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税务执法情况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人的好坏。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税务机关、税务人民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所谓“秉公执法”,是指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秉公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税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即忠实于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本职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积极、认真、努力、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贪、不拿、不要,一心为公、两袖清风。现在各行业都在大力提倡文明、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纳税人,影响面大,更应如此。在执法工作中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才会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支援国家的四化建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只有保护了其权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务、税务人员要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广大税务人员的主流是好的,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为政清廉,但确有少数为政不廉的腐败分子,因此,有必要将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索贿受贿,指以种种方式、手段、借口索要各种贿赂和接受各种贿赂。对税务人员来说,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索要贿赂(包括现金、物品等),不得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贿赂。徇私舞弊,指为谋取私利,采取种种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的行为,例如:税务人员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变相挪用或贪污,再如,税务人员为从纳税人方面获得好处而对纳税人少征、不征税等,都是徇私舞弊的表现。玩忽职守,指不忠实于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本职工作不关心,不负责,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是因为,多征税款既不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也有损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而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则更为法律所不允许。所谓“故意刁难”,是指有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挑毛病、设障碍、出难题,给他们造成经营或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以达到某种目的。此类行为,往往直接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败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⑵ 关于国税局的执法权
税务机关一般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查封是税收强制执行一种方法,国税有权力的。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 税收保全工作流程
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的两种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⑶ 什么是税务执法监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教育惩处与整改建制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内容:
税务执法监察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问题多发的环节和部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对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注销;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抵扣的管理和审核比对;
3、税款征收入库情况;
4、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
6、税务稽查行为;
7、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8、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
9、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10、其他与税收执法权有关的情况。
(二)围绕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2、结合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贯彻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监督检查;
3、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
4、对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5、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协作、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7、其他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税务执法监察分为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日常执法监察:
(一)综合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执法监察。是指有计划地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事项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税务执法监察事项:
(一)根据上级监察机构、本局和当地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执法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税务执法方面的举报和信访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六)根据领导交办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也可以抽调人员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察,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执法监察中可采取问卷调查、进行座谈、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组织评议、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
第四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县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开展工作要做到三级互动、各有侧重、上下配合、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局是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采取规定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除完成上级规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外,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级机关每年明确的执法监察重点内容,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本级年度执法监察项目,5年内对所涉及到的执法监察项目检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发挥在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2--3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外,还要按照检查面不少于1/3的比例,加强对各县(市、区)局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三)省局要重点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各类报表和材料的上报工作,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一)各县(市、区)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立项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执法监察报表,及时反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二)各市局要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立项项目和下级立项项目汇总表,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送上、下半年的《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11月30日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第五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职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构应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监察机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记录、照相、录像或复制。
第十七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该行为。对拒不执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有权对执法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法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机构有权提出提请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从年底开始,对各市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组织检查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查看档案和实地抽查县(市、区)局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个县(市、区)局。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市局成绩x40%+县局平均成绩x60%=市局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确定考核成绩(考核表见附件)。各市局可参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⑷ 有了解基层税务执法是干嘛的吗
税务管理就是执法,因为收税是依法进行医的,所以也叫税收执法。这就是说招的人员必须安排在基层分局从事税收工作。
⑸ 如何认定税务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需要强调两个方面:
(1)税务人员“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由于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犯罪,并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当以《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级税务机关某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规范文件为准。
(2)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行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是偶然的关系或“一果多因”的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涉税犯罪虽然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在逻辑上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国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分子承担而不应由税务人员承担。偷骗税的问题有些可防范,有些是不可防范的,税务干部即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防范偷骗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百不被虚开。
三、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是由党政纪律及规范来调整,只有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或者当事人已尽了有关的职责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可见,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与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规定的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很多,既包括税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侵权犯罪,也包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的范畴,除了玩忽职守,渎职类犯罪还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刑法》第404条、40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界定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渎职税务犯罪的,应该按特殊罪名认定。
⑹ 基层税务执法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基层税务执法就是属于税务机关最基层的单位,是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对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简而言之,基层税务执法就是对纳税义务人开展具体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⑺ 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特别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税收执法监督职能,发挥税收服务作用,还需要针对税收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应新形势的税收服务措施。笔者就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纳税人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的缺陷 (一)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和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税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会计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电子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分析。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征订了一些税务杂志,而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却不多,对重要内容也没有进行提示辅导。 二、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建议 纳税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点,更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国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服务存在的难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国税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务部门目前执行的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应着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尊重权。征纳双方要相互换位思考,不能因为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较差、经营水平低而去鄙视纳税人,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就对他们摆高姿态,给纳税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感觉,使其心理受到伤害。应建立一种征纳平等、友好的工作关系,甚至朋友关系,让纳税人在被检查的过程中来的高兴,走的开心,即使被处罚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纳税人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为举报偷税、举报税务干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让举报人勇于举报、敢于举报,让纳税人敢于对税务机关说实话,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三是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高度重视,正确的应充分接受采纳,有问题的应进行指正和解释,不能因纳税人找出了税务人员存在问题而"变脸"或进行报复。 (二)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实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税务内部执法和日常税收管理也要加强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当实事求是的填制《检查反馈单》,说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室进行反馈,杜绝内外串通、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乱纪现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职能,突出避税和反避税同步。面对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国税部门必须要发挥稽查的惩处职能,不断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协查纳入"金税工程"协查范围,形成全国联动,打破区域范围,防止纳税人跨区域偷、逃、骗税;二是要加强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提高稽查人员对电算化知识的掌握,防止纳税人利用高科技从事涉税犯罪活动;三是要加强与金融系统、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和产品动态,防止纳税人帐外经营。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更要严厉打击,不能让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职能,强调违法处理和纳税遵从兼顾。教育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环境好了,国家才会有足够的财力去建设,人们才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税收环境的好坏是由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高低决定的,而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大力宣传税法来提高。一是加强稽查违章处理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改正?让纳税人经过一次检查后,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税法,增强其维护自身利益意识;二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一律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又未查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充分履行宣传职能,力求形式和效果双赢。税法宣传不能局限于宣传月搞活动,要有长期宣传规划,重点是宣传税法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活动,既讲形式又求实效。如为纳税人征订的税收杂志要用分送制度规范,没有送到纳税人手中和没作提示性辅导的由当事人赔偿纳税人经济损失,让纳税人确实既学法又满意。(房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承全)
⑻ 如何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随着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逐渐树立了较强的法制观念。过去执法过程中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凭感觉、经验和关系执法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少数税务干部对税务程序法的价值仍存在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实际上,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程序法已经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如果在税务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将导致税务行政行为的无效,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一、个别执法主体不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如果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就不具有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条件,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行为。在巴里坤县地税局现有的执法主体中,只有城镇税务所和奎苏税务所具有执法资格。作为执法者让纳税人能够确认执法资格的法定证件包括税务检查证、税务执法证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书。在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目前,在税务所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个别执法不带证、执法不亮证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税务执法者认为与纳税人很熟,没有必要亮证,另一方面,可能是纳税人因不知情未向税务执法者提出出示证件的要求。但是,这都给税务执法工作埋下了隐患。因此不论是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证件,以此证明自己执法行为是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程序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简易处罚是税收工作中常用到的执法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的程序。例如:税务执法人员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环节经常使用。特别是征收大厅在受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纳税服务工作中会经常用简易处罚程序来实施税务处罚事项。由于大厅工作人员大都是临时聘用,对简易处罚程序没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他们来说只是打一张票而已,可是从真正简易处罚意义来讲,简易程序并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执法过程。首先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说明处罚的理由;第三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四要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并要当事人签字;第五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第六要及时备案。工作中,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没有检查证件,而征收大厅又没有执法资格往往也容易忽视笔录制作和备案工作,所以说这些都成为执法工作中的隐患。其实,只有严格按照以上六个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健全,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执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税务执行人员来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书的规定和用法,以免造成执法程序不合法错误等问题。
三、执法主体素质不过硬。目前地税队伍中存在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了税收执法水平整体的提高。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又不注重日常学习,对税收业务一知半解,无法胜任税收工作。二是大多数税务人员由于历史原因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财会知识,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造成执法偏差。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些税务干部犯执法程序错误并不是程序意识的缺失,更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他们对程序规则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况没有按照法定规则履行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使税务人员真正掌握执法所需知识,防止违规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程序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容易忽略的事项,从而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
⑼ 地税局的科员和基层税务执法岗位有什么区别
科员一般是负责对内、对政府的公事事务,以及税收法律条文的解释、人事变内动、干部容考核、计划生育、内部核算、公文下发等等等等的内部事务。
基层税务执法岗的责任是税款征收、申报签收、企业管理、纳税人管理等,也就是俗称的市场专管员。基层税务执法是属于税务机关最基层的单位。
拓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_网络
⑽ 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有哪些限制
一、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