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A. 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B. 什么是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扩展阅读:
行政法基本含义:
包括两个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第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行政关系的客体和行政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规定国家行政基本原则、原则和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职责、国家机关的任免、考核、奖惩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等。
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金融、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各种专门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C. 行政法有哪些特点是什么行政法可划分为哪些类别
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①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②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处罚实施的条件是:一切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3)行政法扩展阅读:
行政立法的体制:
(1)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
(2) 国务院各部、委立法(制定部门规章)。
(3)国务院直属机构立法(制定部门规章)。
(4)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5) 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
D.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1)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3)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1)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2)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4)行政法扩展阅读: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 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5)行政法扩展阅读:
现代国家,行政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它调整的主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指向的乃是行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在国家的变迁中承担着促使传统“行政国”向现代“法治国”转型的功能。就中国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环节,在于如何实现对强大的政府权力的依法治理。
对庞大的行政组织系统进行有效的规制。不同于其他邦联制国家,我国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格局,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为行政组织提供行为指引,这便是制定“行政基本法”的国情背景。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法很难生成一部统一的法典,因为生活中的行政关系太过广泛多样且稳定性低,很难以一部法典进行格式化规范。这样的理由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更有说服力,政府主导的改革不仅让社会始终处在不断转型之中。
也让政府的行政权力和治理方式处在变换之中,从而让制定统一行政法典的努力更显徒劳。这样的认知突出反映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转向上,学者们一开始也试图勾勒出类似《民法通则》一样的行政法典框架,但随后的改革与治理实践使得这一探索困难重重。
F. 行政法与政
行政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的行为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
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行政行为即为不合法
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包括哪几种法
主要分两种: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教育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H. 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百、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1、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4、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
I.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人们对行政的涵义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对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种多样。因此,关于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在对行政法概念的众多表述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义
对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涵义:
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普通部门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显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 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个部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即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关系是社会关系,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个性是通过它的特征反映出来的。行政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在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从内容上看,行政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或者说,国家行政权是行政关系的核心。行政关系共实就是国家行政权实施所引起的关系。
第三,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第四,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行政主体的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产生前提。(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强制措施,如行政强制执行,而相对人不具有这种手段。(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过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权,而这是相对人所没有的。
第五,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在民事关系中,争议双方当事人,无论那--方都无权单方处理纠纷,只能求助于第三者来解决。而行政关系不同,虽然行政主体是争议的-方当事人,但它有单方处理的权力;即使有的争议需法院作最终裁决,但行政主体也往往有先置处理权。就是说,行政关系的特征允许行政主体在-定范围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为行政法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权力,是管理者;其相对一方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拥有国家权力,是被管理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本质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规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现。
行政法发展到今天,一方面,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专横,保障了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要求适当扩大行政权、约束公民权。因此,适应这一社会趋势,现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权法"的窠臼,向着"平衡法"的方向发展。其特征是行政权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权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与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相适应,现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而这一平衡是通过立法、执法和救济三个动态环节来不断调整和实现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过程;执法是着重保障行政权,要求公民服从的过程,但也应掺入民主与公正的机制与因素;救济是着重保障公民权、审查行政行为的过程,但也应注意维护行政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权滥用。上述立法--执法--救济的整个发展过程,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正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在执法和救济两个具体环节上的差异性和不对等性,保证了其在行政法总体状态上的对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这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发展规律,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动力和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颁布,充分证明"平衡论''的思想确实贯穿于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之中。
平衡理论的主要内涵。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它包括两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在总体上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对于实现行政机关与公民义务的平衡,两者各自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综合体现)的平衡,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意义。
1、行政法的价值导向:平衡论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主张在价值冲突中诉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学应当转移以法院或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视角,直接以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当强调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宪政视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衡论主张,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和民法一样,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并且两者调整的状态都应当是一种平等、平衡关系。平衡理论认为,无论在哪个具体的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则:平衡理论认为,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当得到同等保护,都需要激励;同时,权利和权力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其规范应主要限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机制赋予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主张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7、行政法体系 平衡论倡导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建立一种"行政权--公民权"之间的协调模式,认为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