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法规
Ⅰ 行业标准是不是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不是法律法规,但有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行业标准对本行业成员单位有一定约束力及外围单位的附射作用,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针对某些纠纷法律没有名文规定的地方,法院会参考行业标准。
Ⅱ 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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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五险一金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Ⅲ 行业标准是不是法律法规
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内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容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Ⅳ 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
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
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
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
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
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
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
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
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
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
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Ⅳ 清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高处作业施工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高处广告、空调的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作业。建筑施工、电力架设高处作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社会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高处作业;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第六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第七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依法进行必需的安全投入,企业注册资金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六)依法与高处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七)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处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使用的绳具、索具、吊笼、吊篮、座台、安全带等作业装置均须购买、使用经技术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可以定期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
(八)实施高处作业应当制定具体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九)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偿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登记注册从事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和高处广告、空调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施工作业的单位,经营范围含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作业资格证书”,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高处作业”;经营范围不含高处作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高处作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注册从事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办理“作业资格证书”,确保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并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高处作业”;其作业人员未办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高处作业活动。
第九条 发包单位发包实施高处作业时,要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其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不得发包给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承包单位制订并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高处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作业合同、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资格证书”到作业所在地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确保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高处作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高处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电信行业在业务上涉及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信行业在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划分电信业务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基础电信业务细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细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两种;详细划分可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业务分类实施许可制度,并列出企业开展相关电信业务许可的条件及材料,以及许可证办理后需如续期、年检、变更等事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划分为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和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两种,主要针对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Ⅶ 什么行业法规
这要从立法的几个要素看
法律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特征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如果一个行为准则是按以上规定制定出来的,那么它就是法律、法规。比如“红灯停,绿灯行”,如果不是,比如“22:30熄灯”就不是法律、法规。
希望你能理解
Ⅷ 印刷行业法律法规
1
一、通用审查义务-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
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
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一)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经审查,发现出版物内容具有类似上述情形的,应事先向公司
主管领导通报,暂停承印业务。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40条)
二、正规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印刷合同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单位印刷出版物的,应依法与印刷单位签订合同。……………..…(《出版业管理条例》第33条、《印刷管理条例》第16条)
(二)验证与备案
1、图书、期刊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7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8、16条)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刷
①
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
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②
印刷前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③
妥善留存验证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2年,以备出版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
①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②印刷前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③印刷前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④妥善留存验证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2年,以备出版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2、报纸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7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9、16条) (1)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2)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3、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17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9、16条)
(1)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2)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3)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验证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9条、《印刷品承印管
理规定》第12、16条、《出版管理条例》第34条)
(1)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验证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3)妥善留存验证的批准文件和印件著作权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三)出版物样式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0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29、35条)
1、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
项;
2、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四)禁止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1、22条,《出版管理条例》第33条) 1、不得盗印出版物; 2、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
三、商业类产品印刷相关法律法规
(一)商标标识印刷 1、审查商标图样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6条、
《商标法》第10条)
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⑵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⑷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4条、《印刷
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3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5条》)
①商标注册人委托
a验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b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
样相同;
d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2年,以备查验。 ②商标使用人委托
a验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b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且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d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e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
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4、建立相关制度…………………………(《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第8、9、10条) ⑴商标印制档案制度
①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②《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③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 ④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⑤商标印制档案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⑵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制度
①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②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
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⑶废次标识销毁制度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5、禁止行为
⑴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 使用注册标记;………………………………(《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第6条)
(二)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 1、审查广告宣传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广告法》第7条) 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②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④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⑥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⑦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⑧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5、26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3、16条)
(1)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代理人等)委托
①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③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
①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1、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2、验证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4条) (1)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
(2)印刷前将委托印刷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 (3)验证并保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 (4)验证并保存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5)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6)妥善留存上述验证的证明、书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
部门查验。
(三)禁止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3条)
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四、内部资料印刷相关法律法规
(一)内部票证、专用证件
1、审查内部票证范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29条、《印
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5条)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
票证;
(2)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
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 (3)其他专用证件。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5、16条) (1)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 (2)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3)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妥善留存验证的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2年,以备出版行
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4、样本、样张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20条) (1)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3)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审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范畴………….(《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条) (1)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 (2)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备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9条) (1)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
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2)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
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三)境外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2条)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四)禁止行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5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3条)
1、不得擅自保留样本、样张; 2、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6、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 略或假冒、伪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
(一)与委托印刷单位签订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二)验证与留存
1、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
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1条)
①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③妥善留存验证的委托印刷证明、批准文件和准印证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④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30条) ①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②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3、境外资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2条)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三)禁止行为
1、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六、委托包装、装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1、 对正规出版物进行包装、装潢的,应当验存妥善留存委印单位的印
刷委托书、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则上可以在外包装上标注雅昌字样,并进行运输。
2、 对非规出版物进行包装、装潢的,应当验存妥善留存委印单位的委
托印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客户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雅昌字样,并进行运输的,应当事先参照前述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方可受理。
法律依据如下: 1、《印刷管理条例》 2、《出版管理条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5、《广告法》 6、《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Ⅸ 咨询行业的法律法规
你好!就目前市场来看,我国咨询行业处于高度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显然是很混乱的,国家势必会出台一些法律政策去规范它。但是,至今还没有专门调控该行业的法规出现,但它依然受我国公司法等民、商、经济法的调整。同时国内很多城市也涌现出一些咨询行业协会,这都会对这个行业带来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