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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办案

发布时间: 2020-12-04 23:14:22

① 用于城管执法、可以快速高效的交办案件的综合执法管理APP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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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城管到底管什么怎么执法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往往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近日,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等。意见稿同时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涵盖七个方面。对于协管人员,意见稿提出其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且应当逐步减少。
明确城管执法7个方面行政处罚范围
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包括以下方面: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实行持证上岗 协管人数应减少
对于城管执法人员,征求意见稿强调,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对于协管人员的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明确城管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执法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 ,以确保执法经得起检验。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对于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物品的以及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另外,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值得一说的是,目前这些规定还是征求意见,并非定稿。对于住建部明确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有学者表示肯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城管的职权比较杂,进行清晰界定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学者表示,由于在现实中城管执法涉及多个部门,住建部出台征求意见无法解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更高层面的立法来解决。

③ 城管执法犯法吗

不犯法。城管执行的是地方性法规。至于法规本身是否合理,或你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你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述。

④ 城管违法执法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根据你的描述;
1、你可以直接去找城管,与其协商,情况。根据你的描述,城管即使要处罚,也只是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权利,没收车辆。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交涉。
2、如果交涉无果,你可以到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行政诉讼不收费,你需要带身份证,你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车辆权属即可。城管无权没收车辆。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⑤ 城管执法有法律“撑腰”了吗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引起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关于执法监督,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引发争议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从网民、城管、专家三方面进行了意见汇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

1.明确城管职责,促进城管职能优化

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要靠各部门齐抓共管,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严格划分原业务主管部门与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避免职能交叉。

同时,优化城管部门“执法+监管”的职能,赋予城管部门一定的监督职责,使其能够将源头发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起到预警和监督作用。

2.建立健全城管制度,规范城管执法

建立健全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完善疏堵结合、分类管理的执法模式,完善科学的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媒体舆情的评估与回应机制,加强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城管执法信息化支撑的制度建设等。

3.培育共治文化,引导公众参与城市治理

畅通多元诉求渠道,通过信息征集、民意调查、网络留言、在线投诉等形式,进一步畅通各类组织、公众诉求渠道。

及时进行反馈,客观、公正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公开办事流程,让公众掌握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他们的合法合理的诉求。

⑥ 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

一、城管和执法局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全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城管和执法局的权力与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⑦ 城管的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7)城管执法办案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⑧ 城管到底有没有执法权如果有,执法范围有哪些

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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