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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履行

发布时间: 2020-11-21 02:16:00

A. 如何正确理解并实施《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

(温岭市政府法制办――连正美)
《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履行义务,并向其收取必要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代履行的有关内容。从理论上把代履行可以分为普通代履行(实施时适用普通程序)和立即代履行(实施时适用简易程序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这些条文的规定中,对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实施代履行的程序以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大家的理解是一致的,争议和分歧比较大的就是对普通代履行(以下简称为代履行)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否当事人所有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行政机关都有
权代履行?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只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真仔细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可解决。代履行只适用三种情形之一:(一)危害交通安全,(二)造成环境污染,(三)破坏自然资源。除此之外,均不是代履行的适用范围。
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是否正确理解并实施代履行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要想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二条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解决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的问题,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解决了如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后采取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显而易懂的。但问题是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是否只能由法律设定呢?遗憾的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设定依据规定得非常清楚。第二、要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中的依法一词。这是解决代履行的重中之重的问题。据笔者所知,立法机关在法条中如使用依法一词,应该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而狭义的如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法律、法规。据此,可完全推断,这里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但有的人就此认为除了法律以外,法规、规章也有权设定代履行的实施机关和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立法含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是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不是依法直接作出代履行的决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决定。在此,笔者把代履行的执法流程简单绘制出来供大家思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因此,综观《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代履行应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已经对代履行作了的设定,所以,我们应尽早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依法的阴影中走出来,正确理解代履行,正确有效实施代履行。

B. 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

代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②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③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④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⑤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C. 代履行应当遒循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D. 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什么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方式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回种方法,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委托答第三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方法。代执行的要件是:①代执行的内容一般都是作为义务,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②须先有合法的行政决定,在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才能代执行;③代执行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向不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收取代执行中所支出的费用。

E. 代履行和代执行的标准定义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

F. 简述代履行的含义和条件是什么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代履行是什么意思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H.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带履行的范围

法律未对可以代履行的范围作出列举式规定,而是作出了概括式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只要是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都可以代履行。

I.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是什么意思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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