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派出
1. 派出机构中,为什么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1)执法派出扩展阅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行政资格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
2. 派出所属不属于执法机关
派出所属于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另外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3. 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怎么确认
以编办下发的市质监局设的分局的“三定”方案中关于职责职能为依据。
4.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和商贩发生纠纷,商贩耍无奈,城管只好去派出所协调此事,去派出被拒绝座
在没有相关视频证据之前,不好评价。你们觉得受到侵害的,可以让你们的上级出面,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5. 国土资源分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国土资源分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法制周刊》编辑部
国土资源分局作为派出机构,是否有行政处罚权?能否对土地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国土资源分局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主体资格?
一名基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
根据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鉴于现行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关于委托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实施。
一般来讲,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其中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是政府组成部门,市、县国土资源局是政府工作部门,无论是政府组成部门还是政府工作部门,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问题是国土资源分局是不是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3F如果是,就具有行政处罚权。否则,就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我国政府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级政府。其所属部门称为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些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受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在编制上受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因此,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为市(州、盟)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被派驻地政府的工作部门,也不是市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同样,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到位,虽然称作“国土资源分局”,但并不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按照三定方案,其仍然属于所在地的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由于市辖区在我国属于县级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土资源分局具有行政处罚权(已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一管理的设区的市除外)。
接下来的问题是
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参加行政诉讼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参加复议或者诉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
现行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参加行政诉讼等。对于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规定,即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至于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则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否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是法人成立的要件。而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具备上述要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等民事活动,其参加民事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派出其的行政机关承担。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是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资源分局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作为派出机构,有些地方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些地方没有明确是派出机构还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果作为派出机构,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参加行政诉讼等活动。如果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参加行政诉讼等活动。如果没有明确,则根据其机构编制由谁管理来判断,如果机构编制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则为派出机构。如果由市辖区政府管理,则为政府工作部门。至于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则要视其是否作为独立法人而存在。但是现实中的国土资源分局无论其体制如何,多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相对人也认可其民事行为。可是,一旦发生纠纷,能否参加民事诉讼,则仍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本刊特约法律顾问 潘辉
6. 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哪些
乡镇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设有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代行或受委托在乡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派出机关主要有公安派出所,国土分局,税务分局等,委托乡镇的有计生办、安监办、民政办等。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6)执法派出扩展阅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7. 派出所是执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
派出所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当一个行政组织与另一个行政组织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组织为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组织则为派出行政主体。它们之间构成了行政派出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设立派出组织的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被设立的派出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设立它的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但例外是,当法律、行政法规直接对派出组织设定某种行政职权,并且它行使这种职权时,这时的派出组织才是行政主体(就是说需要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
参见:你搜一下,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9年)第20-21条。
8. 药品监督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处罚,未被列入执法权限的是 A.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 C.
这个题的答案是D责令停产停业,这个排除机构没有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