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
『壹』 行政诉讼法116条第二款的解释
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修改前的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贰』 行政诉讼法的时效解释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而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必基于当事人的抗辩。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要知道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上的专有概念,起诉期限虽源自于诉讼时效,但又与诉讼时效有明显区别,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即起诉期限是由程序法作出的规定。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承诺在法定期间内的一定期限完成某项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执法环境、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等。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解决并进行相应的正式承诺,就相对人而言,其会基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而等待行政处理的结果,这就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如将此种情形排除在“不属于原告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之外,不仅会导致行政机关丧失政府公信力,更会导致行政行为脱离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会主动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也就无法将诉争提至法院并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权”;诉讼时效则规定在《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系由实体法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抗辩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则会依法拒绝保护,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明确,对于行民交叉案件,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从重新计算。
『叁』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理解: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机关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诉讼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诉讼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属于什么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两种:两高司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所做的叫做立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释。
4,我国的法定解释仅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伍』 法律问题:谁知道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针对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而不服该决定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起诉的规定。因为行政决定是法律文书,该法律条款规定雷同于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该规定只限于相对人进行行政起诉的期限。所以,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的相对人。
第四十二条是针对行政机关为相对人作出决定后,侵犯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而作出的规定。该规定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惩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决心。只要行政机关对此不及时进行自我纠正,涉及不动产的受害人在二十年内、其他受害人在五年内随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都将依法审判。所以,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的受害人(即:利害关系人)。
针对的性质都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有些审判机关将以上法律条款故意颠倒是非,把受害人当作相对人来对待,在适用以上法律条款时一概而论(只适用第四十一条),是很多受害人在起诉时被挡在门外或者受理后被踢出门外,受害人是真正受不到法律保护的。
『陆』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5施行后行政诉讼法解释2000还有效吗
对于行政诉讼法解释2015年施行后,2000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为准。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柒』 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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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捌』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如下:
(1)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专未告知公民、法属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玖』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几个
新的最高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法条仅有27条,是史上条文最少的对诉讼法适用的内全面的司法解释。根据容新是规定,原解释与新解释不一致的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2015年4月22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