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执法
目前食品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及手工作坊,他们不了解国家专法律法规标准,又没属有时间和机会学习,甚至没有能力学习。解决办法不能全靠打击,必需对他们进行登记培训,并对加工环境及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指导整改,保证环境清洁卫生、防止蚊蝇鼠患,指导加工过程不使用劣质原材料,不超范围、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更不能使用非食用物质。对于环境改造有困难的,国家应拨出专项资金进行免费资助,帮助他们改好为止。
Ⅱ 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是立法不善、执法不严造成的
应该说立法不善,执法不严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外,从业人员素质,食品安全大环境等也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诱因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是立法不善、执法不严造成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以下权力: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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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
Ⅳ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哪些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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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Ⅳ 《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有什么部门
工商部门应当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的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国务院有权决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的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工商部门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同时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定。
所以,工商部门应当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
Ⅵ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有哪些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
Ⅶ 每万人需要多少个食品安全执法人员
职责不到位,多少人也不管用!出勤和责任心多一些,一个顶十个!
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又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Ⅸ 请给三个执法不严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例子
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事件、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
相关新闻报道:
劣奶粉“喂肥”大头婴 http://news.gd.sina.com.cn/local/2004-04-28/412209.html
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 http://news.gd.sina.com.cn/local/2004-05-07/423051.html
高州某工厂生产的“毒罐头”流向市场 http://news.gd.sina.com.cn/local/2004-05-19/448089.html
广州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 http://news.sina.com.cn/z/jiajiu/index.shtml
广东关注:http://gd.sina.com.cn/guanzhu/shipin.html
搜狐:食品安全之痛http://news.sohu.com/s2005/shipinanquantong.shtml
中国三个最严监管食品安全
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40306/232618430380.shtml
Ⅹ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即将满一年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加快完善
二是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不足,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
三是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四是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五是食品生产监管仍然面临困境。
六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
七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有一定困难。
八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而且对于公安机关人员来说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配套的执法机制、执法制度、执法力量等尚未及时跟进到位,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比如,由于缺少配套条例和具体裁量标准,对一些严重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的手段运用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还有待提升;具体执法办案实践中鉴定机构难找、鉴定意见难出、鉴定周期过长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涉案物品处置难问题还普遍存在;公安机关专业侦查力量不足,发现打击能力还不适应,等等。
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提高执法能力
二、完善执法细则,综合执法,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切实用足用好必要的行政拘留等手段
三、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地方监管力度
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六、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罚等问题
八、进一步畅通鉴定检测绿色通道,明确涉案物品处置的主体责任、处置程序,为案件侦办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效保障;四是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强化装备经费保障,着力提升打击食品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不过总体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好的状态,这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从国际横向比较,还是从中国的发展纵向比,都有很大进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表明了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与信心,是我国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崭新起点,要真正实现并保障全国人民的食品安全,还需要社会的齐心协力,相信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