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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状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52:52

行政上诉状怎么写,格式,范文

给你一个范本。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上诉人杨斌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律协)不履行实习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现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杨斌原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获得“2011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荣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杨斌学习的决定。2015年3月18日,杨斌因想转行做律师向有权机关申请辞职获得批准。2015年3月2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杨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2015年4月初,杨斌与第三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同律所)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7日,杨斌通过大同律所向被上诉人广州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实习申请书、实习协议、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复通知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材料。广州律协于同日收到上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杨斌的申请欠缺其在14周岁至1992年10月4日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完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于是,向大同律所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的传真,一次性告知杨斌需要补充上述证明材料,如未补充完整则不能准予实习登记。此后,杨斌未予补充,广州律协也一直未作出实习登记决定。
杨斌认为广州律协未履行实习登记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广州律协对原告杨斌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限期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该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后,经5个月闭门造车,于12月28日迳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以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杨斌的起诉。

上诉人杨斌认为:1、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障碍。现分述之:

一、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于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对上诉人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上诉人连实习人员也不是。故原审裁定关于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的说法,与本案虽有一定的关联,但失之于宽。其次,原审裁定该说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师协会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如杨斌所诉的广州律协逾期不作出实习登记决定)、作出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或者对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为:一 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律师协会之所以有权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有权对实习人员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处理意见,是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等规定的授权。这些职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国家意志性、单方性、强制性和不可处分性等特征,故属国家行政职权。上述决定以及考核和处理意见,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故属行政行为。二 而由《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可见,律师协会行使这些职权的行为,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许可行为的前置行为,属于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三 从法律后果看,律师协会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作出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或者对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等的行为,亦属于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能产生使申请实习人员、实习人员从根本上无法取得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而该后果显然属于行政法律效果。故原审裁定认为“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只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照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具有组织管理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的职责。该项管理职责具有国家行政职权性质,实习登记为该项管理职责的应有之义,性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故杨斌所诉的广州律协逾期不作出实习登记决定的行为,虽系社会团体作出的行为,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杨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诉诸原审法院,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援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杨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广州律协认为杨斌的实习登记申请欠缺其在14周岁至1992年10月4日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则完全可以认定杨斌在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之前(当然包含上述期间)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况,违法犯罪纪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机关不具有对公民出具违法犯罪纪录证明的法定职责。但广州律协就是无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坚持以杨斌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在14周岁至1992年10月4日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为由,拒绝对杨斌的实习登记申请作出决定。广州律协这种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门作风,与有牙齿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审判广州律协这个被诉衙门行为,不但是适用法律错误,还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某领导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举办的“全国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提出的“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障碍
原审裁定根据《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为“申请实习人员对于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也只是可以通过复核的方式行使救济权”的说法,有失公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而上述管理规则非法律,故该规则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复核的规定并不能限制申请实习人员的诉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对上诉人并未作出实习登记决定,故该款规定与本案无关。即使广州律协对上诉人作出的是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上诉人也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杨斌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谢谢。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诉状副本两份、原审裁定书和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规材。

㈡ 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状要怎么写

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区××镇××坡四队、内五队、八队、容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
法定代表人:
四队队长:××、×× 十队队长:××、××
五队队长:××、×× 十一队队长:××
八队队长:×× 十三队队长:××
九队人长:××、×× 十六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队
负责人:××,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所发NO××××号《山界林权证》。
上 诉 理 由
诉争的××岭自古系上诉人的管理区,原郊区人民政府将《山界林权证》颁发给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判决撤销该证显然是错误的。

㈢ 行政诉讼案,当事人一方对送达上诉状以后,法院会怎么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㈣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上诉状言词过激的法院有权拒收吗

不能拒收。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故法院不能拒收上诉状,至于言辞过激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判定上诉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责任。

㈤ 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的第三人属于原告上诉状的当事人吗

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的抄第三人,属于原告袭上诉状的当事人,必须在上诉状中列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㈥ 行政诉讼二审,写的上诉状会被退回吗

上诉状的作用是引起二审程序开始,且其内容是对一审判自行陈述存在哪些问题,要求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等。这个上诉状提交之后,二审法院是存档不退的,退了就不合理啦。

㈦ 法院第二次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015年4月30日之前为两个月,2015年5月1日起为三个月内。
附:行政诉讼法回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答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㈧ 对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上诉状怎么写,请给一份

下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上诉状范文一份供参考。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㈨ 行政诉讼被裁定不立案,如何写上诉状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上诉状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㈩ 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传漾答辩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200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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