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质量考评
『壹』 民警年度执法质量综合考评表怎么写
分两个方面:1,已经评定后,你对本此考核的建议 2,你个人的工作状态、专业技能、作风问题、政治思想、对公司的看法,这几点来写你自己。也就是个人评定。 正常来说,意见,应该是已经评定完了,你对本次考核是否有建议,和个人想法以及本次考核对你个人是否公平!
『贰』 公司的车辆违章怎么处理
公司的车辆违章要由违章人员携带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前往公安机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前往银行缴纳罚款。
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执法站窗口接受处理。
(2)执法质量考评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五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八十二条 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交通警察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的分析、研判。
『叁』 帮忙找下“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以供参考:
浙江交管局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省厅《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结合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质量考核,是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实施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等情况的考核评估。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平时监督检查与集中考核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是交通管理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所属法制、政工、纪委、监察以及相关业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处理交通事故(含办理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车辆、机动车驾驶人牌、证业务等行政管理和许可的执法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信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情况;
(六)执法工作规范落实和执法情况上报、数据统计情况。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许可职责,无不作为和滥用职权行为;
『肆』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强化执法管理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消防部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安全运行环境的执法机构,越来越突显出其监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出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面临着巨大机遇和挑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四)加强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条件,增加强制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客观上放任消防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做出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从而使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灾赔偿难题,奠定了推行火灾强制保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