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规
⑴ 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个劳动者版都有享受社权会保险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社保法规扩展阅读:
劳动者在缴纳劳动保险后,出现以下情况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
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⑵ 劳动法对社保的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⑶ 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具体说明下
国办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 (2014-04-17)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11-15)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3-10-08)
·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2013-02-25)
· 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 (2013-01-15)
·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13-01-04)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2-10-08)
·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2-06-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05-10)
·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1-19)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09-13)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1-07-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07-0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07-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06-13)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01-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1-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2-08)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05-27)
·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 (2010-04-12)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03-15)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2010-01-07)
·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6)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10-27)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 (2008-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04-25)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04-24)
· 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28)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2007-11-29)
· 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007-11-14)
·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08)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8-14)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08-08)·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07-09)·
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2007-07-09)·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7-05-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 (2007-05-18)·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 (2007-05-18)·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7-05-18)·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 (2007-05-18)·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7-05-18)·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7-05-18)·
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2007-05-18)·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7-05-18)·
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2007-05-18)·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007-05-1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7-05-18)·
劳动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2007-04-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2007-04-11)·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2007-04-10)·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2006-10-17)·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6-10-17)·
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6-10-17)·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10-1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6-10-1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06-10-17)·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06-10-17)
⑷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 企业缴纳社保依据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每个职工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回医答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还享受生育保险,这五险就是平时所说的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步需要缴纳。除了社会保险外,还有住房公积金也是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个人缴纳。
⑹ 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部门法分为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回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答等八个法律部门。社会法部门又有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分类。在这两个分类中,都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⑺ 劳动法关于社保的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九章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建立养老基金对于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它既有激励人们去获取胜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风险。
为了克服市场经济这种弊端,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的一套失衡机制, 如税收调节机制、企业破产机制、社会保险机制等,以分散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其中尤以社会保险是最为完整的社会稳定器,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社会保险中又以养老保险涉及的人最多,花费的金额最大,影响最深,关系到几代人。由此可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养老保险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现是现有离退休职工已达2600多万人的庞大队伍(而且这支队伍每年还以较大比例日益增加),却没有养老基金积累,完全采取现收现付的办法勉强予以维持。
而实际上,当前不少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职工离退休费用已经处于难以为继的境地,这种现象,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相适应的。
为把《劳动法》规定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精神落到实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社保法规扩展阅读:
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列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协商和解。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此途径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二、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有关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行政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违法事实。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赔偿。
四、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申请支付令。对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直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诉讼。提请仲裁后对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⑻ 关于社保有哪些法规政策
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属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最低工资规定 第21号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 等等,具体你可以到政策网络中进行查询。集合了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⑼ 社保承担的法律规定
1、朋友你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中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公司给员工补交社保是这样操作的,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就可以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⑽ 社会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社保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以及有省以及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而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