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审批
A. 一个公司,平时采购合同都是由总经理直接签订审批,今年突然变样,所有盖章的合同,都由董事长签,咋回事
1,董事会收权了,这是很少见的。
2,对经办人说,办事程序一样,审批人改了就是了。
B. 物流合同签订需哪些部门及岗位审批
一般需要货运合同不需要行政审批,除非是违禁、受限制物品运输合同,一般货物,只要按照合同法,双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行政备案存档就可以的
C. 现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之后签订贷款合同,需要多久可以放款
抵押贷款流程如下:
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者是抵押贷款,周期一般都是在一个月的时间,如果银行贷款人比较多的话,申请时间可能会推迟到一个半月,甚至两个月。
贷款准备进件资料:贷款人(夫妻)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产权证、国土证、且贷款人(夫妻)征信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银行会接件。
资料提交到银行后,银行的风控会打电话进行回访,回访电话一般是公司座机,个人电话回访。
审批通过一般是在电话回访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后银行会给你打电话告诉你什么时候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办好抵押后银行会在2个工作日放款到你的收款卡上。
D. 按揭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约之后,什么时候拿到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按揭贷款是什么?与银行签约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合同?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按揭贷款的事。
E. 签订合同的两个必要步骤
第一,议定复。
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约意制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人书面同意。
第二,审批。
经办公司(部门)起草经办人签字 ---法律部门初审定稿签字 --- 相关技术部门审批签字(无技术条款直接进入下一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签字 ---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 集团总法律顾问终审签字 ----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办公室主任见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签定。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F. 签订购房合同还需要房管局审批吗
专家回答 专家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西安房管局相关科室。您版好!西安本次出台权的“限购令”中规定:已拥有1套住房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安市辖区内向其售房。所以,在西安购买房子之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审查通过才能在西安买房子。专家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西安房管局相关科室,感谢关注!
G. 合同审批流程是如何
关于合同签订的流程,一般来说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酝酿阶段,所谓酝酿阶段就是经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各个条款,进行协商讨论,达成意向性的一个文本框架性的协议,这是酝酿讨论阶段。第二个阶段就是根据酝酿讨论阶段的情况,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于对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然后交由对方进行审查修改,就是文本的提出与修改阶段,这个可以是经过几个回合,然后各方都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文字这些达成了一致,没有什么修改意见了。就进入第三个阶段,就是签字盖章阶段。签字盖章阶段一般由一方签字盖章,送交另一方,进行最后的签字盖章。盖好了章,然后就是互换文本,这就是合同签订的整个流程。
H. 关于工行房贷审批的问题先签合同,再审批
请您登录工行手机银行,选择“最爱-贷款-我的贷款-查询贷款申请结果”功能,查询贷款审批进度。
温馨提示:
在您提交资料完整且符合工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贷款审批一般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放款时间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作答时间:2019年7月9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I. 合作合同备案手续怎么办
联建房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毕竟发生纠纷时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宁愿签订合同时麻烦一点,也不要在以后发生争议、己方利益受损时索赔无凭无据,吃哑巴亏。
这里,联建主体最好是委托律师参与合同的谈判、合同的拟订,或达成初步协议后将合同草案交由律师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相关证书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联建合同签订后的风险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许可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如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变更则该合同无效,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联建方才获得该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认规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是因为参建、联建名为合作,而联建方往往并没有申请土地使用权,但通过参建、联建,其变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参建或联建等于变相变更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主建单位和联建单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地形图;联建合同;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件等有关文件。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0日内,联建双方应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文件:参建、联建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参与联建方应有对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本金;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总平面图;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意见批复;“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项目手册”;参与联建方的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账单)或银行资信证明;联建双方企业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建双方签定的“联建合同”或“联建协议”原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未抵押的证明;联建双方确认的该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质量责任人”的书面文件。经批复后方可开始房地产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