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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11-21 03:23:09

❶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吗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

中央总书记在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经济新常态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适应经济新常态,需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新常态,首要一点就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将不该由政府管理和政府管理不好的事项下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根本上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

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中央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门会议上肯定了简政放权一年来的成绩,并特别强调,要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寻租”空间,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一年多以来,新一届政府先后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同时修订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改革商事制度,减少、整合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并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这些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今后要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破利益藩篱,切实放权于市场和社会。

2、不断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增大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加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尽快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加快服务业有序开放,放开制造业准入限制。经过10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说容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都改革完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关键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将那些束缚经济社会发展、含金量高、突破价值大的权力取消和下放出去,真正实现“政府的自我革命”,激发市场内在动力和活力。

3、建立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重要抓手,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途径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政府在全面摸清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管”和“放”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如何做好“放”“管”结合、“放”“管”并举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挑战。“管”,就是事中事后监管,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大短板,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监管理念不到位。

很多政府部门“会批不会管”,“对审批很迷恋,对监管很迷茫”,对事中事后监管既不熟悉也不热衷,导致以批代管、以费代管和以罚代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存在。

2、监管体制不健全。

一方面,多头监管、权责不对应问题严重,监管职责既交叉又缺位;

另一方面,监管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

3、监管方式不科学。

监管部门较多采用“静态式”“运动式”的监管方式,平常监管不严,无心顾及问题隐患,问题暴露后才一拥而上。

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常态要求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在四个方面下工夫。

1、提升政府监管意识,落实监管责任。

重点是改变重审轻管、有权无责的现象,做到权责对应,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根本上破除“懒政”、“怠政”思维,清除“监管认知盲区”。

2、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

一方面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制度体系,例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等,通过相关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是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完善市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填补监管缝隙,堵住监管漏洞。

3、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一方面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监督,提升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依靠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4、加强监管研究,放管同步推进。

国务院明确要求,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对取消下放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同步落实。对予以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果下一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应当暂缓取消下放,否则又会回到“一放就乱”的老路上,影响改革成效。

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需要按照内在经济规律,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切实发挥政府在管宏观、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方面的作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1、完善宏观调控思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传统宏观调控思路更多强调速度和规模的指标,更为关注GDP、物价、货币供应、信贷投放、财政收支等数据。经济新常态下,宏观调控的重点是关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以及经济之外的民生、生态等指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部分,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

2、创新宏观调控方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经济新常态下,要探索区间调控和定向调控相结合的新的宏观调控方式。定向调控是区间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间调控的深化。实施定向调控,就是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定向施策。综合运用区间调控与定向调控,既调控经济总量,也调控经济结构,既强调结果的有效性,也注重调控过程的精准性,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创新宏观管理的实现形式。

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目标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手段、办法、技巧等的总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绩效的重要途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领域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变行政执法随意性强、规范性弱等问题,提搞行政执法公信力。

2、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

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和运转有序的市场环境。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有关部门也在抓紧制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措施。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式,创新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

3、积极开展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工作。

为把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新一届政府针对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在督查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估,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持续开展针对政策措施的制定前、实施过程和落实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对畅通政策渠道、完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需求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目标,应当从三个方面重点切入。

1、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总体水平。

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职能配置,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政府公共服务职责不“缺位”。同时,将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法治化,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权责体系,消除政府怠于提供公共服务的随意性。

2、加大公共投资,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国际经验表明,高速增长期结束并不意味着中速增长期会自然到来。在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把握底线思维,稳定经济增长,防止经济出现断崖式下滑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公共领域投资是稳增长的有效手段,重点增加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投资,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使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3、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核心是将政府职能转到为市场、社会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提供服务上来。对市场和社会能够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要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利用市场和社会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形成政府购买、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六、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中央总书记指出:“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处理好大和小、收和放、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大部门制要稳步推进,但也不是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大,有些部门是专项职能部门,有些部门是综合部门。综合部门需要的可以搞大部门制,但不是所有综合部门都要搞大部门制,不是作用相关职能都要往一个筐里装,关键要看怎样摆布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

优化行政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保障。这就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同步推进政府组织机构优化,使其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科学配置行政职责,完善行政权力结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形成科学、稳定、高效、廉洁的行政权力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同时,从法治的高度规范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将优化进程规范化、制度化,祛除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随意性,打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膨胀-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04/c1001-26319885.html

❷ 成立审批局之后,人员是强制划转的吗,还是自愿

成立审批局之后按政策办事,人员不是强制划转,而是以自愿为原则,根据本人的需要决定。

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监察等为一体。

审批局成立将解决原有审批职能分散,审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某审批局收编了原有18个部门的216项审批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现场审批率达到100%。有超过150项事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扩展阅读:

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流程:

一、“三个一”的工作流程

(一)“一个窗口流转”:

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创立企业设立“一口式”服务模式、企业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一条龙”办理机制,实现了“让材料和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路”目标,有效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一颗印章审批”:

解决“权力碎片化”问题。通过“一颗印章管审批”和“内部流程再造”,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一张申请表、一份承诺书”的便捷审批备案和信用管理体制,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系统”,通过“体制机制+科技”的手段,解决了“权力碎片化”问题;

(三)“一份清单定边界”: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三、“四个强化”的服务模式

一是,强化对“权力清单”的梳理

对216项审批事项进行重新梳理论证,通过取消、合并、压减、下放,最终确定新区审批事项173项,把简政放权的红利释放最大化。同时,推行行政审批规范化操作(SOP),规范审批事项各要件和要件审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是,强化便企便民服务举措

开通24小时企业服务热线,全天候值守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项目审批和投诉建议等便企服务,确保在30分钟内给予答复,完善公众服务热线功能,第一时间受理解决群众咨询、求助、投诉等,最大程度为居民提供便利;

三是,强化权力运行监察机制

加强监察监管制度建设,结合“权力清单”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和收费合规性等进行有效监察,明确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有效监控;

四是,强化“保姆式”服务

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帮办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办事的群众和企业提供全程专业化帮办服务。实行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制度,对非主审要件以承诺后补方式先行办理审批。发挥网上审批“直通车”效能,方便申请人在线办理审批事项。

❸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职责和作用是什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从政府的功能切入。就资源配置而言,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纠正市场的不良行为。也就是说,当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要挺身而出,力挽狂澜,行使公平合理配置资源的职责。

一、当前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功能的缺陷。
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中国采取了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虽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越来越淡化,但是,政府配置资源的模式,还没有完全退出。当前经济转型期,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功能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政府功能缺位,政府功能越位以及政府功能错位这“三位”上。
1、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功能的越位。
政府行政垄断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①政府对自然资源的垄断导致高耗能。中国自然资源并不丰富,但是很多自然资源由政府进行配置,资源价格长期偏低,一些稀缺资源利用效率严重偏低。

②政府对国企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政策倾向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各级政府部门常常以行业管理或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反竞争活动。这种行政垄断行为,为民企的发展制造了无形的“玻璃门”、“弹簧门”,使得资源配置的天平倾斜于国企和央企,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极大地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③政府对国企相关产品价格的垄断破坏了市场价格规律。这种行政垄断根源在于国企改革的不彻底,使得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政府对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国企仍未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加以规制,而是经常受制于某些代表垄断企业势力的特殊利益集团,屈服于某些垄断行业制定和维持垄断高价的要求。造成国企以最低成本获得资源,而以高价售出成品,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政府寻租活动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

①在现实社会中,凡是短缺并缺乏供给弹性的资源,都存在租金问题。资源的稀缺有些是天然的,如土地、矿产资源,有些是人为的,如政府颁发的许可证、配额、执照、授权书、批文、特许经营证等。天然稀缺下的租金可以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人为的资源短缺则会增加经济活动的成本,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流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的政府寻租行为有三种:政府的特许权;政府规定、政府的关税和进口配额;政府采购。

②掌握政府补贴权力的官员可能通过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利用分配财政补贴的权力进行设租。过往这方面的案例不少。某些国企,或者是接近权力的非公企业,容易获得政府补贴,但这种补贴是否一定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答案至少是不确定的。有些时候,政府补贴帮助粉饰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有些时候,政府补贴实质上被拥有裁量权的官员和相关企业瓜分。这些现象的出现,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使得某些企业反而失去了创新和艰苦奋斗的动力,而热衷于投机取巧,在获取政府补贴上下功夫。
2、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功能的缺位。
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造成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这里的垄断企业主要是指国企。垄断的存在将使垄断企业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从而使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产生利润率和工资率的差异、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如电力、石油、电信、自来水、燃气、铁路运输、烟草等行业,它们凭借垄断经营,都有相当高的利润额,其员工均有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待遇。
财税体制限制了收入分配资源的再分配。个税体系在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减弱、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扩大,另一方面削弱了国家必要的再分配能力,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从而加大了贫富差距。
政府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①前置审批过多,许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繁琐的资质和认证,行政审批权下放不到位,如省级政府下放的权力中,属于投资项目审批的仅占1/3,这样,审批流程过多,降低资源配置进度。

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未有效解决民营经济“玻璃门”的问题,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依然过高,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③部分审批权名义上虽已转移给行业协会,但实质性权力仍在政府部门,而行业协会普遍存在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政府行政审批的低效极大地影响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3、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功能的错位。
地方政府出于利益博弈导致产能过剩误导资源配置。

①近些年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在招商引资时,不仅采取税收减免、土地优惠、财政补贴、降低能源资源价格等措施,甚至不惜放宽环境标准、社保标准,严重扭曲了要素价格体系,带来产能过剩的严峻挑战,误导了资源的流向。如在产能明显过剩的情况下,仍然有16个省(区市)把钢铁、23个省(区市)把汽车作为“十二五”的重点发展产业。

②现行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决策造成产能过剩,误导资源配置。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财政层面上,没有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形成地方政府财政小事权大。在这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自然倾向于选择那些见效快、利润大、回收期短、增长速度快、能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项目来盲目扩张经济,由此引起重复建设、投资过热,以致对中央宏观调控的抵制。近年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不断攀升的房价,在经过几届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后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政府忽略公共产品供应的失序扰乱资源配置。

目前,社会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在政府财力有限情况下,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偏好”和“偏向”政策扰乱资源配置。

①社会公共产品供应失序。对于能增加政府政绩的一些公共产品,呈现出较高的供给热情,如道路、水利基础设施等,不能带来政绩而又能缩小贫富差距的公共产品不愿提供,或提供不足。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

②城乡二元化和中、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分割了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在城乡之间偏向城市,形成了城镇分离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镇实行的是由政府供给为主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农村实行的是以农民“自我供给”为主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而中西部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供给普遍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

二、政府如何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
当前,要纠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必须落实以下具体措施:
1、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打破政府行政垄断。
负面清单,是打碎民企进入的“玻璃门”的一把锤子。负面清单管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打破计划经济中的行政垄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

①负面清单管理,意味着实行“法无禁止则准入”的投资自由原则。我国过去采取的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主要是解决允许企业做什么的问题,所以正面清单是可以无限拉长的。而负面管理清单只公布禁止企业做的领域和产业,在管理上可以实现法律未禁止的投资事项企业都可以做,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家行政垄断导致资源配置不均的现象。

②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透明的,而且没有弹性,便于监督和防范政府权力的滥用及寻租现象的发生,实现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③负面清单管理只列举禁止企业做的事情,往往是一目了然,在负面清单管理条件下,绝大多数的行业和领域都可以使用注册制,而不需要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大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2、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
行政审批,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遗留物。

①要解除过多的政府管制和繁复的行政审批手续,放活市场。新一届中央政府分4批取消和下放了3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来,民营和个体企业增长37%,有效推动了民营经济发展,拓宽了就业创业渠道,提高了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

②淡化政府的前置审批功能,加强事后监管。要组建各类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的监管机构,通过事后监管维持市场秩序,实现政府追求的社会公平目标,以事后监管为主,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③同步推进行政审批和监管体制改革。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并不是放手不管企业,而是要转变管企业的方式:从行政审批转向市场监管。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加强市场监管两手都要抓,在放宽民企市场准入的同时,形成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市场监管,从而提高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

3、转变政府职能,矫正公共产品供给。
政府职能改变是更好发挥政府配置资源作用的根本改变。政府功能应该从竞争性地方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地方政府。竞争性地方政府助推产能过剩,依靠土地财政,与民争利,极大地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①必须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以此来限制和约束政府支配资源的不当权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一方面,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都需要尽可能简洁地列出单子。另一方面,权力清单必须公之于众,公开、透明。最后,每一级政府,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必须接受公众监督,随着权力清单机制的逐步成熟,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不断地删减政府权力项目,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要具体落实贯彻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要给出议事日程单,确定时间期限,中央政府要带头实施,从上至下逐步推进普及。

②增加公共产品的总供给、调节公共产品的供应配置。

⑴推进分税制改革。

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科学确定各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事权和财权,使得地方政府不再追求单纯的GDP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再将资源配置在投资过热的领域和产业,而将更多的资源配置于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⑵统筹安排公共产品基本供给。

破除城乡分割“二元化”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和模式,以及东、西、中部公共产品配置的不均衡,统筹城乡发展、大中小城镇发展,统筹东、西、中部协调平衡,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统一筹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的新型现代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
4、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 。
①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导向确实激励了投资,但是却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投资过热,过度投资。太阳能光伏产业全面过剩,就是一个典型。要将财税政策放置于宏观调控的大视角范围内,逐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财税政策。

②推动个税体制改革,利用好财税这个宏观调控的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③保证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增加公开、透明地用于社保民生。

自2014年起,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收取比例分五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企业,上缴比例最高,为25%。《决定》指出,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要提至30%。但30%并不会是一个终极比例,特别是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来说,这一比例还留有进一步提高的余地。央企红利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将用于社保等民生支出,但从目前来看,央企红利支出用于社保等民生领域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实施难度比较大。必须要公开这些上缴红利的财政支出,使之透明化、公开化、制度化、常规化。

❹ 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

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三、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地方审改部门已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明确了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介服务事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转企改制后,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

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

二是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论证、成本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部门制定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政府定价目录进行适时更新。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❺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130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是怎么回事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务院审改办12日向社会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共130项。公众登录中国机构编制网(www.scopsr.gov.cn)首页,点击“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即可查询。


❻ 负面清单内的外资审批还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吗

负面清单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❼ 冯玉臻称“权力清单”减少行政审批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是怎么回事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阿拉善盟盟委书记、盟长冯玉臻11日做客“2017新华网全国两会特别访谈”,与网友在线交流。冯玉臻介绍,这几年来,阿拉善围绕降成本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减少行政审批的过程中,采取了“权力清单”等一系列措施,成果显著。


第二,降低经营性成本。电力方面,通过多边交易,通过大用户直供减少在电价方面的支出。同时,想方设法降低企业费用。去年,全盟企业成本降低10亿元左右。

第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现在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我们想方设法跟金融部门协调,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以上措施在降成本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保证了企业在正常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❽ 如何深化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政府改革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的最大亮点,在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激发市场活力上取得显著成效,是近两年稳增长的重要因素。”住琼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表示,当前,在增长、转型、改革高度融合的背景下,深化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政府改革,有利于激发经济活力,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带动其它各项改革。“下一步,如何在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推进行政权力结构改革,成为政府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点。”
“从实践看,负面清单管理是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关键所在。在中央和省级政府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迟福林建议,1—2年内基本实现中央和省级政府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以负面清单管理倒逼转方式、调结构,倒逼服务业市场开放。同时,把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财政支出清单作为政府自身改革的重大举措,并在年内完成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财政支出清单的公布工作。
在迟福林看来,市场监管的效果长期不尽人意,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相分离的体制机制,一些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管,使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在简政放权改革中确立放管结合改革的新思路,重要任务是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分离。他建议,明确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分离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从国家层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快完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赋予市场监管机构法定权利和法律地位,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化。
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经济转型升级,面临着多方面的结构性矛盾。迟福林说,要以简政放权破题结构性改革。为此,他建议,调整财税结构,尽快启动消费税改革,加大“放水养鱼”力度,对小微企业设置更低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形成小微企业的自动减税机制;调整金融结构,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社区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民间金融创新发展、规范发展;调整教育结构,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的门槛,提高应用技术型高校的比重,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迟福林介绍,去年,国务院组织相关机构对行政审批改革作第三方评估,产生积极影响。他建议,把第三方评估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级政府全面推行。同时,引入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参与第三方评估,充分重视和发挥智库在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中的重要作用,以增强第三方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改革,涉及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的调整,需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需要把深层次的行政权力结构改革摆在突出位置。”迟福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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