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管执法
做好一个执法队员同做好其他任何工作一样,必须具备三方面的内容。 即:有意愿、有责任感的工作;有能力和技能完成完成工作任务;并且知道完成什么任务。三者缺一不可,但我认为有意愿、有责任感的去工作最重要。有意愿、有责任感的去工作是做好城管执法工作的前提条件。有了主观能动性,掌握工作技能、明确工作标准方向、完成工作目标就不成为问题。有人认为优秀的执法人员是天生的,有的人怎么做也做不像。但我认为执法管理首先是一种技术。因为执法管理有具体方法和技巧。就比如语言表达、与人沟通,法律知识的掌握,都是具体的技术细节,只有把这些具体的技术和方法掌握到一定的程度后,能够将其进行组合了,运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现他们,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所以执法工作是必须要学习的,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技术和方法,才能通过灵活的运用这些方法和技术来达到执法的目的。城管的工作繁杂、头绪较多,特别是在阶段性的任务急、矛盾多、要求高的时候,无形中放松了学习。一是强调客观,懒的学。客观上看,是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其根源主要是主观上对理论学习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存在懒惰思想,没有深刻认识到抓好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平时自我懈怠,只满足于一般的读书、看……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要求至少是高级会员才能阅读!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⑵ 怎样正确看待城管执法
城市管综合执法自从开展以来就备受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来自社会和舆论,甚至法学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此同时,作为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又明显感觉到,在日常执法中执法难度异常艰巨,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地区的城管执法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就以法的阶位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体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基本上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实际执法上都是适用最低阶位的法: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无论如何,即使最低阶位的法也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是广义上的行政执法。
1、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使得人们对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导向,继而产生影响,并以此为依据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可以实施。笔者通过一线执法研究发现,就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对人来说,法的指引作用在他们身上基本失效。例如:对于乱设摊的当事人来说,法律法规明确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范,依据法的指引作用理论上人们应当预见到一旦实施了这一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们不应当主动去实施这一违法行为。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通过笔者对设摊者的研究发现,乱设摊者普遍认为自己的乱设摊行为并非一个违法行为,他们认为只要能够赚钱“不偷不抢”就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甚者认为城管执行法律的执法行为是一个非正义法律行为。
笔者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的研究认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法的指引作用在人们的普遍认识上产生了一个偏差,这种偏差不仅仅出现在违法者身上,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偏差更多的是出现在普通大众之中,这就是为什么城管执法时极少得到群众认可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说法的第一大规范作用——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已经失效或者说已经扭曲。
2、评价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评价作用在法的五大规范作用中有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指导人们的是非观念,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换而言之,法的评价作用将使人们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行,为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当发生一个违法行为时,按照法的评价作用理论来说该行为应当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们应当纷纷指责这一行为,并要求执法机关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然而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这一评价作用显然失效。笔者通过一线执法研究发现,当城管进行执法时人们对违法行为往往抱有一种赞同的心理,可能这是出于一种盲目的同情心也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但是就法的评价作用来说,它要求人们对他人的行为要有一个合法评价标准,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就应当做出一个否定的评价。事实上就目前人们对涉及城管执法的一些违法行为其在评价作用上是产生了一个极大的偏差,可以说这种偏差直接导致了许多相对人敢于进行违法行为,因为人们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并未给予一个否定的评价。而且在城管进行执法时周围群众对这一违法性行为也是根据这一非否定的评价来评价城管的执法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如此也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没有一个较好的执法基础。正是由于法的评价作用在城管综合执法中的失效或是偏差,使得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更加堂而皇之,城管执法举步维艰。
3、预测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预测作用是人们得以预计他人将为何行为和他人将如何为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将有何种后果的根本保证。通常来说,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们都会自然而然的预先估计他人不会去做,因为一旦他人做了这一禁止性行为其后果是可以在现行法律规范中预见的,也就是说该行为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笔者通过对城管一线执法的研究发现,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完全失效。例如乱设摊执法来说,人们根据法律的事先设定应当可以估计到他人不应当进行乱设摊这一行为,一旦这一行为发生必然会遭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制裁,因为法律规定合法的交易应当在一个合法的场所进行。但是事实恰恰相反,现实是人们对于这一行为的预测是:乱设摊是一个现状,是他人得以谋生的途径,只要有人想设摊就可以设摊,至于它的法律后果存在极大地不确定性,有的甚至预测可以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来逃避制裁。
一旦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失效就意味着人们不能正确的预先估计人们之间将怎样相互行为,对禁止性行为的后果不能正确认识,这样如何才能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安排呢。当城管执法中这种预测作用丧失或是产生混乱的话,人们的对于城管执法必然不能理解,因为在他们的“预测”中城管执法的内容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行为,而是人们正常的相互行为,更有甚者反而对城管执法不能“预见”到,这样就使得城管执法更加困难。
⑶ 你对城管的执法方式有何意见或者建议
从我看到的城管执法,我对目前城管执法方式有以下建议:
一.建议城管执法的时候态度随和一些
我看到地城管,都是一些人高马大的男人,看起来好凶呀,话都不敢说,搞得很多胆子小点的摊贩都害怕,本来摆摊个摊摊都是为了生活,都不容易,有些城管来不来就给人家掀摊摊,大神呵斥,往往会引起大家的反感,更加对着干,也不得听你的。所以我建议城管执法的时候,态度随和一些
四.建议加强城管多进行一些理论知识培训和说话做事方式方法培训
在我印象中,很多城管执法者都是招聘进去就开始上岗,都没经过一些专业培训,工作时候跟人讲起道理来很薄弱。只知道一味蛮干,缺少理论支撑,很多被管之人都是口服心不服。所以我建议城管还是要多增加一些理论知识培训和做事方式方法培训。比如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等,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教授。经过培训,我相信城管执法时效果会好很多,大家也更容易接受。
⑷ 如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一、创新监督机制,构建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是城管执法监督中最直接、最经常、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有效的内部监督是城管公正执法的基石。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应建立完善以下七项机制。
(一)建立执法教育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其执法水平的高低。要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必须狠抓教育,着力提高队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一要加强宗旨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服务观,摒弃特权思想,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二要加强法制教育,着力解决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努力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经常举办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城管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网上练兵、以案示教和执法业务竞赛活动,让执法人员熟悉法律知识、清楚执法程序、掌握办案技能,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建立执法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随着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城管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创新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和队伍的执法行为。当前,一是要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对有明显缺陷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围绕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这个主题,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执法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和群众纪律,对不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人和事,要坚决严肃处理,并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强化集体决策。必须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对权力结构作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实现权力制衡。一是实行决策制衡。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使集体领导原则具体化和制度化,确保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实行制度制衡。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推行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案件审批权限、查处分离、会审、备案等制度,提高办案透明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和制约执法人员的手中权力。三是实行职务制衡。执法工作是城管队伍的中心工作,应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做到共同审核把关,尤其是对重要案件的审批,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共同审批签认,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在主官配备上应做到职务平衡,防止党政领导“一身兼”,特别是在基层中队,要尽量避免正职中队长配副职教导员的现象,便于开展监督工作。
(四)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到位。要建立完善执法督察制度,强化对队伍日常执法活动和履行职责、队容风纪、礼节礼貌、遵章守纪等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有检查、季度有考核、年中有考评、年度有评比;综合运行各种监督手段,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参与、明查暗访等方法,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提高监督检查覆盖面。要建立完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回访制度,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一线执法、现场取证、立案、办案程序、案件审批和财物管理等“六个关口”实施跟踪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要建立完善谈话制度,采取谈话、诫勉、打招呼、亮黄牌等方式,勉励和警诫执法人员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做到勤政廉洁。
(五)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队伍活力。抓好队伍建设,搞好执法工作,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一是改进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以考核成果选用干部,努力形成“以群众公认论实绩,凭群众满意用干部”的用人导向,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争先创优、真抓实干的创业热情。二是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扩大和保障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想干事、求上进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三是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干部进行交流、对执法热点和重要岗位的队员进行轮岗,以便相互交流经验,相互进行监督。
(六)建立监督责任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增强监督责任,解决好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法监督责任机制。一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组织。支队和大队要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同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中队要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小组,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要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制。既要明确各级领导的执法监督责任,督促各级领导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发现和纠正下属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又要明确一般队员的执法监督责任,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督促队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三要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既要对失职渎职或监督不力以及严重失察造成下属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又要实行执法过错连带责任制,对应监督而放弃监督或知情不报的一般队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弘扬队伍正气。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完善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执法能手、文明执法标兵、勤政廉洁先进典型的具体办法,大力宣扬先进典型事迹,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奖励机制,完善各项奖励规定,对认真负责、依法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提拨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惩戒机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惩戒措施,细化惩戒办法,对责任心不强、消极应付、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进行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之,通过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增强队员责任心和使命感,树立队伍正气,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二、拓宽监督渠道,构建畅通的社会监督体系
(一)建立执法公示制。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保证。为了让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于监督,城管队伍应建立执法公示制,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采取印制宣传册、建立触摸屏、开设城管网站等方式,将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办案程序、工作时限、处罚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纪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投诉方式等内容公布于众,方便群众查阅、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介、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活动,让群众在知晓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监督。实行执法人员佩戴工号、出示执法证等措施,自觉把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对于群众的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兑现承诺,努力营造群众热情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社会评议机制。为方便群众对城管队伍及执法人员的投诉和监督,各级城管队伍应设立举报箱、意见簿、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制度、领导干部接访制度,认真办理信访和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广纳民言,建立社会评议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的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经常开展走访、座谈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城管队伍公正执法、服务态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清正廉洁等方面的评议;同时,应建立案后回访制度,主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收集他们对队员执法情况的反映,及时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城管执法涉及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工商、市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并且存在队伍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要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一是要建立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大队纪检监察部门、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市纪委监察局、区大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纪委监察局之间的纵向联系制度,定期分析队伍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协调研究解决办法,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齐心协力搞好执法监督工作。二是要建立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纪委监察局,城管队伍与人大、政协、业务主管部门的横向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消除监盲点,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
(四)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城管执法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媒体机构对此十分关注,曝光率较高。因此,城管队伍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媒体机构的联系,建立完善舆论监督机制。一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执法中存在的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揭露,促进队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要密切与媒体机构的关系,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共识,力争主动。三要建立监督回应机制。对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尤其是批评报道,要反应迅速,处理果断,客观公正,给媒体和人民群众以答复,绝不能漠然处之。对失实或不全面的报道,应及时与媒体沟通,说明真相,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三、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一)强化监督意识,端正监督思想。当前,在城管队伍内部仍然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氛围不浓的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全体队员的监督意识,切实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一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教育大家城管执法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有权力就必须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背离行使执法权力的宗旨,丧失权力的基础。加强执法监督是确保队伍正确行使执法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保证;是预防职务犯罪,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使开展监督与接受监督成为全体队员的自觉行动。二要摆正监督工作位置。监督工作是执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执法活动,与执法工作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要教育大家克服重执法、轻监督的思想,自觉把监督工作与执法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三要端正监督思想。实践表明,敢于正视问题,勇于揭露矛盾既是赢得反腐倡廉工作主动权的前提,也是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执法效益,促进队伍发展、提升队伍形象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克服监督影响执法效率、揭露矛盾损害队伍形象的错误认识,树立监督出效益、监督出形象的思想,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大胆揭露矛盾,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求发展、树形象。
(二)理清监督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城管执法工作范围宽、内容多、任务重、点多面广、权力分散,监管难度大。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住难点,盯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近年来城管队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从执法人员看,大多发生在大队长、执法科长和中队领导身上,而且职务越高,违纪金额越大;从执法内容看,主要发生在查控“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执法方面。因此,必须把大队长、执法科长和中队领导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把查控“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执法工作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二要盯住关键环节。城管执法工作从发现案情到结案包括多个环节,而现场取证、立案、审批和暂扣罚没物品是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有效预防有案不查、有案不立、大案变小案、中途撤案和随意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必须紧紧盯住现场取证、立案、审批和暂扣罚没物品四个关键环节。三要抓住监督难点。当前,城管执法监督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个别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逃避监督,存在着有案不查、有案不立的问题。从已查处的几起案件看,大多没有进入立案程序,而是滥用职权,进行私下交易。因此,必须抓住这个难点,围绕这个难点下功夫,找对策,切实堵塞“放水”源头。
(三)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监督力量。一要理顺城管队伍管理体制。目前城管队伍管理体制不顺,市、区都具有执法主体,区大队接受支队和区委区政府双重领导,区委区政府管人事、管经费。这种管理体制,必然造成执法监督工作协调难、落实难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区大队受制于区委区政府,在处理一些信访案件、督办案件中,存在着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的现象。因此,理顺城管体制,显得尤为重要。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机构。当前部分区大队没有设立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由政工科兼管。但由于政工科人员少,完成自身业务工作尚有困难,难以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急需成立监察科(室)。三要搞好内部监督力量的协调与整合。引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由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规部门以事为主、执法部门以履行职责为主、信访部门以信访举报为主、督察大队(中队)以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职责和工作模式,切实解决监督职责不清、工作内容交叉、监督对象疏漏、综合效能不佳的问题。
(四)搞好执法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当前困扰城管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因素很多,既有法律法规滞后、执法范围、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又有政治地位不高、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困难、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较差的问题;既有执法任务重、工作强度大、队员身心疲惫的问题,又有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事件多、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搞好执法保障工作,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为城管队员创造一个安心执法、放心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提高科技含量,增强监督效果。城管执法点多面广、突击性、临时性任务多,监督管理难度大。因此,应借助高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城管执法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办案,使执法行为在城管内部全面公开,监督部门可在网上对基层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队伍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同时,在城管网站上,开通网上投诉信箱,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
⑸ 试论现阶段如何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城管执法工作领域的拓宽,城管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对我们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我们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的根本途径之一。要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思想建设。强化思想建设是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前提。当前存在的普遍现象是:由于执法工作量大、任务重、人员少,造成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次数普遍偏少,有的单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加强思想建设可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提升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是打造一支觉悟高、业务硬、服务意识强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基础。 思想建设应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正确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培养执法人员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以为人民服务为工作出发点,深入踏实的开展思想建设工作。 二、转变执法作风。实践证明,只有转变作风,才能有效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变作风,才能保证城管执法事业健康发展;只有转变作风,才能把执法队伍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当前的城管执法工作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往往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需要把执法行为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以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益。这里特别需要解决一个“文明执法”与“疏堵结合”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中一定要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话要和气,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要把握住“有理、有力、有礼”的原则,严格执法程序,依法执法。做到公平、公正、廉洁,切忌以情代法,以罚代法,时刻注意树立执法形象。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确实做活“疏堵结合”这盘棋,既达到执法效果,又替政府解忧,替群众解难。此外,在执法中要坚持“教育为重”的原则。以往执法中,多以处罚了事,没有更多的进行思想教育,久而久之,被执法者与执法者形成了一种对抗的局面,有的违法者甚至一犯再犯,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该处罚的要处罚,又要注意思想教育,多给违法者讲清道理,使他们懂得哪些做法违法,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争取他们少违法、不违法。 三、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是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途径。从增强队伍执法能力出发,开展争做执法模范、执法标兵等活动,大力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在各单位之间、执法人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学、争先创优的向上氛围,促进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不断发展;从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树立队伍的团队精神,增强爱岗敬业意识,使执法人员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为群众办实事出发,开展扶危助困、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密切执法队伍和群众的关系,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从增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出发,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主题演讲等活动,使广大执法人员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推动执法工作不断发展。 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应该是适应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履行执法工作职能,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和部门发展小局的关系,实现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加强队伍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加强队伍建设的宗旨是使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执法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改进纪律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是我们依法执法的基本保障,必须常抓不懈。市南城管执法局湛山中队
⑹ 当前社会对城管执法的舆论导向是什么样的
近年来,涉及城管执法的社会舆论“一边倒”现象突出。从宣传角度看,主要存在个问题:一是一些媒体报道存在价值偏差。甚至部分网络媒体使用未经证实的社交媒体消息,进行“标题党”式报道,误导公众。二是城管系统缺乏整体宣传规划和策略。各地的宣传努力苍白无力并且分散,没能形成强有力舆论引导。三是缺乏公关技巧,应对舆情失当。不仅没有增进公众理解,反而遭到舆论围观、调侃。
为此建议:
一、全面客观宣传城管工作。建议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法治理念,不断提升城镇化进程中的市民素质,全面介绍为民、便民、服务于民的城管工作宗旨,解读发展中的难点,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二、主动作为,引导舆论,重塑正面形象。重视宣传工作。主动设置议题,动态、持续、正面发布信息。选树先进典型。建立与媒体良好互动关系,在加强与传统媒体沟通合作的同时,重视新媒体。积极制作、传播公益广告、影视作品等文化产品。
三、建立舆情快速处置机制。一是健全预警机制。成立城管和宣传等部门构成的小组,对舆情进行预警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涉城管事件类型、影响程度、处置措施做好预案,遇事应有效联动。二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面对舆情第一时间发声,优先占领传播高地。主动发布真相,及时说明调查进展。同时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三是加强城管执法中的视听材料取证,增强自我保护,倒逼城管执法公开化。四是联络一批网络意见领袖,发挥影响力引导网民理性和冷静;组织一批网宣员,以不同身份参与引导,形成有优势的正面言论。五是面对问题不护短不遮掩,坚决处理当事责任人,强化政府公信力。
网络舆情监测要求达到实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能满足系统舆情信息服务市场三个要素,实时性:舆情获得越早,给应对和处置留下的余地就越大,而网络舆情的发展往往是爆发式的,机会稍纵即逝,一旦错失最佳时机将追悔莫及;全面性:网络舆情容易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确性:海量信息条件下,如何准确地掌握问题核心,不为纷扰所困,是得出正确判断的关键。
⑺ 如何加强城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群众工作,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在全党自上而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面对城管执法整体形象尚需加强,社会对城管队伍的评价还不高,在队伍建设模式还有待完善的现状,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理念,牢记“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每个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资源和公共服务应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树立城市管理要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种服务,就是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一种景观,市容的美观只有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尺度内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变单纯执法为“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单纯的执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执法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宗旨,坚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执法形象”、“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
2、群管群治,请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与市民群众交流的平台,适时组建城管志愿者队伍,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二是对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参与度。三是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对象等征询意见建议,让群众知晓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和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对群众不满意的事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
3、优化队伍,填补队伍素质“短板”。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城管执法的最大短板。城管执法队伍成分复杂,有公务员、事业人员,不少地方聘用协管员占了多数。特别是聘用的协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自律意识不强,队容风纪和组织纪律性不好,往往被社会各界诟病。协管人员业务素质低,没有掌握应知应会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技能,面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无从下手,不能履行惩戒、教育职责,难以树立执法权威。要根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不断提升城管队伍素质、培育现代化城管队伍、提高城管执法能力,放在队伍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严把城管队员进门关,在统一招录城管执法人员时,对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给予优先考虑,努力引进一批学历层次高、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优化城管队伍知识结构。
4、为民无限,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现代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决定了城管执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贩问题,不仅仅是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它牵涉就业、附近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模式、市场准入门槛、商业服务布局、供求关系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事,为群众办实事。因此,无论是城管执法的立法标准,还是城管执法更为细化的规则等,都应当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强加给广大市民的标准。例如,对的“马路市场”整治问题,不能只讲秩序,也要讲方便居民生活。要开辟适当临时市场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如“地方特色一条街”、季节性农副产品临时销售点和在次要街巷设季节性市场,着力解决弱势群体之需、群众关注之切问题。最大限度地密切执法者与市民的关系,充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于执法过程、解决在萌芽状态。
5、外塑形象,注意培育城管执法文化。一是加强宣传。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因此,要深化城管部门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城管工作动态,反映城管的真实工作情况。二要培育独特的城管执法文化。要加强城管人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育,把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可以为之无私奉献、不懈奋斗的光荣事业。三是抓队容风纪,全力打造新城管、新面貌、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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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 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三、 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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