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 国务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人民法院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而,对于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受理权,国务院也就不可能成为这些案件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后者,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国务院已依法规避,不会成为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B. 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该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对拒绝执行人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内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容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C.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本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还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必要,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聘请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7、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D.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不按时提供后果如何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需要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不按时提供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能否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分类: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网络-复议被申请人
F.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同一怎么办
本级复议,是可以的,
省、直辖市政府都是本级复议。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同一行政机关。
G.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执行"这句话怎么理解
意思被申请人是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扩展阅读: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H. 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I.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哪些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就是说你对谁做的决定和行为不服,你就以谁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