项目详细技术需求资料的义务。四是表述要确切。如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的采购方式表述上,一定要确切,应该写公开招标方式的就不能写询价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否则,就会违反《政府采购法》。为帮助采购双方当事人全面地掌握实质内容,因篇幅关系,故本文仅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法这三个方面所包括的内容作一介绍。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采购人,下同)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权利

(1)委托方有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权利;

(2)委托方有敦促、监督被委托方(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依法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3)委托方经调查了解,如查实被委托方确有超越本协议且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以委托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行为,有单方终止协议,并追究被委托方责任的权利;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因此给被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2、委托方义务

(1)委托方有依法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和履行协议的义务;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委托方有保证被委托方独立履行协议且不受任何来自委托方非法干扰的义务;

(3)委托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有向被委托方提交项目详细技术需求资料(必要时还需列明具体资料名称)的义务;

(4)委托方对被委托方草拟的各类采购文件有确认的义务;

(5)对被委托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委托方有及时(指接到通知二日内,下同)答复的义务;

(6)本协议履行期间,应被委托方要求,委托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确认答复质疑意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的义务;

(二)被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委托方权利

(1)被委托方有依法在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相应代理服务费用的权利,且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法干扰的权利;

(2)被委托方在依法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有要求委托方及时明示的权利;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被委托方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2、被委托方义务

(1)被委托方在本协议委托范围内,有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义务;

(2)被委托方有向委托方讲解在执行本项目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3)自收到委托方递交的项目详细技术需求资料之日起五日内,负有编制、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并提交委托方确认的义务;

(4)委托方确认上述文件后,被委托方有复制、发布、发售和提供上述文件的义务;

(5)被委托方有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按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义务;

(6)采购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被委托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并将对采购文件做出的澄清和修改稿,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并有通知到所有参加本次投标(或谈判、询价)供应商的义务;

(7)被委托方有按照项目需求申请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义务;

(8)被委托方有根据项目需要对委托项目潜在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的义务;

(9)被委托方有组织项目开标(或谈判、询价),对采购活动(开标过程或竞争性谈判过程或询价过程)如实记录的义务;

(10)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结束后,被委托方有义务协助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汇总资料,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资料连同采购文件一并报送委托方确认;

(11)被委托方有受理项目质疑,草拟答复意见、报请委托方审核及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供应商的义务;

(12)被委托方有针对政府采购投诉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的义务;

(13)被委托方有督促、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义务。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由于各地在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和收费标准不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委托方同意按照_____________规定,向被委托方支付代理费用,计人民币_____元;另一种情况是委托方同意被委托方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规定执行,计人民币_____元;支付方式均为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在签订本委托代理协议后5日(具体时间视各地情况或标的大小而定)内支付

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有义务向违约方发出具体说明违约情形及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如实际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如违约方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起3日内向守约方提交书面说明,在此前提下,双方可进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如违约方实施严重违约行为,或实际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未于守约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支付与经济损失等额的赔偿金。

四、正确态度不可无。就是双方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方面,都必须有正确的态度。这是因为: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签署的,据以确认政府采购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采购代理事项及双方应负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约定并双方签字认可,即成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因此,只要有一方态度不端正,特别是采购人这一方态度不端正,就容易使签订协议这项工作发生问题,不是自已对自已不负责,随对方怎么写,自已吃了亏,还没有理由找对方,就是双方为一些鸡毛蒜皮纠缠,使协议迟迟签不下来,影响采购效率,双方利益都受损。现实也告诉我们,持不正确态度的,为数不少。其表现除上述不负责任、双方纠缠枝节问题这两种不正确态度外,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双方都以“老子”自居,都认为自已比对方高一等。在委托人这一方,有些采购人总把自已凌驾于被委托人之上,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为我们服务,在商谈采购期限、提供资料、收费等方面,不是提出不正当要求,就是讨价还价,使协议很难签订。在被委托人这一方,同样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也把自已看得过高,认为是你们采购人求我采购,我又不求你们,你们就得听我的,不是在协议上强行写上须委托代其签订采购合同、代其验收采购物品等霸王条款,就是“慢慢来”,说这一批采购量太多,要等下一批再来签协议,或者要求委托人将资料送全了再来签协议等等。由此可以想象,大家都这样,都以“老子”自居,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实务工作怎能做得好,因此,双方都必须有正确的态度,就是双方都要做到三个“正确对待”。一是正确对待自已。无论是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都要认为自已与对方一样,是平等的关系,没有什么高低之分,都要持以礼相待,以诚相待的态度,都要换位思考,都要为对方的利益作想,这样,没有什么谈不拢的,没有什么协议签不下来的;二是正确对待协议内容。对协议内容双方都不要“求全则备”,也不要吹毛求疵,更不能强行要求将自已的无理要求作为内容列进协议,只要实质性内容全包括了,并且完整地写在协议中,就算达到了要求,双方就应当签订协议;三是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双方都不要把权利看成是要挟对方的筹码,也不要把义务当作“烟雾”,要把权利当作“双刃剑‘,把义务当作责任来执行;在行使权利上,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在履行义务上,既不能不推不动,也不能偷工减料。只有这样,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实务工作才能做得好,双方在履行协议上才能履行得好。

❺ 采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1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 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 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 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 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 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 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 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 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 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 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 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 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❻ 采购合同保密协议一般是怎么写的,规定是什么

保密协议有固定的格式,一般都是模板化的。

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❼ 采购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第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工作内容”主要指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或指标。由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的规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完成的任务相同。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偏离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产生无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规,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就是照顾适用者的特殊情况。如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究竟定为几小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这就是正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劳动合同签订时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简单容易记忆,便于签订,商量余地大;但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带来不利影响。繁,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议的发生,但在签订时比较麻烦,而且再详细的劳动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简、繁相结合,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一些没有变通余地的内容,可以只写明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这就做到了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应当规定得详细一些。第六,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❽ 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的含义和特点

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
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这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者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或称公共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议》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协议成员方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共组织以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以及产品与服务、工程联合的采购,即指政府及公共组织为了自身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规定的程序,购买产品、或服务、或工程。如今,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中央政府采购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10%。

❾ 如何签订采购协议

买卖双方经过询价、报价、议价、比价及其它过程,最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合约即告成立。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根据采购商品的要求、供应商的情况、企业本身的管理要求、采购方针等要求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复杂的采购情况下,企业的任何采购合同都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的,其中的有关条款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性、地方性法律法规。
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的组成

合同、合约、协议等作为正式契约,应条款具体、内容详细完整。一份采购合同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 首部
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如生产用原材料采购合同、品质协议书、设备采购合同、加工合同等。
2.编号
如XXXX:C—2003—01。
3.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点。
买方和卖方
(二)正文
合同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
2.货物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包装、运输要求。
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5.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6.付款的方式及期限。
7.产品的售后服务。
8.违约责任及赔偿。
9.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尾部
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份数。
2.附件与合同的关系。
3.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4.双方的签字盖章。
5.合同的签订时间。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起草
在合同起草讨论过程中应有采购、品管、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代表签署。
2.格式统一
对于生产用原材料与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条款,以便于对供应商统一管理。
3.单价及交货数量
对于生产用原材料与零部件的采购合同,单价及交货数量尽可能采用“开口”方式。即只确定定价的原则与方法、交货数量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具体的价格用采购订单等合同附件进行约束,为定期评审价格与日常交货付款提供方便。
3.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较为复杂,为防范欺诈行为,降低交易风险,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对交易对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等级进行严格审查。
4.合同条款的对等
合同条款的对等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其中包括义务、责任、权利等内容。
5.合同条款的明确
合同是双方交易的准则,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条款用词要简洁、明了,不能含糊其词。同时条款之间不能存在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6.仲裁机构名称要具体
明确仲裁机构,要求在我方所辖范围内进行裁决。
7.签字盖章同时操作
合同签订时,签字、盖章应同时进行,避免其它问题发生。传真签订的合同必须注明有传真件有效的字样。只签字或只盖章的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
8.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有人将定金写成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预付款。

三.合同管理

合同的管理由专职人员操作,主要有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审查
审查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为订单。
2.合同审查
审查合同编号、供应商、数量、单位、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3.合同跟踪
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期交货的合同研究对策,加强监督。
4.缺料预测
(1)与合同主办人员一起操作,根据生产需求情况,推测可能会产生缺料的供应合同,研究对策并实施。
(2)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妥善处理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提前终止、合同的纠纷等。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
①双方协商解决。
②第三方调解解决。
③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④司法机关组织的诉讼解决。

四.合同正常执行的条件

合同正常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合同提前或延缓要征得供应商的同意。
2.满足企业物料需求
正常的交货时间要严格执行,而且要有一定的柔性,对要求紧急交货的货物要能按时完成,对于需要延迟交货的物料要妥善处理。
3.控制库存水平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缺料与库存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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