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设服务型机关,优化服务,是新形势下征管改革发展的趋势。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于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侧重讨论稽查执法与对纳税人服务的关系。
一、目前税务稽查的执法与服务的现状
长期以来,税务稽查在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税务稽查人员中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对纳税人的“过错推断”,从而导致了税务稽查重“打击”,轻“服务”。税务稽查只注重对违法当事人的补税、罚款,很少对当事人的财务核算 、纳税方面提出建议及辅导、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以至于检查结束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财务核算能力没有得到提高,更有少数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产生抵触情绪。由于税务稽查执法力度不够,未能很好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偷税现象屡禁不止。
新形势对税务稽查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稽查也逐步从过去的单纯执法型向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转变,在注重执法的同时,加强纳税服务。但由于部分稽查人员未能正确理解执法与服务的辨证关系,认为服务必定会影响执法,削弱执法的刚性;对优化服务认识不到位,仍把纳税人作为打击对象的现象较为普遍,加上纳税人的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导致执法过程中不文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优化稽查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全面更新稽查服务理念
辨证地理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持做到税务执法与服务并重,发挥执法与服务双方面的积极作用,寓服务于执法中,使执法与服务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重视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对税务执法的满意度,让稽查服务贯穿于税务稽查的全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使纳税人不敢偷税。通过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核算,逐步减少并最终实现无意偷税,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使纳税人不想偷税,诚信纳税,实现“税企双赢”。
(二)落实措施,全面提高执法与服务的水平
1、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生命力,通过组织培训与自我学习,激发每位稽查人员的学习热情,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学习型人才”,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开展业务研讨与交流,积极探索,群策群力,争取在检查方法、调账能力等技能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有力的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业务技能也是开展服务的良好基础。纳税人的服务需求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才能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逐步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实施阳光稽查。阳光稽查是指税务稽查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并能充分尊重纳税人权益。实施阳光稽查并不会削弱执法的力度,每位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重证据、重环节、重程序,将每个涉税案件都办成铁案,使违法者在阳光下无法藏身;同时,也让合法经营者感到阳光般的温暖。稽查干部不再是单一的执法者,而是税收战线的多面手——严格执法的稽查员、税收政策的宣传员、税收业务的辅导员、企业诚信纳税的监督员。他们的使命是“查补一笔税款,留下一份建议,规范一户企业,反馈一种评价,赢得一份信任。
(三)大胆改革,创出服务新特色
1、开设稽查网页,拓宽服务渠道。由于稽查工作的繁忙,稽查人员与纳税人面对面交流的时间不多,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了解不深,服务内容不够全面。信息时代为稽查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利用互联网这一现代化手段,开设稽查网页,使稽查服务面向更多的纳税人。通过设计不同版块,进行财务核算、税收政策、税收与会计差异辅导、问题解答、纳税人信箱、警示教育等栏目,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交流,了解纳税人需求,使稽查服务更有目的、更高效,逐步提高纳税人的整体素质。
2、改进稽查方式,督促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目前,稽查信息库正在构建和充实阶段。信息库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税务稽查提供参考依据,也为完善服务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实际情况表明,纳税人并不重视查前预告给予的自查机会,自查表多为空白或仅自查较小的问题。而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对已发稽查预告书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可考虑采取将稽查预告与评估稽查相结合的方法,即依据收集到的有关纳税方面、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对部分纳税人,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如约谈等),对其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否则,进行立案查处。促使纳税人重视稽查预告,主动自查自纠,充分体现自觉改进、自觉纳税从宽,立案稽查从严的原则,促使稽查预告取得良好的效果。
『贰』 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有刑事执法权
包括税务稽查部门在内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权限。对于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犯罪刑事案件应当专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叁』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有哪些特点
税务稽查选案,是确定稽查对象的过程。税务机关选案有多种形式:通过计算机选案、随回机抽查、答举报、转、交换等,其中群众举报即是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协税护税的好形式,又是发现案源的主要途径。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属于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搞好选案体系的建设,无疑就抓住了整个稽查工作的中心链条,从而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发展,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据处理,从而在所管理的纳税户、扣缴义务人中选取最有嫌疑的逃税者,进而为下一步的税务检查铺垫基础。这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有效地将有限的人力调配到最需要稽查对象上的重要措施。而选案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选案准确程度涉及整个稽查工作的质量。
『肆』 浅谈如何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税务稽查在整个税收征管流程工作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外查偷逃、内查不廉、规范征纳行为、打击涉税犯罪、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纪律约束,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反腐倡廉意识,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摆在全体税务稽查执法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偷税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隐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处理失当的风险。 (二)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与税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不断地修改完善,这就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有疏忽,就会存在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风险。 (三)随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难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规政策或者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而产生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可能掌握与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包括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基层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远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使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结合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实际经验,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容易产生的环节 (一)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1、选案违法,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私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现在大多数稽查部门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选案行为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滥用手中的选案权,任意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2、案件泄密,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税务稽查。3、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检查环节的执法风险。1、违反法定程序,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出示的不出示,虽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造成违反程序的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施检查,超越或滥用职权行使税务检查权,比如在调查取证时对当事人进行引诱、逼供或搜查等不当的权利,就会造成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3、不认真检查,不真实上报检查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比如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该查深不查深,该取证的不取证,或者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此时可能造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4、泄露商业秘密,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稽查人员在检查中所了解到的企业重大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如稍不注意就可能泄露出去,此时就有可能违法。 (三)审理环节的风险,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益。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对案件证据未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或对证据是否合法审理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进行补正,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对达到移送标准税务违法案件不移送的。以上都可能造成违法。 (四)执行环节的风险,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全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执行或部分执行,都可能造成违法。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提高稽查办案能力。一方面加强对税务干部的防止职务犯罪和两权监督、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训练税务稽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引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首先,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执法随意性引发的稽查风险。二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法院多沟通,协调和统一取证的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规则收集充分的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稽查相对人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四)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告知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首先,在税务稽查办案的立案、实施、审理、执行各大环节都要将相应的救济权利及时告知纳税人。这样做既能降低税务执法风险,又能向纳税人传达税务机关的稽查执法信息,从而将部分涉税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对稽查实施环节已经检查完毕,在审理定案之前,召开由稽查部门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与纳税人交换意见,慎重定案处理。 (五)加强税务稽查的内部考核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对税务稽查质量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价和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税务稽查人员遵守稽查规定,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另外在形式上可采取不定期交叉检查和复查的办法,提高稽查质量,从而大大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伍』 税务稽查执法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以下9个方面权限:
(1)检查纳税人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 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8)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9)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陆』 如何看待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和实践税收柔性执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柔性执法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为进一步转变税收执法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将运用和实行税收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主要是运用辅导、建议、提醒、警示、沟通、劝诫、说服等非强制性的柔性执法方式,注重通过服务、疏导、说理和教育手段实现税收执法目的和效果。
柔性执法强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在税企之间建立起一种符合时代特点的和谐、融洽关系,是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柔性执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方式,更能满足和贴近纳税人的现实需求;通过创新执法理念,运用弹性灵活的手段减少税收执法阻力,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符合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收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标追求。
『柒』 国税局稽查队主要做些什么
税务稽查队的主要任务是:
1、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稽查工内作。容
2、查处有关的税务违章案件。
3、办理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其他税务稽查事项。
4、负责对所属征收单位征管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
各级税务稽查队在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及时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7)税务稽查执法扩展阅读:
稽查对象:
1、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2、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捌』 执法督察与税务稽查有什么区别
税收执法监督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和法律规定,对本机关、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内员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纠偏的活动。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征税时由税收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玖』 税务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不配合,税务稽查局是否有权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拾』 什么是税务执法监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教育惩处与整改建制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内容:
税务执法监察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问题多发的环节和部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对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注销;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抵扣的管理和审核比对;
3、税款征收入库情况;
4、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
6、税务稽查行为;
7、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8、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
9、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10、其他与税收执法权有关的情况。
(二)围绕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2、结合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贯彻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监督检查;
3、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
4、对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5、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协作、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7、其他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税务执法监察分为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日常执法监察:
(一)综合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执法监察。是指有计划地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事项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税务执法监察事项:
(一)根据上级监察机构、本局和当地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执法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税务执法方面的举报和信访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六)根据领导交办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也可以抽调人员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察,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执法监察中可采取问卷调查、进行座谈、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组织评议、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
第四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县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开展工作要做到三级互动、各有侧重、上下配合、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局是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采取规定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除完成上级规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外,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级机关每年明确的执法监察重点内容,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本级年度执法监察项目,5年内对所涉及到的执法监察项目检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发挥在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2--3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外,还要按照检查面不少于1/3的比例,加强对各县(市、区)局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三)省局要重点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各类报表和材料的上报工作,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一)各县(市、区)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立项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执法监察报表,及时反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二)各市局要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立项项目和下级立项项目汇总表,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送上、下半年的《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11月30日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第五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职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构应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监察机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记录、照相、录像或复制。
第十七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该行为。对拒不执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有权对执法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法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机构有权提出提请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从年底开始,对各市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组织检查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查看档案和实地抽查县(市、区)局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个县(市、区)局。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市局成绩x40%+县局平均成绩x60%=市局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确定考核成绩(考核表见附件)。各市局可参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