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档案
A. 执法改革中档案核查时没有招工表怎么办
执法改革中档案核查没有招工表,也没有什么问题,没有招工表,就补一个就行了
B. 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三)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摘自《徐州档案》
C. 新时期执法环境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
一、坚持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质
主办民警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的好坏。因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前提。要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举办执法质量培训班,主要是加强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以及分析疑难案件,并结合工作中遇见的典型案例给参训民警授课,尤其要注重对执法办案中,实体部分与程序方面、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对新出台的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办案单位尤其是主办民警应当专门组织学习讨论,使民警的法律知识体系不断得到更新,进而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的兴趣,从而带动民警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二、强化执法规范,办好优质案件
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水平,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成果的评价。修水县公安局自2006年实施案件主办责任制后,对基层民警的要求严了,执法的程序细了。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做到从形象、语言上按警察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规范化;其次要在注重实体法律基础上,以平和心态对待执法对象,不能出现居高凌下的现象,尊重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听到部分民警抱怨说,程序的设定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主办责任制度“束缚手脚”,提倡言行标准、态度平和是“浪费时间”。其实我这认为是法制理念、执法意识均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看到,在办案过程中,因思想保守,态度生硬,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履见不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平时处理的都是一些普通违法、轻微犯罪的案件,如果不以“平和、文明、规范”去对待,往往会导致事件的升级,矛盾尖锐化。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冷静、有理有节以及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是执法形象、职业素质的具体体现,是追求法律效益与社会效应的统一,是办理优质案件的关键所在。
三、改进管理体制,完善执法档案
执法档案建设既是加强执法监督的有效载体,又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动态管理、下管一级”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警执法档案,及时、准确、公正地记录主办民警的执法过程和结果;做到一个单位一档,一个民警一档,一个案件一考评。同时,扎实做好执法档案的综合利用,认真分析、研究和反馈档案记录,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把档案记录作为单位和民警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依据,使执法档案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优干劣一个样”等不良问题。另外,要加强执法流程管理和执法过程控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执法流程,细化岗位操作要求,确保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在执法质量考核标准上,多采用加分机制,如成功处置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额外加分;并且对考评中的零分案件,违规执发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光奖不罚。同时要减少对检、法机关的依赖性,发挥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鼓励民警对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复议、复核,每起成功复议、复核的案件都给予加分。
四、注重自查自纠,确保办案质量
主办民警制度实行后,让每个个案都有了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每评出一个优质个案,就肯定了主办、协办民警的水平和成绩,每查出一个劣质个案,就等于向主办、协办民警敲响了一次警钟。这就要求办案民警在每个案件办结时,必须先做好自查自纠,快速查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地方,可以避免上级检查前,突击搬出几十个案子来自查,然后又匆匆忙忙到处打证明、补材料的现象发生。同时每个办案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业务强的主案民警兼任本单位的法制员,每个案子结束后,及时进行单位内部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终检查项目,以个案奖的形式对优秀案实行物质奖励。这样就能促使每个办案单位都能始终坚持做好查纠,按县局法制部门要求办案办事,成功办理出更多的优质个案,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质量问题。 (修水县公安局 冷向东)
D. 美容院没有办理健康证'登记执法档案让签字'没有罚款'登记这个档案干什么用'是以后罚款用吗
应该不是的
E. 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有权查别人档案吗
并没有权利,只有你获得法律许可才可以查,比如说一个人犯法,在法律许可在你职业之内的话可以
F. 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 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内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容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三)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摘自《徐州档案》
G. 1、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干警执法档案是政法机关对所属执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和效率等情况的真实记载,是执法干警从事执法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客观纪实。当前,在监狱劳教实际工作中某些干警仍然存在着执法水平相对较低、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因此全面推行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对加强执法干警的有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构建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推行执法档案建设的基本情况
在2007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年”活动中,我局监狱劳教系统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以“一人一档、分级管理,定期评查、跟踪考核,动态管理、加强监督”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的考评制度,形成了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和制约监督的一整套工作机制。由于执法档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因此执法档案建立之初,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摸索、边实践,逐渐积累经验,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局所属的3个监狱、3个劳教所、1个劳教集训队共建立干警执法档案1117本,部门执法档案89本,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也逐渐探寻出一套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的管理方法,从而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一人一档,分级管理
在建立执法档案的过程中,我们专门制定了《哈尔滨市司法局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司法局执法质量考评细则(试行)》,严格划分建档对象,细化建档环节,对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执法档案分别建档,对从事执法工作的干警全部建档,如实反映执法民警的个人基本情况,执法职责,每月执法活动情况,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评优奖励表彰情况等内容。对执法档案实行市局、狱所、监区大队三级管理体系。各监区、大队、执法科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执法档案;监狱、劳教所、劳教集训队的单位执法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通过一人一档,分级管理,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了建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定期评查,跟踪考核
实践中准确把握执法档案的考核标准难度很大,不进行考核,又会良莠不分,失去建档意义。因此我们坚持执法档案考核与执法质量考评衔接配套、同步进行,对执法情况实行“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制度,要求干警每月有自查,干警执法情况每月有记载,做到日有记载、月有小结、阶段有总结,年终有评定,加大对干警执法档案的跟踪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警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2007年我们通过“五查”,即:自查、互查、复查、开门查、结合典型查,分阶段分步骤地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检查,为建立执法档案打下良好的基础。2008年我局组成检查组,专门检查了局属监狱、劳教所和劳教集训队的执法档案建设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执法档案管理。通过“评”与“查”,对执法档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责令纠正、情况通报或责任追究,并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动态管理,强化监督
执法档案采取日常记载与定期集中收集相结合的方法,档案填写的起止时间与干警在执法单位从事执法工作的起止时间同步。干警执法岗位发生变动的,由政工部门协调执法档案的交接工作,做到档随人走。调离执法岗位的,执法档案由原单位保管,从非执法岗位调入执法岗位的民警,由调入单位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各狱所每月对所属部门执法档案建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科室交替互查等方式,对执法档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层级上报。在实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执法档案监督机制,进一步严肃干警的执法纪律,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实现由自我监督到互相监督,由部门内部监督向内外结合监督转变,有效地维护了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档案标准不尽统一,日常管理不够到位
一是在执法档案建设过程中缺少统一的标准或要求,建档范畴不够明确,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各单位按自己工作实际来制定档案项目,档案项目不统一,有的采用手写填写,有的用电脑填写。档案的制作也不相同,有的单位采取微机打印装订成册的方式,有的则直接交由印刷厂统一制作,出现了各单位之间的执法档案互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档案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干警的基本情况、每月执法活动、学习培训情况等项目不能及时填写。有些项目填写不规范,需要每月记载的,按季度填写,甚至出现空白页。三是日常管理不到位。个别监区、科室干警执法档案卷宗前后顺序颠倒。填写主体不符合要求,应当由监区、科室填写的内容交给干警自己填写,或由某个干警集中突击填写,内容千篇一律,无法真实反映干警的执法动态和日常工作学习情况,直接影响了干警的执法效率。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动态管理流于形式。
在执法档案的整个监督过程中,执法情况监督反馈机制相对滞后,监督成效不能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一些档案执法质量评价甚至没有评价结果,对干警的执法过错也未填写,致使干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这不仅成了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诱因,更形成了制约执法监督工作的“瓶颈”。同时对执法干警岗位流动情况填写不及时也影响了执法档案的动态管理,致使干警的调离、调入执法岗位以及在执法岗位间相互调动等情况无法在档案中得到真实的体现。
(三)考评不够认真,档案无法完全发挥效能。
干警的执法档案主要是真实记载干警个人的执法活动和执法效能从而提升干警的执法质量。然而事务多、人手少的现状不仅使“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制度难以达到全面落实,使得执法档案在干警执法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工作忙时难免会造成考评工作不细致、不严格,甚至是走过场,造成了执法档案与单位及干警个人的评先选优、提拔任用工作联系不紧密,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执法的积极性。
三、对策与建议
建立执法档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干警的执法质量。影响执法档案建设的因素很多,但只要抓住诱发问题的根源,就能保证执法档案乃至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强化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档案管理质量
执法档案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表象上来看是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做得不够细致,不够规范化。究其根本,是对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深入,有敷衍了事的思想在作祟,致使执法档案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因此我们必须从强化意识入手,明确建立执法档案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必要性。一是要及时督导检查执法档案的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执法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二是对档案管理的每个环节要考虑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在如何加强执法管理,如何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上下功夫,决不能图形式、摆样子、简单应付;三是要及时记录干警的执法情况、执法岗位变动情况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真实反映干警的执法、学习、培训等各方面情况,从而自觉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对进一步调动执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法质量,提升干警整体素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统”“分”结合,把握工作灵活性
一是要统一。就是统一基本的建档标准。从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制作、基本资料、执法内容、执法监督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建立干警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明确方法和要求,促使执法档案逐步转向规范化、有序化轨道。二是要区分。根据监狱和劳教所的不同业务职能进行建档,着力突出业务特点、职能范围,结合各自的业务职能和执法工作特点,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执法档案,避免出现档案内容“千篇一律”,防止建档工作模式化。三是要灵活。在周、月、季、年对干警执法活动正常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阶段性特点灵活安排,适当调节,既要有利于执法档案工作的管理,又不影响其他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健全机制,构建高效有序的评查体系
一是要搞好日常考评。将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干警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量化考核,制定工作分解表进行细化,落实八小时工作制度跟踪考核,做到阶段有小结、每月有记载,年终有考评;二是要做好绩效考评。要把量化考核作为干警执法工作绩效、评先选优的最直接依据,记录在执法档案中,通过日常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干警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要抓好重点考评。将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作为评查的重点,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做到不回避问题,不逃避责任,共同寻求解决的方法。
(四)拓宽渠道,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扩大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干警执法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的瑕疵,及时纠正,从源头上确保执法档案的严肃性。二是引进外部监督。聘请关心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普通群众或政法部门离退休干部为社会监督员,定期邀请他们与执法干警进行交流座谈,对干警的执法行为或现有执法档案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反馈监督评价意见,使广大干警能够既在学习中执法,又能在执法中学习。三是通过开展“以案析理大家谈”、“正反案例辩论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解决干警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只注重扣分不讲求方法的情况发生。
H. 怎样调取劳动监察大队执法的案件档案
向当地法院申请调阅,原则上来说,劳动监察大队执法的案件档案属于保密文件,不是谁都可以调阅的,根据档案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要么就向法院申请,要么就向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至于是否能批准调阅,还很难说
I. 档案法中有没有规定执法档案需要经办人整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问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问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
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J. 档案执法检查根据的档案法哪一条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错在没有说明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