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⑴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应该干什么,这样才能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应该干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样才能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防止公权滥用,减少寻租现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不是对行政权力的简单梳理和公布,而是通过对权力边界的准确界定,解决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如何分权的问题,并以此进行组织体系的再造,符合实现有效政府治理的要求。
⑵ 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有哪些意义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安徽改革发展新形势,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本思路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
⑶ 公布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是哪个单位职责
公布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十)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权力清单公布后,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都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研究部署。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国务院各部门要支持地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系统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落实权力清单制度。
(十二)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有利于服务人民、有利于群众办事作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基本出发点,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
(十三)坚持实事求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渐进有序、积极稳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防止乱作为;也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不作为。对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社会发展稳定的事务,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
(十四)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部署,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形成改革合力。已经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地方,要不断深化和完善;尚未推行的地方,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经验,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乡镇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的权力清单公布,要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相衔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
⑷ 五单一网权责清单中十二项行政权利的具体内容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
⑸ 行政许可是权力清单还是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是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权力事项、审核转报。
⑹ 权力清单制度涉及行政法的哪些内容
广推权力清单制度,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施行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次深具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色彩强于法律强制要求的自我变革。
首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效能强调数量与质量、功效与价值、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统一。[1]公布权力清单目录,有利于明确权力边界,增强组织内部的协调性和外部的遵从度,部门内外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冲突,降低行政管理和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其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调控行政立法的必要补充。20世纪以来,一般性、抽象性的根据、基准由法律来规定,而具体性、实质性的内容则委托给行政立法,“框架立法”越来越多。[2]立法权被分割、转授,而道德约束相对软性和政府部门有限理性等极易导致部门利益化,在阳光下晾晒权力并进行制度化运作,倒逼立法良性,是对行政立法天然缺陷的自我修复。
再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治理的突出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关键是制度现代化。要培养和增强制度自信,就必须尊重制度形成规律并厉行制度创新。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是在人类历史长河的消逝和人类活动沉积的双重结果。[3] 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次崭新的行政实践,是具有开拓意义的制度创新,必将为国家治理体系注入行政治理的强大内生动力。
第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优化行政服务的内在要求。美国“重塑政府运动”三原则:顾客导向原则主要是解决思想观念即“为谁服务”的问题;竞争导向、结果导向原则主要是解决程序和实际效果即“如何服务”的问题。[4] 在职权法定基础上,用行政手段编织权力的制度笼子,并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进一步解决“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如何为民用、如何让民满意”的问题,最终达到优化行政服务的目的。
最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进行政公开的应有之义。在美国,公开公正成为民主程序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让阳光照耀所有重要行政决策的过程,可激励政府机关更高质量达成行政目标。[5]行政公开包括:行政立法和政策公开、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情报公开。[6] 公开以权力依据、类型、数量和运行程序为核心内容的权力清单,既是公权的自我约束,也饱含对私权的尊重和敬畏,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公私权力(利)的界限。
(二) 逻辑起点: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
权力清单制度的逻辑起点,在于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通过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方式进行梳理汇总并分类公布,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公示性、工具性、变动性”[7]等特性,在权力制约制度谱系中展示了四个维度。
1.权力清单应是伸缩有为的指向标。一般来说,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行使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指向,即:依法作为和依法不作为以及应当依法行为而消极未作为。从对相对人的影响看,尽管大多数行政行为是赋予义务或限制甚至剥夺权利即侵益性行为,但某些行政行为赋予当事人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即授益性行为。[8] 20世纪行政国家的产生,源于国家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也意味着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受侵害的威胁性和可能性增大。[9]
2.权力清单应是动静结合的刻度尺。从形式看,权力清单一经公布便成为静态,而从内容看,权力清单目录中的权力范围、数量和类型等则是动态的。国家治理是个综合体,在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等多种治理力量此消彼长、相互渗透或转化扩张;国家管理领域、范围和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且立法不可能事前对所有权力进行事无巨细的明确授权;加之法律具有滞后特性;并且制定的法不一定是良法等等,因而公布权力清单不能是得一劳永逸之功,而应实施动态管理。
3.权力清单应是松紧有度的调节阀。权力清单能将行政权力“一网打尽”吗?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是一对矛盾,一项制度的有效性某种意义上应遵循“木桶理论”,将有限成本规制最可能肆意滥为的权力比不顾制度成本更为有效。从行政权的属性看,行政裁量和权力滥用是一对矛盾,“自由裁量意味着在在合理意志范围内,符合法定要求并服务合法目的采取行动”[10],这样的行政行为即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
4.权力清单应是公私分明的警戒线。行政实现的是公共利益,[11]任何行政行为都是从其所欲实现的公共目标中获得强制力和价值。[12]行政权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这些特殊权利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13]另一方面,政府管制服务公共利益的程度和对公共利益的增进是国家管制活动正当性的基本原因。[14] 这也意味着行政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未经授权不得进入社会自治、公民自治的私人领域、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侵犯私人合法权益。
二、制度本质:最优选择和行为清单
(一)行政行为承载行政权力:退而结网的最优选择
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外在载体,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是退而结网的最优选择。
1.学理上,行政权力内涵界限难以清晰界定。
首先,行政、公共行政、行政行为、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是含混夹杂的综合概念,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互用或混用,对行政权力作出非此即彼且最令人信服的惟一性诠释,难度很大甚至难以进行,因而直接编织关住行政权力的“制度笼子”并不可行。有学者将行政和权力互用,认为行政,就是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权力。[15]有学者将行政等同于为行政行为,认为其目的旨在完成更为技术性的与重复出现的、细节性的、区域性的任务。[16] 还有人按照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性质将公共行政区分为消极定义和积极定义。前者指立法和司法之外的活动;后者区分为实质意义、形式意义和组织意义等三种公共行政。[17]
其次,行政权力与行政职能、行政职权的内涵和界限不易界分。主流观点认为,权力是依法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并从而具有的处理公务的资格和能力。[18] 按照组织机构行使的不同权力大体区分,法律终极的权力是国家强制权力。[19] 行政并不仅限于执法,而且也包含了立法和司法职能的意味,实质是一个集立法、执法、司法三权于一身的复合体。[20]有学者总结,行政职权包括决策权、执法权、任免权、外交权、军事指挥权、紧急状态权、刑事特免权以及其他权力。[21]相应的,行政权在结构上也分为决策、执行和裁判等不同部门。 [22]行政职能,行政管理学和法学的定义并不相同。行政管理学上,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管什么、怎么管、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其基本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服务职能,运行职能包括决策、组织、协调和控制职能。[23]法学上,行政职能除了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外,还包括全部行政权力;具有剩余的特征,从制定广泛的政策到对日常事务事无巨细的管理,都是行政职能的行使范围。[24]
2.实践中,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不能剥离
从行政实践看,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相伴相随,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载体,“无形的”行政权力只有通过“有形的”行政行为来体现;静止状态的权力不具有危害的现实性,运动状态的权力才是利害并行的“双刃剑”;行政权力数量的多少和有无通过行政行为外化出来,行政行为的效力直接反映行政权力的运行效果,无权或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应属无效,反之行政行为无效、被撤销等意味着行政权力越位、失位、越界,因而规范行政行为是约束行政权力的最好抓手,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以间接方式达到规范行政权力的直接效果。
(二)行为类型规范权力类型:名为权力清单实为行为清单
将行政行为抽象成不同的类型,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类型的基础工程。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政。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权。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救济三大类;行政司法行为细分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行政执法行为则分为行政决定、行政确定、行政许可、行政裁定、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救济分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25]
从各地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践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权力清单其本质是,将行政权力置换为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类型规范行政权力类型,名为行政权力清单实为行政行为清单。
三、实然局限:实践试错和症结剖析
(一)实践试错:权力清单暴露内在瑕疵
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出台较早、反响较好、传播较广的浙江、江苏、安徽权力清单模板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判。
1.三张清单样本
(1)浙江模式:部门清单汇总
2014年6月25日,浙江发布了省级政府权力清单,有关媒体报道是全国首张权力清单。(a)按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b)按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等42个部门;(c)部门权力分为:省级保留、市、县(市、区)属地管理、共性权力、审核转报等四种权力。[29]
(2)江苏模式:改进的部门清单汇总
2014年11月,江苏省在省编办门户网站上汇总公布了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各部门权力清单可分项查询。(a)按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和其他;(b)按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等51家单位。
(3)安徽模式:总清单+部门清单
2014年10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该省政府权力总清单,同时还公布了部门清单。(a)按类型: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权力;(b)按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等55个单位。
2.内在瑕疵
从权力依据、类型和数量看,包含度不够且数量不统一。权力依据,有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则扩充到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三定方案文件。权力类型总数均为十种但具体类型不尽相同,权力的具体数量则多少不一。除去相同的权力类型,不同的表现为:浙江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列为权力类型;江苏将行政许可、行政征用列为权力类型;安徽将行政审批、行政规划列为权力类型。究其原因,未准确把握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内涵和界限;二者分离的根本原因是立法层面未能处理好 “权限法定”与“实践需要”的紧张关系。行政机关创造性地把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将行政审批分为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进行公布,获得了实践层面分类的法律效力。[26] 而行政征用和行政规划则属于其他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行政权力。此外,应作为“主业”的行政权力却遗漏未列入,如浙江省权力清单中省地税局未有行政征收的权力类型。
从职权部门看,职权部门名称及职权认识不规范统一。职权部门总数,浙江42个、江苏51家、安徽55个,最大差数达到13个之多;职权部门名称更是“政出多门”。还有对部门职权的性质认识不统一,比如省政府法制办是否列入清单,还有一些与行政相对人接触不多、平时在行政管理领域“亮相”很少的单位如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否属职权部门,安徽列入了清单,其他两家则未列入。从权属等级来看,浙江分为省级保留、市、县(市、区)属地管理、共性权力和审核转报等四种权力,其他两省未作细分。
(二)症结剖析
1.功能误区:正衣镜还是通行证。一种观点,把权力清单当通行证,即认为未列入清单目录的权力不得行使;另一种观点,权力清单可作正衣镜,从权力设定法律效力位阶、清单制度价值和实践情况等分析,权力清单制度的利好不得优先于职权法定。[27] 笔者认为,权力清单并非设定(限定)权力的通行证,而应作为权力运行的正衣镜。
2.调控误区:行政权还是执法权。从各省公布的权力清单来看,清单目录制度调控对象均为执法权;而行政权是集立法、执法、司法三权于一身的复合体,且实践中导致行政管理乱象的源头性因素正是行政立法的失控,各类红头文件大行其道,将行政立法权“置之度外”明显欠妥,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的要求也明显不符。
3.权责误区:职责含混职权。实践中,未正确区分职权和职责的内涵和界限,导致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含混不清、夹杂难分。职权与职责相比权力和义务职权是依据、基础,对某一部门而言是其存在的依据,对某一行政行为而言是其成立的基础;职责是后果、约束,职权应行使未行使或行使不当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达到职权和职责的统一。目前来看,“职权法定”比“职责法定”的法定化程度高,行政职责更多的由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作出规定。
4.职能误区:法定覆盖实有。如前文所述,行政职能具有剩余的特征,从制定广泛的政策到对日常事务事无巨细的管理,除了法律明确授权,还有广泛发挥作用但尚未职权法定的实有职能。按照现行公布的职权依据法律效力等级,大量实有的职能因没有法定依据或依据“不够格”不能进入权力清单目录,未能列入是否意味着被覆盖或取消呢?笔者以为,法律永远落后实践,实有职能并不等量于法定职能,随着社会发展,实有职能和法定职能同处于辩证发展变化中,法定职能和实有职能均应进行制度化调控,但不一定采取“格式化”的清单模式。
5.依据误区:条款代替条规。各地公布的权力清单目录,权力事项进行细化分解并将依据精确到条、款、项、目,展示了制度的精细化程度,也不当挤压了行政权力的弹性空间。权力类型化和依据条款化是一对矛盾,司法中法律适用要求精确、准确,而行政管理事项量多、事杂往往注重效率、简便,将所有事项分解对应具体条款,可能导致事与愿违、事倍功半。事实上,往往一个行政管理事项对应多个不同的法律依据或不同的条款,权力清单制度不同于具体办事指南,更不是一个行政处理决定,以条款完全替代条规不值提倡。
6.主体误区:政府等同部门。从各地的权力清单目录看,都把政府部门清单汇总作为政府清单目录,未对政府独享权力开列清单,且政府部门名称和数量严重不对应,暴露出了权力底子不清、职能不顺等问题。各级政府均为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且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部门职权来自政府指定或授权的现象并不少见,正是因为机构改革不彻底、不完全,部门职权法定程度低,政府授权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导致部门职能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层出不穷。
7.运行误区:实体重于程序。从清单样本看,各省的权力清单目录均从权力依据的实体法角度进行了制度梳理和架构,而权力如何运行则有所偏失。实体和程序谓之行政行为的双翼,也是行政运行的二轮驱动,缺一不行。当然,并不主张对每个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制画权力运行流程图,而应总结权力类型的共性,规范权力运行的程序轨道。
8.衔接误区:权责偏离权义。除了权力清单,目前政府也在推行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简称“三单”制度,由于对三份清单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不到位,导致衔接不好、夹杂不清。“三单”制度的逻辑起点均为限制行政权力,权力清单突出正向例举、侧重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清单注重中间兜底、彰显建设责任政府;负面清单进行反向限制、凸显私法自治,共同划定国家、社会和私人的治理领域。
四、局限克服:思路引导和路径选择
(一) 思路引导
一要遵循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为了突出社会自我调节的优先权,国家和社会必须分开但相互发生联系,一方面确保国家能完成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侵害自由。[28]凡是市场能自我决定、自行调节、自我净化的事项和领域,公权不得介入、无权干涉;然而,市场机制没有能力在所有情况下或对每一种财产都提供正义性的利益性平衡,[29]当市场失灵、失控、失位的时候,公权为了公共利益应及时介入、主动干预。
二要遵循公权与私权的边界。“区分真正现实中的利益竞争与法律规范的利益价值判断”[30]既是法理命题,也是实践问题。法律通过私益和公益的概念,对利益结构作了多重规范。事实上,公益和私益的范畴和边界是变化发展的,界限是模糊的也是清晰的。对负有履行管制任务的行政法而言,认知特定行政领域中实际利益的数量、利益结构及典型运作规则,是必要前提条件。法律授予广泛的利益衡量空间,实质上也展现了公益到私益之间的多重过渡阶段。[31]
三要遵循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的边界。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分别对应不同的国家任务和行政任务。一般来讲,消极行政对应守夜人式国家,也称“最低限度的国家”(minamal state),国家是再分配的,其功能局限于保护所有公民免于暴力、盗窃等,公民能得到以税收为基础的担保。[32]积极行政对应社会福利(法治)国,国家不仅仅只是出现灾难或危机的时候才作出反应,而是要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通过早期控制措施使其消灭于萌芽状态。[33]事实上我国,既提供基本生存保障也提供预防性的积极服务,行政是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的有机结合。
四要遵循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能的边界。凡履行由法律秩序决定的职能者就是一个机关,这些职能不论是创造规范性质或者是适用规范性质,全都是最终旨在执行法律制裁。[34]不论政府还是其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均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职能,既有造法功能也有适法功能;并且按照事务和地域划分,行政权从普通向特殊、从复合向单一推移,划分为不同部门和上、下级,实现行政权的横向和纵向分配。
(二)路径选择
从已公布的权力清单样本看,“一股脑儿”公布的总清单暴露出制度瑕疵,不可贪一时之功,宜探索路径,着眼长远,稳妥推进。
1.轻重缓急,先后有序。从行政行为(权力)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看,行政行为分为侵益性与授益性,侵益性行政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大于后者,应先公布侵益性权力清单;从行政权力性质看,除了执法权力,还宜公布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清单,且须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加大对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
2.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权力清单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越织越密的制度网,按法律效力位阶自上而降,权力依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逐步梳理公布。按权力类型分期分批公布,可按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类型逐步公布。
3. 法律保留,程序正当。对属于法律保留的权力和事项,未经授权不得实施;对清理出来的违规设定权力的依据文件,要宣布作废或提请有权部门出台有效文件。对清理出来的权力(事项),要通过网络、座谈、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4.上下联动,内外有别。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按照中央、省、县(市)区、乡镇四级,对应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下一级拟公布的权力清单应经上一级审核批准、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要提交政府汇总;同时在时间安排上亦应从中央到地方、从上级到下级逐次公布,避免冲突。对内要完善组织规范,提高部门职能职责的法治化程度,明晰授权或委托,禁止多次授权或转委托。对外要明确权力边界,不得越权、违规行使权力;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时限要求,接受公众监督。
5.权权相称,权责一致。对具有对外职能、行使权力的部门,要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并对应逐级完善罚则体系,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权力清单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6.格式统一,形式固定。为维持权力清单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央地上下应统一权力清单格式,同时给予地方少许调整空间。权力清单的路径构造,一种是视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以非正式文件公布;一种视为外部行政行为,通过正式文件发布。建议以同级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公布清单,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及部门权力;同时注明实行动态管理,如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五、结语
制度的建构及发展完善,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轨迹,历经实践先行、理论提炼、修正完善、实践发展再到理论总结等不断循环过程。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并非如列出“菜单”般简单,隐蕴其后的制度价值、功能定位、本质属性等必须从理论上凝结、提升并及时反哺实践并及时纠偏,推进制度建设,才能焕发制度生命力。
⑺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标准权限划分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权力清单制度?
就是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让民众都知晓权力的“家底”。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某个权力岗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便一目了然了。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边界清楚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就清楚了。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问责。
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有必要重视三个关键词:清理、透明与执行。
第一个关键词是:清理
之所以强调要清理地方政府的权力,实在是因为各级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中央一再推动简政放权,就是要将地方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削减掉。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包办一切事务。过多的权力集中于政府,也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过往的经验与教训,一再说明这一点。
权力的清理过程,必然是一个博弈过程。比如,过多过滥的审批权伤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削减审批权注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改良往往就是温和、渐进的变革。唯有深入的清理,权力清单才能有质量,权力边界的厘清也因此更具意义。
第二个关键词是:透明
道理很简单,倘若缺了透明度,权力依旧是在混沌状态,对权力的监督无从谈起,那么这样的权力清单也不过是一个漂亮的“花瓶”——看起来好看,却派不了实际用场。权力的公开当为普遍原则,不公开应是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共权力,理应都在强制公开之列,接受民众监督。
第三个关键词是:执行
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逐渐规范,这个时候,就应该强调可执行、可问责。执行到位与否,关乎权力清单制度最终的成效。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不是制造时髦的概念,实为改革之需。但愿更多地方政府积极行动,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削减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让公权力更清晰、更透明。
⑻ 权力清单制度是以什么为核心的权力革命
权力清单制度是以“清权、 确权、 配权、 晒权和制权” 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
根本在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局要办的“第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前者突出改革方向,后者突出实现路径。也就是说,要以权力清单制度为核心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公开运行流程,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权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清单和边界不仅社会公众一头雾水,有的甚至连行政机关自己也时常模糊不清。此次中央专门发布指导意见,为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规定了公布权力清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将会陆续公布量身打造的权力清单,权力的内容和行使主体将会一目了然。相比较权力清单的公布,接下来更重要、公众更关心的是,权力清单到底有什么用?在规范权力、保障权力方面到底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权力清单的价值和功能一方面值得期待,另一方面,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下,也不可不切实际、要求权力清单承载超出本身性质的功能。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准确定位未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的功能,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权力清单的性质是权力的公示,而不是权力的确认。公布权力清单的初衷是解决社会公众不清楚政府有哪些权力的问题,着力点在于政务公开,是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权力清单对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种类、数量、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的统计和公示,本身不是对政府权力的合法确认,即便是纳入权力清单的权力,如果源于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不排除经法定程序审查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因此,权力清单的核心功能,是向社会公众传递政府到底管什么的信号,便于公民确定履行职责的主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示权力清单也可以为社会提供讨论权力资源的基础信息平台,为“哪些权力该取消、哪些权力该下放、哪些权力该转移”的公共讨论和决策,凝聚社会的共识,为政府转型和改革提供动力支持。
二是权力清单的价值是权力的梳理,不是权力的赋予,不能作为确定政府权力职责的授权依据。现代法治社会,对政府权力而言,奉行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意味着,政府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主体、权限、条件和程序行使、履行职责。权力清单记载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力以及这些权力的行使主体、权限、程序,不可混淆的是,这些权力由清单记载和罗列,却不是清单所授予的,支撑清单的是这些权力背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也是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的意义所在。因此,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确定政府权力有无、大小及运行机制等,不能只看权力清单,而必须透过清单看到背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权力法定的内在要求。
三是权力清单的规制对象是权力行政,不宜作为政府提供服务行政的限制。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对行政权力的规制和监督,也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特别是在从过去传统管制型政府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行政职能的履行日益多元化、多主体化、多方式化。政府行使对相对人不利的权力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不得在法外行政。但服务型政府又提倡和鼓励政府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权力强制行为方式,而后者由于自身性质及其他客观原因的制约不太可能被列入权力清单,且现行法律也不可能为这些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因此,权力清单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权力强制行为,不能成为政府拒绝提供多元化服务,或者排除柔性行政方式的理由和借口。
由此可见,将来权力清单的梳理和公布,具有自身的限度,只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步,为规制和调整政府权力,改进政府行为方式,提供了从源头治理的基础。如何将清单上的权力切实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是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难点和关键。
⑼ 如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负面清单
权力清单指明晰每个单位、每个职位的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要公开行政权力,先得知道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厅长、市长到底有多少权力?处长、科长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
职责清单就是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