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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2-05 02:01:16

『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怎么理解

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版、规章的规定,可权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第一款的后一句话:“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章并不规定受委托机关的主体,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这是由委托机关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是规定某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具体的由哪个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实施的内容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告。

这个法条同时也反向说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这三个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贰』 行政法中的(委托与受权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叁』 行政法中的授权与委托有何区别

一、性质不同

1、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务的职权。

2、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定依据不同

1、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三、法定方式不同

1、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

(1)是直接授权;

(2)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2、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四、法律后果不同

1、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肆』 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法律依据

由社会保险复行政部门(制当前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条例》授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伍』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否可以将法定职权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你好。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一般来说,授权行为因为产生了新的行政主体,或者对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职权进行了扩充,所以被授权对象的选择标准往往更为严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得组织,这只是选择授权对象的一个必要条件。
而委托行为因为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转移的也只是行政职权的使用权,所以选择委托对象时来的比较宽松。如果委托对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那当然没问题,如果不是这种组织,也可以。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陆』 行政法上行政委托与民法上授权委托的区别

(1)授权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能以回自己名义对外承担答法律责任。
(2)委托是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受托组织不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能,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职能,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柒』 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委托企业执法吗,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复关是不能委托企业执制法的,只能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执法,并对执法进行监督和承担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捌』 行政委托需不需要法律作为依据,这里的法律可以是规章或者某种决定之类的规定吗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玖』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拾』 行政委托的要件分类

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务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本质性规定。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因而,由受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委托事务必然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行政委托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使本来不具有特定公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拥有行使该公权力的权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而受托人在行使公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的法律约束,行政机关对其监督控制相对来说又较弱。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该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特别是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胁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委托的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了委托给非公安机关的适用。并且,在该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仅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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