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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钓鱼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42:50

⑴ 钓鱼执法是否犯法

“钓鱼执法”是否违法
今天你违规了吗?今天你被交警暗查超速了吗?今天你在十字路口被: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罚款了吗?今天你在即停即走,拍照了吗?很多不违规被罚的,你有木有?如果有就联合起来告他,有QQ群的建个群,日照的社会零距离可能不敢报道,希望有知道生活帮的记下电话号吗。联合起来共同诉讼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概念简介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产生原因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个人联手设套盘剥司机。面对如此强势对手,绝大多数司机除了乖乖挨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现在执法部门法治意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想咋干就咋干。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以罚代法屡禁不止。

实行方式[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专家质疑“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程序违法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钩子”的事。

社会危害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⑵ 中国警察难道不应该钓鱼执法抓小偷,抢匪和人贩子吗每天应该都抓的

钓鱼执法 证据是无效的,除非这个活动威胁到国家安全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否则不能允许用钓鱼执法,因为钓鱼执法存在欺诈,并且当下违法行为无法推论过去,钓鱼执法自己本来就是违法取得证据,如果调查案件的过程违法,那一切结论都是违法的,这是法的最根本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法钓鱼

钓鱼执法,应当严禁!

一、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刑事侦查中,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控制下的交付”,例如对毒品犯罪,可以以买毒为由追查贩毒者,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三、在现实中国,钓鱼执法的动力却是经济利益导向!这是必须严禁的。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等等,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因此,必须严禁将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这是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根本之举。否则,只要有利益诱惑的存在,就难以禁绝钓鱼执法的泛滥。

⑷ 现在警察可以钓鱼执法吗

警察不可以钓鱼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这种执法手段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远了干群关系,更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4)中国钓鱼执法扩展阅读:

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要根治钓鱼执法这一恶劣的执法行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使用钓鱼执法办案的执法人员进行重处;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其认识到钓鱼执法的不合理,才能让其从内心拒绝钓鱼执法;最后,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钓鱼执法的最终胜利。

⑸ 孙中界·钓鱼执法事件结果:能终结钓鱼执法吗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今天,孙中界将拿回被扣的车子,张军将领回1万元罚款,其他众多被“钓鱼”的车主也纷纷要求比照他们退还罚款或要回车子,其中以浦东新区和闵行区最多。昨日,这两个区开始登记车主信息。

有消息称确被钓鱼的普通私家车主在登记核实后,有望领回罚款,但这一消息尚未得到证实。浦东新区执法办副主任丁建国告诉记者:“现在已经开始登记,后续工作会进一步做下去。”

昨天,三四百名车主陆续赶到原南汇城管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量警力在现场维持秩序。前天,有一百多名车主在此聚集。这两天,张兰平一直冲在最前面。

昨日上午9点多,张兰平来到原南汇城管交通执法大队,发现门口贴了两张公告,让被“钓鱼”车主前往浦东新区信访办公室一办公点登记。她和众车主陆续赶往指定地点,先领号再登记,她算是最早一批,拿到的是9号。

由于人数众多,信访处共设三个接待室。每来一个车主,工作人员会询问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个人要求等。

中午11点多,张兰平离开信访处时,号已放到240多个。多名车主反映,昨天,起码有400多人去登记。

与此同时,闵行区被“钓鱼”车主的信息登记工作也已开始。昨日上午9点多,被扣车1年多的陈瑞勤前往闵行建交委询问,自己的问题如何解决。结果被告知,先去做登记。

陈瑞勤说,在他之前,已有十几名被钓鱼车主留下个人基本信息。至于何时能给答复,工作人员没有告知。

郝劲松发函举报

钓鱼执法“犯罪团伙”

昨天,孙中界和张军的代理人郝劲松发函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钓鱼执法”犯罪团伙。

举报函中,郝劲松说,孙中界和张军被栽赃陷害仅仅揭露了冰山一角,据保守估计,上海每年被“钓鱼执法”所栽赃陷害的车辆有数千辆。今年1月到9月,全市18个区县共查处黑车一万六千辆,处罚金额近2亿元。这其中,有多少个“孙中界和张军”?郝劲松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量众多的“钩子”与上海各区交通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栽赃陷害大量车主,骗取公私财物,已涉嫌诈骗罪。上海市公安局应当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

随着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预,浦东新区发生的孙中界事件被定性为错误的“钓鱼”式执法,浦东新区政府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当然,上海市政府并没有让事情就此结束,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的决定,市交通港口局从昨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第二阶段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应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类似孙中界遭遇“倒钩”“钓鱼”现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更普遍。因此以“倒钩”、“钓鱼”方式执法,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简单为孙中界、张军事件道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倒钩”、“钓鱼”事件的,系统性的错误必须用系统性方法解决。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检查就是系统性纠正错误执法中的一种措施。

根本性地解决“倒钩”、“钓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大检查是必须的,是比道歉进一步,然而仅仅大检查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说,“倒钩”、“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从制度上讲,查处黑车很难,而“倒钩”、“钓鱼”方法则使这项任务变得容易了,完成任务,交通执法部门有奖,“钩子”也有奖。于是“钩子”、交通执法部门都有积极性。现在纠错,不仅要消弭不计手段的执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车大量产生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均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这些法规固然使难以开展的查处黑车行动,变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当取证手段出台的缝隙也从此出现了。

因此,除了大检查外,接下来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从法治和制度上着手深入,而这在依法治国方面尚有许多缺陷的中国社会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认识清楚的是,“孙中界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冤假错案的个案,绝非给一两个孙中界、张军平反(或撤销案件)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为了保障公正的市场秩序,黑车还是要继续严厉打击的,尽管对黑车的定义以及打击的手段等许多方面应当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进。我们相信,老百姓对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期待并不会仅止步于今后不再有“倒钩”执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执法。因为“倒钩”的废止而在执法上因噎废食、陷入不作为的另一极端,广大市民也是不会感到满意的。

⑹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英美也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6)中国钓鱼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⑺ 钓鱼执法的公民被捕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判决对两名中国公民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看来,中国公民袁宏伟和李礼两人被引渡至美国,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告诉记者,类似事件屡有发生。
2007年,中国湖南的一名企业家袁宏伟与美国一公司有知识产权纠纷,被对方以谈判名义诱骗至英国遭逮捕。袁宏伟后来因伦敦一家法院逮捕令在姓名拼音上的拼写错误侥幸得以回国。
3年后,美国诱捕中国公民的事情再次发生。这一次,涉案的两名中国人没有那么幸运。 2008年底,中国公民宪宏伟从网上看到了英国航空航天公司BAE销售的一款PROM芯片产品,这款芯片性能先进,是存储器件替代品。
宪宏伟是从事计算机行业的,对芯片感兴趣并不稀奇。于是,他通过邮件与其美国分公司的销售经理Timothy Scott取得联系,询问购买该芯片的可能性。
Timothy主动并郑重推荐了美国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并强调HTI公司是BAE公司在宪宏伟所在地区(中国)的唯一经销商,非常乐于满足该地区的采购需求。
2009年4月,袁宏伟开始与HTI公司负责人Malcolm Lee通过电子邮件和越洋电话进行联系。在联系中,Malcolm Lee多次明确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该类产品的国际销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关产品涉及到美国出口许可证的问题,他可以找到合适的办法满足当事人的采购要求。
宪宏伟曾明确提出通过物流公司正常进口报关,在北京交货。但此建议被Malcolm Lee坚决否定。当问及原因时,他并没有直接说明。
2009年10月,宪宏伟与Malcolm Lee在网上谈成40片PROM芯片的采购意向,随后通过电汇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近2万美元。
2010年3月,根据Malcolm Lee的建议,宪宏伟和他的同伴李礼与其在印尼雅加达会面。在这次会面中,Malcolm Lee告诉他们可以考虑在新西兰等地设立分公司出口产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动提出在匈牙利交货,称匈牙利是其亚洲交易的基地。他还要求必须与宪宏伟亲自会面,很强硬地表示他只见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见,如果宪宏伟不去匈牙利,他就断绝合作。同时,Malcolm以第一笔预付款相要挟,催促威胁宪宏伟汇出第二笔预付款。因担心预付款被侵吞,宪宏伟随后支付了第二笔预付款,并答应了Malcolm Lee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宪宏伟和李礼乘飞机抵达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机场,他们还没入海关,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俩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开庭审理美国的临时逮捕和引渡请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国大使馆、断然拒绝当事人与中国使馆联系要求的情况下,在两名中国人没有时间聘请律师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师的情况下,庭审开始了。记者通过庭审记录看到,首先,主审法官解释了国际通缉令。通缉令称,PROM芯片是由一家美国制造商生产的抗辐射可编程的只读存储芯片,可用于军用以及高辐射环境的宇航系统,例如外太空。这一产品列在美国国防物品清单及武器限制出国清单和ITAR(国际武器交易规章)中。
宪宏伟和李礼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们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国的卧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国法院已针对宪宏伟和李礼发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为引渡目的对上述两名中国公民实行临时逮捕的请求,理由就是:他们蓄意绕过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企图在没有获得任何出口许可的前提下购买受控微处理芯片,违反了美国的《武器出口控制法案》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而宪宏伟和李礼开始并不知道这种产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单中,虽然后来卧底特工告诉他们需要出口许可证,但也一直保证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宪宏伟和李礼就这样中了圈套。
在庭审中,法官还告知了两被告有两种引渡类型。
一种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这种情况下流程会简化,对被告人的关押时间也会缩短。拘押的最长时间是6个月,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至两年。根据匈牙利与美国之间的协议,如果引渡相关文件在60天内没有提供,被告人可以被释放,但这并不意味被告人在60天期满时一定被释放。一旦他们同意被引渡,他们将不能再收回该意见,而且他们将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被扣押。
另一种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们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被扣押。
在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宪宏伟同意了引渡。李礼开始要求引渡回中国,但法官告诉他,法庭只能将他引渡到美国,中国法律不起作用。李礼又请求联络中国大使馆,称不了解使馆的意见前不能作出决定,主审法官称裁决后可以联系中国大使馆,并告知被告人没有触犯匈牙利法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自美国。李礼不再坚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称,没有发现任何满足阻止引渡的条件,根据两被告人的描述,建议采取简易引渡程序。而法庭指派翻译没有解释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内容,仅促使宪宏伟、李礼签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语文件。
就这样,法庭依法判决对两被告人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
两名被告人随后委托了新的辩护律师并提出上诉,但法庭认为,之前法庭委派律师已经放弃了可能的法律纠尝手段,因此根据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托律师已经不具备上诉条件,驳回上诉请求。记者注意到,包括翻译的时间,庭审只进行了一个小时。 看来,宪宏伟和李礼两人被引渡至美国,似乎已成定局。在国际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看来,正是美国和匈牙利对司法正当程序的严重违反,使得两名中国公民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据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匈牙利与美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在简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将丧失在一般引渡情况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则”的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实施简易引渡,美国有权在未征得匈牙利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请求的任何其他行为进行刑事追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将其移交给第三国。
由于简易引渡将使被引渡人丧失“特定性原则”的保护,匈牙利法律明确规定:在启动简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须向被请求引渡人告知并警示上述法律后果和风险。而布达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序。
第二,依照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应当与宪宏伟和李礼分别制作和签署关于同意引渡的“单独笔录”。法庭同样没有制作这份“单独笔录”。
第三,根据匈牙利与美国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如果犯罪是在请求国领域以外实施的,当被请求国法律对在类似情况下实施于其领域外的犯罪也规定处罚时,应当准许引渡。如果被请求国法律未做规定,被请求国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裁量允许引渡。”
两名中国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在美国以外实施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规定对此类域外行为也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规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受追究的只有三种情况: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为地国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当宪宏伟和李礼的行为按照中国和印尼的法律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有可能构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对此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黄风教授认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就匆忙宣布该行为符合引渡条件,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也是非常轻率的。违反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仔细分析整个事情的经过后,黄风告诉记者:“两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美国法律单方面规定的犯罪,在中国境内并不违法。美国诱捕中国公民是对个人权利和国家司法主权的双重侵犯。”
据悉,按照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美国警方只能在其境内采用秘密侦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进行秘密侦查或者“控制交付”,则只能针对国际犯罪,且必须经过外国政府的同意。美国特工擅自将自己的刑事侦查活动延伸到中国和印尼境内,已构成对这两个国家司法主权的侵犯。
“一般人很难知晓某项民用技术或产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国禁止出口的军用品清单。美国特工设圈套诱捕中国公民的做法,不仅让中国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让全世界与美国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黄风说。
而此次诱捕地为何选择匈牙利?业内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宽松的,引渡条件也是最简单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诱捕行为是精心计划好的。

⑻ 对钓鱼执法的定性是好还是不好

对于钓鱼执法,还真的不好定性
首先,钓鱼执法本身不能说可行还是不可行,在一些跨国犯罪和毒品,军火等犯罪行为,或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诱捕,往往需要依靠钓鱼来处理,如2012年在中缅边境发生的一起贩毒大案,中国警方就是采取钓鱼的方式诱捕长期躲在缅甸境内的中国毒贩。
但更多的情况下,钓鱼执法却频频出现在客管部门查处“非法营运”上,例如在中国东部多个城市,就屡次发生客管工作人员与“托”联手做局坑害一些车主,有的职业跑黑车的就算了,但是不少车主是出于好心顺便携带,结果被“下套”执法,最终甚至导致“托”被车主刺死的惨剧
因此,月长石个人认为:钓鱼执法当做一种惩治罪恶的手段,如果说,目的是“执法”,即惩恶扬善,依法办事,比如诱捕毒贩,这种钓鱼应该钓,可以钓,而且应当鼓励;但如果目的是“钓鱼”,为了执法而去“创造执法环境”,那么这一行为就属于违法

⑼ 钓鱼执法来龙去脉

本文转自全科论文中心 http://www.issncn.com
(作者:张帅,本站站长,社会观察家)
一、钓鱼的原生态定义

1.垂竿取鱼。
《庄子·刻意》:“就薮泽,处闲旷,钓鱼闲处,无为而已矣。”
唐 韩愈 《赠侯喜》诗:“君欲钓鱼须远去,大鱼岂肯居沮洳。”
沈从文《从文自传·我上许多课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书》:“我开始学会了钓鱼,总是上半天学钓半天鱼。”
2.比喻引诱。
魏巍 《东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说,‘你看像炊烟不像?’
小玲子 点点头,笑着说:‘就凭这个钓鱼呀!’”
3.指一种网络欺骗行为。例如,制造虚假网页,诱使你使用重要账户登陆后,记录你的帐号进行盗取。

二、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三、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四、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五、钓鱼执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六、“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张鸿:从“开胸验肺”到“断指证清白”应迅速查明结果公布真相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可能是最近我谍战剧看的比较多,所以孙中界的叙述让我想到了类似《潜伏》、《埋伏》、《暗算》很多谍战剧当中的一些情节。在一个夜黑风高之夜,孙中界开着面包车,路边上突然出现一个小伙子说天太冷了,又没有公交车,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孙就让这个小伙子上了车。因为上海都在讨论说“钓鱼”的这个事,所以开着开着孙中界就问小伙子说,你不会是钓鱼的吧?小伙子没有应声。又开了几分钟,孙中界又问你是“钓鱼”来“钓”我的吗?小伙子还没有回答,就到了终点,一共1.5公里。这个时候已经进入到了埋伏区,旁边突然冲出来很多执法人员,这个小伙子把孙中界的车给停住,并把车钥匙给拔下来。执法人员把孙中界拖到另外一个车上,让他在无证无运营,非法运营出租车的证明字条上签字,他没有同意。

就这样,孙中界的“善”被这样的“恶”给搞得很头疼,他的冤特别大,所以有了后来的激烈行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这样的激烈行为引起了一个关注,就像“开胸验肺”一样,有了这样一个激烈行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一个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够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编个笼子让你钻“钓鱼式执法”不可取

(《今日观察》评论员)

孙中界这个小伙子不满19岁,90后的,容易热血沸腾。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小伙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点太难控制了。这个事当然我们可以想到他是年轻人的血气方刚;另外一方面,也是现在社会上有些事情让他有这么激烈的反应。

张鸿:“钓鱼”创收拷问程序公正执法 经济是祸首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之所以能长时间存在,是因为这里边有利益。产生“钓鱼”和“鱼钩”这样的行为。它最初的时候,其实是让人举报黑车。从上个世纪末的时候开始整治黑车,怎么整治呢?执法部门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车,这就需要市民来举报,有一些人就产生了职业举报的想法,因为举报一辆黑车就奖励500块钱。一个人肯定不够,这些人就发展成了一个“钓头”,他再去招一帮人来举报。每个人举报完了,“钓头”多收一点钱。举报一辆黑车,就会给你200块钱或者300块钱这样的,就发展成了职业举报人,形成了一个生态链。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区的举报价格还不一样,比如闵行区是300块钱举报一辆车,宝山区是200块钱,南汇区是250块钱,奉贤区是600块钱,而“钓头”就是这个金字塔的金头,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块钱,这些人当中很多都是有车有房的,在指挥着这些人去专门举报黑车,去设套来陷害那些好人。到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一开始整治黑车的目的已经变成了让好人钻进一个圈套里。现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整治黑车了,而是创收。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查处取证原则与罚款经济驱使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里面的利益链条非常大,时间非常久。第一,上海行政交通执法部门大队在2007年2008年的总结工作报告里,罚黑车,总共收入是5000多万,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个事至少从2007年开始。当然“钓鱼”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不敢确定。但两年中间5000多万的罚款,一部车罚一万块钱,一天大约就要罚70多部,时间真的很长了。第二,除去经济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里有灵活使用的原则,就是先取证,后查处。什么叫灵活使用呢?就是把先举证这件事情的查处是分开来的。先拿到证据再说,罚了款再说。至于说后面怎么查处,那么我们下面再来做,举证跟查处是要分开来的,这就是它的灵活运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另外,这还牵涉到了“钓头”,还牵涉到“钓钩”,这个行为也真是够灵活了。

“钓鱼执法”上钩的是谁?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利益驱动?“钓鱼执法”钩走的到底是什么?

张鸿:“钓鱼式执法”危害道德伤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钓鱼执法”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韩寒在博客中写到,本来这些愿意停下车来搭别人的人,这些司机是那些单纯的好人,那你这种“钓鱼”式的执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样的好人,然后惩罚他,我们知道对好人的惩罚必然带来善行的减少,那就没有人愿意做好事了。韩寒写的这些话我觉得特别好;其次的危害是对法律的伤害,执法有限度,有权限才能执法的,而那些“钓头”也罢,“鱼钩”也罢,他们是没有执法权限的,不能让他们来执法,他们拔钥匙、踩刹车的这种行为,他们其实就是在执法,这是不允许的。

中国法学会的应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黑车是违法的,那我们陷害这个人,说他是黑车,然后罚款。这些人集体地陷害一个人,这个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004年,国务院推出了《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程序正当。什么是程序正当呢?就是当执法的时候,公安机关一般来说会敬个礼,说你好,然后拿出自己的证件,开始执法,这就是程序的正当,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伤害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最大的伤害是政府的公信力,这里面还牵涉到执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执法的过程中,你取得的证据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在西方的领域法学领域里,已经谈了很多了,比如说你窃听别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当,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窃听的证据丢掉,因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树毒果理论。在这一个案子里,今天的交通执法单位取得证据的过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说孙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车营运为生的,答案是孙中界开的车子,三年里才开了约十万公里,是公司的车子,这肯定就不是以营运为生的。交通执法单位把证据取得以后,他是不是能够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称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据,我都是很怀疑的。所以在这个事实情况中,我们很显然看到对政府的公信力已经造成很大伤害。

应松年:公权力被加速异化严重损害社会的道德观念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公权力被这样运用,我觉得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违法,我认为简直不能容忍,这把国家的法制放到哪里去了,还有这样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这样子执法,那就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形成公民将来对政府不信任,甚至于在情绪上会有对立,不仅如此,我觉得这也严重地损害了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我们在行政执法当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是不能作为证据来用的。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应该查一查,所有收上来的这些费用,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花了,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这个漏洞要补上。

王红:“钓鱼执法”违背《行政法》应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正当的整治黑车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所谓的“钓鱼”式的执法,强行巨额处罚,实际上它是违背《行政法》的,我们现在的执法,不能再犯过去执法过程,体制机制当中存在的一些(错误),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重手段、轻目的.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强势管理不是目的,执法便民、利民、为民,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职能定位,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是堵还是疏,是靠严厉的监管来整治城市的一些脏乱差,还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张鸿:要公开“钓鱼式执法”所攫取的资金

(《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少。这样的指标会让执法部门拼命地去罚人;其次,执法部门自身的驱动力也要减小,比如说罚了多少,能提成多少。这一次闵行区的两年的5000万,能不能公开这些钱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里了?如果罚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驱动力也会减少;最后,我特别想对那些寒了心的司机说一句话:“我相信大家说我以后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车,这都是一时的气话。我希望大家在将来,如果遇到一个胃疼的人,遇到一个孕妇,遇到一个老人,他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停下车来让他们上车,虽然我们可能会觉得如果是假的怎么办,但我想还有另外一个担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使“钓鱼式执法”退出舞台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希望程序正义被当成一件真的事情来处理,程序正义里面包括,取证的过程,取证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监听或者窃听的话,最好在法律上先经过国家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同意你做这件事情。像这次的黑车扫荡,在取证的过程中间,执法机关一定要想到程序正义,不能够光为了经济利益,就认为它什么都可以牺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对程序这一类事情要维持到程序正义,因为行政处罚它不牵涉到司法问题,但当有人对于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时,最后一定会上告法院,所以从这一个层次来说,法院是一个关口。

七、上海商报:纠错钓鱼执法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随着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预,浦东新区发生的孙中界事件被定性为错误的“钓鱼”式执法,浦东新区政府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当然,上海市政府并没有让事情就此结束,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的决定,市交通港口局从昨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第二阶段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应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类似孙中界遭遇“倒钩”“钓鱼”现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更普遍。因此以“倒钩”、“钓鱼”方式执法,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简单为孙中界、张军事件道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倒钩”、“钓鱼”事件的,系统性的错误必须用系统性方法解决。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检查就是系统性纠正错误执法中的一种措施。

根本性地解决“倒钩”、“钓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大检查是必须的,是比道歉进一步,然而仅仅大检查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说,“倒钩”、“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从制度上讲,查处黑车很难,而“倒钩”、“钓鱼”方法则使这项任务变得容易了,完成任务,交通执法部门有奖,“钩子”也有奖。于是“钩子”、交通执法部门都有积极性。现在纠错,不仅要消弭不计手段的执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车大量产生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均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这些法规固然使难以开展的查处黑车行动,变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当取证手段出台的缝隙也从此出现了。

因此,除了大检查外,接下来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从法治和制度上着手深入,而这在依法治国方面尚有许多缺陷的中国社会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认识清楚的是,“孙中界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冤假错案的个案,绝非给一两个孙中界、张军平反(或撤销案件)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为了保障公正的市场秩序,黑车还是要继续严厉打击的,尽管对黑车的定义以及打击的手段等许多方面应当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进。我们相信,老百姓对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期待并不会仅止步于今后不再有“倒钩”执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执法。因为“倒钩”的废止而在执法上因噎废食、陷入不作为的另一极端,广大市民也是不会感到满意的。

八、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针对上海孙中界“断指证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调查组。目前,各方都高度关注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但是记者认为,孙中界个案的解决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长期存在的“钓鱼式执法”。而要想根除“钓鱼式执法”,离不开三个视角。

全国视角——上海孙中界事件不是个案

首先是要有全国视角。就在各界对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件议论纷纷的时候,媒体近日又报道广州出现了类似案件。

另外,记者在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中检索,竟然发现新华社早在2004年9月就发过《(新华视点)秦皇岛:打“黑车”竟现“职业钓鱼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专门有一些人为获取向交通部门举报非法营运“黑车”的高额奖励,采取布设圈套诱导司机收费并栽赃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车”,统统纳入他们的举报范围,这些人通常被称作“钓鱼族”。

新华社驻黑龙江分社记者早在2007年9月就报道过《哈尔滨规定交通稽查人员“钓鱼”执法将被开除》:指出当时哈尔滨市交通局决定,将严惩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等6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被开除。由此可见,近几年“钓鱼式执法”在很多地方均已扎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即使上海孙中界的个案有了结果,对“钓鱼式执法”的调查也不应画上句号。

执法监督视角——高额奖励成就“黑色食物链”

其次,根治“钓鱼式执法”要有执法监督视角。新华社在2008年年底曾经发过一条消息 《三亚打击非法运营“黑车”举报查实每车奖励1000元》,奖励可谓不低。而2004年的新华视点稿揭底,199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就出台政策鼓励群众举报 “黑车”,“黑车”一旦被查获,将被罚款5000元到1万元,举报人获罚款额的20%奖励。重奖之下不但“有社会正义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岛当地形成了不少“钓鱼”团伙,领头人从社会闲杂人员中招来“托儿”,散布于全市各地,到处寻找所谓的“黑车”。这些“托儿”被领头人拉到可以拦到车辆的路边,编造

“有困难或有伤残”等借口欺骗司机,在一些好心司机按要求停在某处后,闻讯赶来的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便冲上去,在“钓鱼族”指引下在车内找到非法营运的所谓证据——事先放下的钱。“人证”“物证”俱在,司机就会因“参与非法营运”而接受处罚。

上海一名接受采访的“钓头”近日更是坦言,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 “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由此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各地对打击“黑车”执法过程中的司法监督,高额奖励就成了“黑色食物链”的原动力。不管是职业“钓钩”们单方面的恶,还是执法人员与“钓钩”串通一气的恶,都会把无辜私家车主逼上无处说理的绝路。

立法视角——“黑车”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钓鱼式执法”需要立法视角。 2004年新华社播发的新华视点记录了当时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一位执法人员对上当受罚司机的话:“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这次是非法营运了。交通部的文件没有规定多少次确定为非法营运,你以前干没干我不知道,就是针对你这一次! ”现在看来,这几年中,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执法人员充分利用。近十几年,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同事之间、私家车之间偶尔拼车或互搭顺风车的现象数不胜数,彼此之间的“小额经济往来”也很难避免。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对非法运营“黑车”进行更精准的定义,任由执法人员的一次执法结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车主正当权益的嫌疑。

在这方面,记者认为杭州市政府在全国首开先河,由交通部门对民间自发的“拼车”出行实行备案管理的经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这是政府部门体贴民情,尊重民意,鼓励建设节约型汽车社会的好事。

近些年,为规范出租车运营机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一些法规加大力度打击“黑车”。但是,如果在打击“黑车”法规中存在漏洞,并被不法分子和部分执法人员利用,就会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严重侵犯私家车主的正当权益。因此,孙中界等上海个案的 “盖棺论定”绝不是“钓鱼式执法”杜绝之时。只有在立法环节尽快堵住漏洞,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参考文献:

1、飞龙新闻网 >> 财经 >>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2、凤凰资讯 > 评论 > 社会话题 > 正文上海商报:纠错钓鱼执法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网>>温州视窗>>专题: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3、网络“钓鱼执法”

⑽ 如何看待钓鱼执法事件

绝对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谓“钓鱼执法”?即布下诱饵,卖个破绽,将对方引入圈套中——这还不卑鄙吗?某些影视作品中描写的营造服务小姐卖淫的环境,引导欲加陷害的对象进入此环境,然后拍摄之捉拿之敲诈之,这不也是可以称为“钓鱼”吗?我们在看到这些场面时往往会气愤之极。请教上海城管执法大队的人员,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钓鱼”你会有怎样的反应?这是何等卑劣、丑陋的下三滥作为!作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何以沦落如此?

更有甚者,“钓鱼”者刚上车,对方还没有发动车辆,就被埋伏的“执法队”人员不问三七二十一抓住,带回执法队,开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罚单不等,不交来罚金,就别想要回你的车。你要打官司吗?必输无疑。央视报道中倒是说到有一个人官司打赢了,但却要交出车辆“保管费”数千元!

央视非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媒体,但进步中的央视,对新闻报道和评论愈来愈注重其客观性,这是可喜可贺的,我们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闻1+1”《钓鱼执法再调查:谁还谁清白?》,对这种卑鄙的构陷公民的“钓鱼”行为会有更直观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欣赏到上海的所谓“调查组”对此惧怕阳光、讳莫如深的丑态。

“钓鱼执法”涉嫌组织犯罪

虽然对“钓鱼执法”案件再调查还未有最终结果,但我们从早前白岩松在节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有关工作总结中的语句,已经可以毫无悬念地推断出“钓鱼执法”的存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据《中国青年报》/另见《广州日报 》作者:刘放)

如果还有一丁点常识,所谓“上级”可以下达查处违法罚没款的“指标”和“任务”吗?对一个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可以预计和规定的吗?对于罚没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标”的吗?纳税人就用血汗钱供养这样一批头脑简单、心中没有人民利益和科学发展观的专横跋扈的“公务员”?这与国民党有何区别?

其实,所谓“钓鱼执法”这种模式在上海及全国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这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庞大的处罚金额支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择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状态。”有法律工作者认为,“钓鱼执法”已涉嫌有组织犯罪 。——此说绝不是危言耸听。

央视新闻中出示了采访录像和录音,这些钓鱼者大多为无业闲散人员,他们坦呈:做这个行当比做苦力来钱快多了。在这个人群中有“钓头”领导一帮“钓手”,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队的召唤。每“钓到”一个,奖励500元,钓手可得200元,钓头得200元,还有100元——这位钓头支支吾吾地说“这应该属于‘那些人’的回扣吧”——这与组织犯罪有何区别?有媒体披露:专业“钓钩”月赚可达数千元。有一点社会经验和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码,行政执法队公然豢养这么一批人做这样一种构陷他人的龌龊勾当,是绝对有利并助长黑社会组织形成的。

“钓鱼执法”之类:破坏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维稳及构建和谐社会喊得震天响。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稳定、不想和谐吗?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极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吗?中国的百姓都是弱智?从各地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几起事件不是因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引起的?到上海才两天的孙中界遭到“钓鱼执法”被罚款万元,他如何交得出这一万元?愤怒之下为证清白他挥刀断指自残,我们可以想象面对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样的。政府如此作为还想构建“和谐社会”?笔者笃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民讨要正义和公道的最后底线,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想和谐恐怕就很难了。

为此,笔者要求上海对此案件的调查必须公开:人员公开、人员的组成办法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这些不是什么“国家机密”,没有什么可保密的。否则,如何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允许某些调查进程滞后公开,但绝不应讳莫如深!对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以及组成办法为什么不能公开?否则,我们如何相信此次调查的公正性?我们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动辄抓人、宽容强势群体违法欺压百姓却对维权人员动辄施以苛政严法……这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罪魁祸首。毛泽东早就说过: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负主要责任。中国的老百姓是忍受惯了的(如遭受“钓鱼执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选择了忍受),但总有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的临界点,这一点我们的政府首脑、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当很清楚。一个地方如果出现什么“不稳定”的事件,该地方首脑无疑责无旁贷。因为,一个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绝不会做出上述一类事情的。中国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庆打黑除恶干得好,百姓自己掏钱10万元做广告表示敬意;解放军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难群众中做得好,老百姓自发地冒雨打着手电送他们离开汶川,下跪恳求他们收下百姓送来给他们充饥的饼干……在那里,不论群众如何聚集,我们无需为“维稳”而如临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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