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勤执法
Ⅰ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各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规)
Ⅱ 执法执勤车 与行政执法车的区别
执法执勤车是有一定的法律应急事件主角权,而行政执法车只是对事件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Ⅲ 执法执勤用车是什么车
执法执勤用车属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3)执勤执法扩展阅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Ⅳ 公安局一线执法执勤是干什么的
公安来局一线执法自执勤是最基层执法执勤岗位的民警。
一线警察,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指工作在最基层或者处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最前沿的警察,以区别那些从事领导、指挥、文字等工作的警察。其本意是强调这类警察最辛苦罢了。我们应该理解和敬重警察的工作。
无所谓一线、二线警察之分,其任务都是一样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执勤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级别:
直辖市公安局,正厅级建制(局长可以高配副部级)。如天津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
地级市公安局,正处级建制(局长可以高配副厅级),属市政府工作部门。如:东莞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为市公安局直属正处级机构,行使相当于地区公安分局的执法权限,并享有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
县公安局是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局长可以高配副处级)。如:屏南县公安局、弥渡县公安局。
派出所,股所级或者副科级、正科级建制等(所长可以高配)。
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遵循什么规定
应遵循<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 请点采纳
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总则
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
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4、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12、第十二章 附则
Ⅶ 路面执勤执法七项规定
严格执法主体
明确规定正式民警是路面执勤执法的主体和责任人。开展路面执勤执法活动必须有正式民警带领,无正式民警带领的不得上路执勤执法。交通协管员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确定的五项职责,不得单独上路执勤执法。在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或者路面临时检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中队领导带队。路面执勤执法活动由带队领导或带班正式民警全面负责。
严格执勤方式
明确规定“动静结合、流动巡逻为主、设点检查为辅”是路面执勤的主要方式。在巡逻过程中,巡逻警车必须开启警灯,必要时应使用警报器。执勤民警在路面巡逻过程中,若发现明显交通违法或涉嫌交通违法,应采取喊话、指挥手势等规范方式示意车辆减速,并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停车、熄火,再进行检查。在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防护安全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执法安全。严格规范路面设点,除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部、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期间临时设立的检查点之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国省道上设立固定检查点拦挡检查车辆。部、省、市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大队在国省道设立固定检查点需事先报告交警支队,由支队报市级纠风部门备案。各大队根据辖区交通管理状况,自行安排集中整治行动需在国省道上短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天)设立检查点的,整治工作方案需事先报交警支队批准。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中队需在道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点的,需报请大队批准,但同一地点持续检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不得双向拦车,不得在被检查车辆未放行的同时继续拦挡检查其他车辆。在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道路上设立检查点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各大队所有固定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要统一报支队备案,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凡实施电子监控测速的路段、限速值、起止点必须事先报支队批准,并按要求设立提示标牌。
严格装备配备
明确规定参与路面执勤执法活动的民警必须穿着警服、反光背心,佩戴执勤证,配备警用文书包、通信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交通协管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反光背心,佩戴协勤证件,配备引导棒。要求路面执勤执法必须做到“使用制式警车且牌证齐全,警灯、警报器、扩音器等设备良好”。每辆巡逻警车必须随车配备10个以上反光锥形筒、两块“交警检查”提示标牌(由支队统一制发)、酒精检测仪及其他必要的装备设施,并逐步在所有巡逻执勤警车上安装移动电子监控设备。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各类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严格法律文书
明确规定路面执勤执法所用各种法律文书必须由正式民警统一携带保管、填写使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复议、诉讼机关,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后,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交纳罚款的机构和地点;对应当适用强制措施扣留车辆和证件的,应当场制作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明确告知当事人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且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同时,要求法律文书必须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填写规范,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现场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严格执法原则
明确规定路面执勤执法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与缴款相分离、处罚与记分同执行”的执法原则,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查纠违法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主观的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大小、违法情节轻重等因素,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路面执勤过程中,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告知其违法事实,当场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后放行;对其他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实施现场处罚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勤民警严禁携带罚款票据,不得现场收取罚款,不得与违法当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现金来往。对所有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落实记分制度,不得随意篡改违法事实和随意更改违法代码;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罚款处罚的,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罚款标准。对大型货车的超载检查和处罚,只能在交通部门设立的超限站内进行,在其他任何路段、任何地点均不得以超载为由对大型货车进行处罚。
严格重点管控
明确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交通违法现象”是道路交通管控的重点。高速公路管控主要查纠超员、超速、不按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行人上高速、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国省道管控主要查纠涉牌涉证、超员、超速、强超强会、机动车不按期检验,不按规定安装防护设施、喷涂放大号、粘贴反光标识,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城市道路主要查纠涉牌涉证、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酒后驾驶、工程车、渣土车违法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县乡道路管控主要查纠农用车和微型面包车违法载人、违法从事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
交警支队秩序、法纪等部门定期联合督查路面执勤执法的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凡大队、中队不按规定安排部署路面执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支队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大队长、中队长纪律处分,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职;民警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交通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