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执法
❶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些物品都可版能是涉案财物和作案权工具,依法当然可以予以扣押。
如果扣押的不对后面予以退还就可以了,如果说这是登记保存也行,但是登记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这不是强制措施,只是对证据的一种固定,强制措施是指拘留这些措施的。
❷ 森林公安是干什么的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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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的职责
1、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为己任,长年战斗在广袤林区、边远山区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一线,为保护自然生灵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无私奉献,成功破获了大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
打击处理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收缴了大量林木树木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力地打击了猎杀、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盗伐、滥伐森林,哄抢、盗窃林木以及乱征滥占林地等现象。
为林业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为彰显中国责任、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相关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全球野生动植物保护运动呈现政治化、高层化、外交化等趋势,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已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形象的重要行动,森林公安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为此,森林公安主动出击,以每年1-2项的频次,掀起一波又一波专项行动,破获一大批大案要案,摧毁一个个涉林违法犯罪团伙。
1999年,著名的“可可西里一号行动”一举打掉17个盗猎团伙,成为藏羚羊保护的里程碑,赢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森林公安尤其重点关注涉及虎、豹、象、犀牛、熊等珍稀濒危物种和团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深挖彻查,树立了森林公安执法权威。
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森林公安组织的各类专项行动更是从未间歇,“可可西里一号”“南方二号”“天保行动”“候鸟行动”“绿盾行动”“飞鹰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成功遏制了涉林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做到了哪里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哪里就有森林公安利剑出鞘。
3、保护动物制品
森林公安还会同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了“老虎行动”“旋梯行动”等专项行动,组织和参与了多次执法检查及查没象牙销毁活动,连续主导和组织实施了“眼镜蛇1号、2号、3号行动”。
中国森林公安荣获CITES秘书长嘉奖、克拉克·巴文野生生物执法奖、斯巴鲁生态保护奖、“中国边境野生生物卫士”等一系列荣誉。可以说,在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我国光辉的国家形象和全球瞩目的执法成就背后,森林公安这支生态尖兵立下了赫赫战功。
为加强生态保护,促进森林公安事业健康发展,2005年,在国务院的关心推动下,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了森林公安的政法专项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民警过渡为公务员问题等制约森林公安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
2010年,中央财政建立了森林公安经费转移支付政策,中西部森林派出所房建工程加快推进,市县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纳入国家规划,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持续增强。
从高寒禁区的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的热带雨林,从车水马龙的东部沿海到人烟稀少的西部内陆,都有了森林公安队伍的长年驻防和守望。
❸ 林政资源执法稽查大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林政资源执法稽查大队(也称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是属于林业局下设行政单位,具有执法权
以长沙市为例
长沙市林业和园林综合执法支队为长沙林业局直属单位
机构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园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和实施本市有关林业、园林的政策法规;
2、受长沙市林业局委托,承担城区(不含望城区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林业、园林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计划、绿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侵占园林绿化用地、损毁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等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对违反全民义务植树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区内非法移植、损坏、砍伐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区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毁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城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对补绿还绿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和望城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林业、园林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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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机构职能:
1、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2、负责直接侦破、查处市五区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3、协调、督促和直接查处全市重特大森林案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大案件;
4、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❹ 森林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5
你好,简要回答一下:
1.王某鼓动孙某的行为理论上两种观点:一种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同时刑法中规定了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还有一种观点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其利用孙某15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利用人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后到孙某家盗走4000余元成立盗窃既遂。
2.根据以上分析,若认为孙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则考虑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若认为王某成立间接正犯,则孙某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赃物在量刑时应考虑自首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盗窃罪的处罚。因其举报制假窝点并提供有利于破案的线索,构成立功(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❺ 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民宅吗
按照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程序来说,公安民警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公民住宅的,比如说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赃物或者是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搜查,但是如果说没有经过审批程序或者没有遇到特殊情况,民警是不可以随便进入公民住宅的。
❻ 各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❼ 有了解公务员岗位森林执法工作要做什么好不好
森林公安局是属于林业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的,行政上以林业局为主,但业务上受公安局管理,一般是在林业局设置作为内设机构的森林公安局,并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的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模式。但今年全国正在推机构改革,森林公安好像已经直接划归公安局管理。
森林公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还是不错的,工作上没有公安局那么危险,主要做与森林相关的保护工作。
❽ 森林交警允许上道执法吗
森林警察只能在自己的执法范围内执法,比如林地和与树木有关的运输。
开心快乐每一天!哈哈哈!
❾ 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