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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分类

发布时间: 2020-11-20 23:46:37

❶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1)行政分类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❷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行政行为种类有九种: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❸ 公司行政文件分类

公文资料:公司红头文件、总公司文件、重要会议纪要、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规章制度、重内要外来文件、容法律法规、合同等等;
人事档案:履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简历、聘用合同书、考核记载、重大活动记载、重大奖惩记载、照片、培训记载等等;
财务档案:原始凭证、票据管理、各总分类帐、现金帐、报表等等;
技术档案:企业产品标准体系、工艺文件、技术规范、质量管理文件、各种质量活动记录、外来标准等等;
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备技术与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安装调试记录、运行记录、大修记录、事故记录、技改记录、图纸、计量器具校验等等;
其它:公司各类证书、荣誉、资质、供方资料、客户资料等等。

❹ 简述行政环境的特征与分类

行政环境的特征

1、广泛性:由于公共行政系统极为庞大,作用范围极为广泛,与其构成有机联系的环境因素也因之具有极为广阔的范围。公共行政生态是行政系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外部要素的总和。因此,凡是作用于行政系统的外部条件和要素,从地形分布、山川河流,到气候特征、自然资源;从人口数量、民族状况,到阶级状况、历史传统;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到社会制度、经济状况,乃至人际关系、道德水准等,这些自然的、社会的种种因素都属于(纳入到)公共行政生态的范畴。

2、差异性:构成公共行政生态的综合要素,(各个要素作用的向度、力度和维度是有差别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没有一个是完全相同的;行政主体对于公共行政生态的反应也是有差异的。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千差万别,经济状况、风土人情以及文化习惯也不相同。各种不同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这种差异性的具体表现和产物。

3、复杂性:公共行政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它对公共行政的影响和作用不仅具有广泛性,更具有复杂性。众多的外部生态环境条件和要素本身,以及这些要素之间,构成纵横交织的复杂关系网络。

4、可变性: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生态自身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生态在公共行政活动的引导下发生改变。公共行政生态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社会环境中人的因素。人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就是人的组合,而自然环境也会被人为活动在一定程度改变。只要人是活跃的,公共行政生态就会不断变化。

5、互动性:行政环境各要素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途径作用于行政管理;行政组织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方式、途径反作用于外部环境因素,从而改造客观世界。它们之间呈现出互动性。

行政环境的分类

行政环境的内容广泛而复杂,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1、根据内容的划分: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与行政管理发生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自然条件(生物与非生物)

社会环境:指人与人的活动所形成的并对行政管理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作用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总和。(政治、经济、文化,也叫人文环境)

2、根据地域的划分: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

国内环境:一个国家国内对行政管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之和。

国际环境:一个国家与世界各国家、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国与国之间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国际政治局势的稳定程度、国际经济与科技发展状况、国际文化发展趋势等等。

3、根据规模和层次程度划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类

宏观行政环境:主要是指基本国情,广义地说也包括国际的公共行政生态和国内的公共行政生态。

中观行政环境:是指行政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情况,包括行政组织的结构是否合理,职权划分是否明确,沟通是否顺畅,制度是否健全等。

微观行政环境:是指一个行政机构内部甚至一个领导班子内部的具体情况,包括结构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人际关系是否良好,工作方法技术是否正确有效等。

4、从不同作用上分,可分为良性行政环境和恶性行政环境。

❺ 行政制度的分类

行政级别定义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编辑本段国家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有如下规定: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编辑本段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
国家级正职: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
国家级副职:
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广元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广元市卫生局副局长、苍溪县副县长)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乡科级以下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特别说明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各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4、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编辑本段军队(武警)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对应关系
军队军衔 军队职务 地方行政级别
上 将 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正大军区职 国务委员、副总理
中 将 正、副大军区副职、个别正军职 省、部级
少 将 正军 职、副军职 、个别师职 省部级、 副省部级,个别司局(国家部委所辖)
大 校 师 职、副师职、个别副军职 地级市、厅、司局(国家部委所辖)、个别 副省部级
上 校 正团职、副团职、个别副师职 正县处级、副县处级、副司局(国家部委所辖)
中 校 副团职、正团职 副县、处级、正县、处级
少 校 正、副营职 正、副科级(或主任科员)
上 尉 正连职、副营职 副科级(或副主任科员)、 股级
中 尉 副连职 科员级
少 尉 排 职 办事员级

备注:
1、军衔与军队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军队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别才有对应关系。 2、军委委员享受国家领导人待遇,实际是不低于国务委员。这从我们国家的军委与国务院是平行并列对全国人大负责就可看出。而且军委委员的工资也是对照国务委员并高20%。 3、兵团级在1989年正式取消。 4、大区级、四总部、军委委员级大体上可以对应地方国务委员级别。军委副主席对应副总理。但是,由于军队的等级为15级,地方为10等13级。所以,大区级、三总部、军委级对应地方级别是略微显得有些不完全对等 人民警察警衔及等级与地方行政级别对应关系:
人民警察警衔: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衔与地方行政级别: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备注: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编辑本段现代行政级别与清朝对比
正省级干部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❻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种: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拓展资料

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

安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

❼ 行政工作的分类

主要负责:
1、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分类、归档、记录;
2、电话记录、打印文件、复印资料;
3、日常报表的收集、整理、汇总、传递、上报;
4、遇突发事件,紧急联系相关负责人,协助解决;
5、收发邮件、信件,及时转交相关人员;
6、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7、保密工作(包括:公司内部信息、资料、文件、人事、档案、会议内容、计算机信息、财务等)
8、处理各部门人员的报帐事宜,审核、汇总、传递工作;
9、协调各部门人事关系,使之工作能顺利、高效完成;
10、完成上级管理层交付的临时工作;
11、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干净等。

但是根据实际情况会有些差别,因为有的公司化分不是那么严格。

❽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1)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3)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1)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2)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8)行政分类扩展阅读: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❾ 行政公文分类及区别

行文双方隶属关系不同来决定
上级和下级之间来往文件,对于上级来说就是下行文,对与下级来说就是上行文。
平行文是两个平行机关、或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来往文件
上行文:请示;下行文:通知
批复;平行文:函
所有行文都需加盖本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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