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壹』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目前我国无工商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与之最接近的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内政处容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贰』 工商局罚款怎么办
如果觉得工商局不应该罚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觉得没有问题,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2)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扩展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内容太多了,粘贴不下,你到网络自己看吧。下面是地址
第2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60条63条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伍』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延期不 延期是工商部门他们的事情,但是该处罚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1、关于告知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关于送达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日内按一般文书的送达规定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概述
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柒』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
(一)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1、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
12、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行为;
13、对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行为;
14、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二)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2)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捌』 请求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辅导提纲
一、立法背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自1996年10月17日实施以来(除2000年12月对其中个别章节进行修订外,一直沿用至今),对于规范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工商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处罚办案质量,促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修订该规定的必要性日渐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行政执法日益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而58号令的一些规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二是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相继出台,而58号令中的一些规定与这些法律法规不够衔接。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十分重视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曾多次提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要求。周伯华局长2007年年初又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要实现这些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需要对58号令进行完善。四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2005年12月8日,总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制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把修订58号令作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五是从工商机关的执法实际看,通过多年的执法办案实践,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不断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地方执法办案制度,已经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其中有些办法可以上升为全系统共同遵循的办案规则。200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启动58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反复征求地方工商局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易名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总局第28号令公布实施(以下简称28号令)。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亮点
28号令分为9章,共90条。与58号令相比,删除了原有的“行政复议”和“备案”两章,增加了“监督”一章。其中的亮点主要有:(一)关于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工商系统执法体制改革,工商所的职能不断调整,各省相继规定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但都希望总局统一规范。经过认真研究,考虑到各地工商所的实际现状,总局作出统一规定反而不利于各地工商所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因此,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省级工商局垂直管理的优势和作用,28号令授权省级工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二)关于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的问题投诉、申诉、举报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权利的内容包括进行投诉、申诉、举报和获知投诉、申诉、举报结果两部分。但在实践中,公民的这些权利往往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不告知处理结果而落空。同时,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不作为为由,就工商局不告知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部分工商局因此而败诉。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这项权利,28号令中增加了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的规定。规定分为两个部分,对于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告知;对于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三)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程序的具体规则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此次修订根据执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在证据制度部分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规定了调查取证应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增加规定了计算机数据、域外证据的证据形式,抽样取证、鉴定的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求。(四)确立符合执法实际的核审制度核审制度是一项内部程序制度。多年来,核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鉴于目前执法实际的变化,似无必要对行政处罚案件全面核审,但也不宜全面废止,而应着重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核审把关。因此,28号令规定由各省级工商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五)关于行政处罚期限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一直以来,工商机关的程序规定中也未对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久办不决等问题,损害了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全国人大代表也几次提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办案效率,28号令中增加了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六)关于涉案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处理,既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关系到廉洁执法的问题。针对基层执法存在的问题,28号令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同时在第76条对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方式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随意处理当事人的财物,侵犯当事人的财产。(七)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案卷评查”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历年总局进行的执法检查中,抽查行政处罚案卷也是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次修订中,针对案卷对内、对外不同的需要,28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正卷、副卷应包括的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使行政处罚文书更加完善。(八)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中错案的复查和纠正问题,28号令在总则第4条规定了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监督的内容,以突出加强监督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修订专门设置了第八章“监督”,规定对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处罚而进行处罚,以及处罚不当等所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问题,通过本机关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并明确了具体的纠正程序,特别强调了对于上级机关的纠正决定,下级机关应当坚决执行。
『玖』 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的问题
原则上按照法律处罚肯定没有大问题,即使行政诉讼的话也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的,规章只能参考。但当地小气候,具体按哪个处罚,要看当地局长大还是市长大。
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拾』 工商行政处罚已过办案期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回件应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一,可以延期三十日,这虽然有案情复杂的要求,但一般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手中。
第二,听证期限不在办案期内计算,所以从6月6日到8月1日近两个月的时间是不算在内的。所以总的来看,行政机关没有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行政机关在170多天的时候作出处罚肯定是算过时间的,至少从表面上来看没有违法。
所以最好不要在期限的问题上纠结,最好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在处罚内容和处罚程序上推翻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