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工作
答案1:如果是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那应该是属于县(区)一级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就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处等。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省级,总队长级别为副厅级)--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地级市级,支队长为副处级别)--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区级,大队长为副科级别)。
Ⅱ 国土执法监察队这个单位如何
放心吧,和城管抄很不同的袭,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當然國家佔有絕大部份,率土之濱,莫非王土嘛,土地轉讓的也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有些地方的國土資源局官員利用政策,以低價徵用農民土地,然後高價劃撥給某些地產商,用於商業開發,賺取巨額。由此可知,油水很大的部門!如能考入,你不會後悔的。主要職責:(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二)受理群众来信、电话举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三)依法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办理涉及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事项,协助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五)指导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工作。 查看更多答案>>
Ⅲ 土地执法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目前土地监察兼具执法和监督性质,但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监督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不能集中于同一主体,应将两者进行分离。土地监察权应逐步还原为单一的土地执法权,其改革方向为剥离土地监察权中的部分行政监督权,做到职权明确,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本文从机构设置、职责和职权配置、土地执法权运行程序设计、土地执法权运行动力保障等方面对土地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
一、机构设置
现行的土地监察机构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和执法监察队,执法监察局属于机关内设处室,执法监察队属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后的机构只具备执法职权,机构名称可定为土地执法监察局(处、科),人事编制不变,可以考虑实行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执法垂直体制,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
二、职责和职权
1.职责:
与原先土地监察部门的职责相比,土地执法监察局(处、科)的职责中不包含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具体如下:
(1)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拟定土地执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
(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职权:
与原先土地监察部门的职责相比,土地执法监察局(处、科)的职权中不包含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但被赋予了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包括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权力,强制没收、拆除违法构筑物、建筑物的权力。具体如下:
(1)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有权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
(4)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强制没收、拆除违法构筑物、建筑物;
(5)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对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土地执法权运行程序设计
(一)程序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每一种程序的作用是不同的、总结国内外行政程序制度,以下几类程序制度对督促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有着重要作用。
1.信息公开制度。所谓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一律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在法律上对信息公开制度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对信息公开作统一的、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已作了部分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了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相关材料,使公众知晓哪些是行政主体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土地部门都实行了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依据、程序、标准、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中立制度。“任何人不得当自己的法官”,这是英美司法的古老信条,这也是英美普通法上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因此,当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不能参与该事项的处理。我国行政立法借鉴这一法例,将这一程序规则引入行政立法,并作为行政执法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立制度的价值在于防止偏私,保障公正,既保障实体的结果公正,又保障程序的形式公正。
3.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这项制度,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55条、124条,第3条,《行政程序法》第14条,荷兰的《基本行政法典》第31条等等。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告知及说明理由制度,该法第31条及第39条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载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该项制度可以尽可能地防止行政主体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4.听取意见制度。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如果涉及到某一行政相对人,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同样,土地部门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应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充分地考虑。如果没有充分听取意见,而是随意裁量,且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是不公正的。为此,许多国家的行政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8条,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3条等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应认真听取,核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论据,采纳成立的意见。行政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此项制度的设定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错误的发生,保证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5.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系调整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关系。该制度要求对行政主体内部的某些互相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使调查权能的工作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实施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与进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建立职能分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扼制腐败和预防权力滥用。
6.时效制度。该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在行政效率几乎成为行政活动生命的当今社会中,各国在行政程序立法中都毫无例外地在行政程序各阶段规定了时效、时限的内容,明确了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我国《行政处罚法》共64条,其中关于时效、时限的规定有7条。可见,时效制度在行政活动中的重要性。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当设立督查督办制度、案件受理制度、案件审议、会审制度、案件评议制度、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等,用以规范案件办理工作,制约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维护程序的正确运行,这些制度都对土地部门执法监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着不可忽视的控制或限制作用。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法律控制要素。我们必须重点建立以下两个科学的执法程序: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案件移送程序。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建立科学的执法程序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土地执法权有效运行的保障,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情况下,土地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体系下,结合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工作程序,以保障土地执法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1.受理
根据群众举报、信访、新闻披露、上级交办督办、其他部门移送、土地管理人员巡查发现等进行案件分类,审查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2.立案
对于具有下列条件的进行立案处理:
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级管辖处理的。
立案程序: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送主管领导审批立案;领导审批立案后,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并向土地违法当事人发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通知书》,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有关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3.调查取证
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查阅、复制与土地违法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勘测、拍照,制作《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对需要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致函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案件调查工作一般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详细阐述土地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呈报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4.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工作应指定人员负责。审理人员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认为调查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提交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
5.集体审议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案件审议小组,对调查部门提交的案件不定期进行审议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案件审议应制作审议记录。重大、疑难案件还应提交局相关部门集体会审或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赋予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土地部门要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7.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或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意见不能成立未被行政机关采纳的,维持原告知内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8.执行
执行的方式有两种: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9.结案
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然后结案归档。重大案件需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三)案件移送程序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也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向有关机关移送时应当遵循的规范。按照该《规定》,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向有关机关移送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程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的犯罪线索,要认真梳理证据清单。
(2)组成专案人员负责案件移送工作程序。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人员对案件专门负责承办,承办人员要认真核实违法事实及过程。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负责人审批程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要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这里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告的时限。
(4)移送时限的规定。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的,专案组要认真填写《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处理书》将《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处理书》和有关的材料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要填写《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处理书回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在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土地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按规定应当在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要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移送的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查,依法不予立案的,要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土地执法监察部门。
(5)移送复议程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接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要在自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机关复议。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还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的,承办人员要认真填写《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处理书》,并将《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处理书》和有关的材料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后,监察机关对于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要填写《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移送处理书回执》。监察机关决定立案的,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在3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监察机关。
四、土地执法权运行动力保障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者的素质不高是执法监察工作理论探讨深度、力度不够的主要表现。要提高执法者素质就要通过一个比较完善的机制去进行培训、激励、制约和规范。一是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土地执法人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一批年纪轻、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二是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土地执法人员实施资格证和执法证管理,通过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三是实行廉政教育与学习相结合,切实增强土地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秉公执法、保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使人民群众能够支持土地执法检查部门的工作。
2、建立办案规范机制
查处案件在依法和严格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开展比较规范的案件质量互查、互纠机制,通过案件互查互审工作,提高办案技能,使所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减少失误和诉讼。对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的各个环节既要相互分离,又要相互制约,落实终身负责制,把案件办成铁案。开展办案质量评查和疑难案件分析研讨活动、组织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和纠正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
3、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第一,内部考核机制。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推行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巡查防范、案件查处、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指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奖优罚劣,把执法的责任真正落实到各基层。第二,外部考核机制。引入执法人员考核公示制,每个违法案件都由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并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将社会群众意见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重要指标。这种科学系统的考核机制既能确保行政权的正确、有效和规范行使,又能增强执法者的工作动力。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基本框架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公务员晋升制度;第二,表彰奖励制度;第三,建立医疗、养老保险金等物质保障制度;第四,人身权利保障制度。这种激励机制能够为土地执法权的运行提供持续动力。
5、做好对土地执法权的监督
一项权力的设置是否完善,还要看对其自身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即权力的相互制约及社会监督问题。从长远来看,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土地资源的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广大公民的责任。因此,作为国家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执法权一方面要接受监察、审计等国家职能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及群众等非政府组织(NGO,比如日本建立的绿色地球网络组织)的作用,确保土地执法权合法、有效的运行。
五、土地执法权与司法权的衔接
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的精神,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上三个文件表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已经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标志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任务。但是这一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表现为,在土地监察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移送后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等问题,影响了对日益增多的破坏耕地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为此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
机制的有效运转依靠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比如行政机关有可能不主动发现涉罪案件,或者发现了不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罪案件不查处或者随意撤案。因此我们应该从两个主体角度来建立一个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
第一,畅通信息传递制度。当有土地违法涉罪的案件发生时,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就有法律上的义务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而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对案件作出追诉决定时并没有义务将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只是当案件不构成犯罪而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才有义务将案件送还土地执法监察机关。这是一个单向的信息传递过程,而不存在什么信息共享的问题。当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向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及时传递有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信息,而这种信息传递已超出衔接机制所要求的信息传递的范畴。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能发现涉罪案件?土地执法监察机关没有发现(包括真的没有发现和假的没有发现)怎么办?发现了不移送又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建立这样几项规则:(1)规定立法机关必须及时将刑法立法的最新内容根据职能划分抄送相关行政机关,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必须及时在本系统内组织对这些立法信息的学习,并将公务员对这些立法信息的掌握程度纳入本系统的奖罚制度中。(2)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规则。(3)推进行政公开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之间信息网络的一体化,保证执法信息传递的便捷、规范、透明、高效。
第二,完善立案监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是一种实质上的衔接,衔接的标志是案件的相关信息由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的流动。实践中,由于我国大多数案件的侦查终结权完全控制在公安机关手中,加之对其立案之前受案和初查活动监督的缺失,致使公安机关立案与撤案行为随意,一部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无法真正进入公诉轨道,实质衔接异化为形式衔接。在土地违法涉罪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现有的立案监督制度:(1)确立案件并行移送规定。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时,统一制作一式三份的移送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付公安机关,第三联送达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备案,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2)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立案监督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的行为,还包括立案之前的受案与初查行为,增强检察立案监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3)取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分权。赋予公安机关案件撤销权等于分割了检察院的公诉权,故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案件撤销的最终决定权,防止行政程序随意取代刑事程序,督促公安机关慎重立案,防止任意立案、随意立案。(4)规范案件退回的处理程序。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回的案件,很少有案件立案,行政机关提出过异议,而是转回本机关依照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理。这其中自然有不构成犯罪,未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但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公安机关不规范的处理而退回的案件。我们认为:上述第9条规定不仅是土地执法监察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其一项职责。职责的规范实施前提在于职责内容和相应法律后果规定的明确化,所以在进一步细化案件退回处理程序的同时,要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对那些公安机关明显处理不规范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规定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必须启动相关救济程序,并将对于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土地执法检查机关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以此构筑立案监督的外在制约屏障。
Ⅳ 国土执法四制具体内容是哪些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省厅“双保行动”工作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清查工作会议精神。行署局党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全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强化监管。通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全面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及时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遏制违法案件上升趋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推进“双保行动”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水平。
二、清查范围、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1、清查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落实情况:(1)各县区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制是否到位?具体动态巡查次数、巡查范围及发现的主要问题;(2)动态巡查机制落实还存在哪些问题?原因何在?(3)“三个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联动机制建设还存在何种问题?(4)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的具体情况,存在何种问题?落实监管有力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效机制,取得的主要经验是什么?(5)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如何?
2、清查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1)已经发现但尚未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积案有多少件?未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本年度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件?查处件数、查处率、结案件数、结案率各是多少? (3)通过本次执法大清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件?主要问题是什么?
审查方式及要求: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批地、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欠交土地出让金、违法采矿、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违法违规案件)逐类、逐件进行调查、登记。
要查清违法责任人、违法事实。(1)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登记,要逐件、逐项如实填报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时间、具体位置、违法占地、用地面积(㎡)、地类、用途、建设现状;(2)对违法采矿(含超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调查登记,要逐件、逐项如实填报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时间、具体位置、违法采矿矿种、采矿量,违法探矿矿种、工作量,违法转让矿业权矿种、交易金额。(3)已经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要逐件填报处罚决定内容和处罚执行到位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要在依法依规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严肃进行整改,结合贯彻“15号令” 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漏案不查、有案不办、瞒案不报等渎职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
督导责任单位: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二)全面清查建设用地情况
对国发[2006]31号文下发以后发生的各类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清理。要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1、各类各项建设用地(含矿山企业用地)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等相关手续,以何种方式供地);
2、是否存在越权批地、少批多占、违法占地等问题。
审查方式及要求: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落实“双保行动”督察阶段的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来的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用地时间、位置、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文号等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加区局要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卫片执法检查,搞好清查。各地要按建设用地项目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进行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督办违法违规用地清查)
仲伯坚(督办新增建设用地清查)
蔡铁生(督办存量建设用地清查)
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 执法监察局(督导违法违规用地清查)
耕保科(督导新增建设用地清查)
土地利用管理科(督导存量建设用地清查)
(三)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情况
1、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逐项进行审查、清理,并对矿业权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禁采砂金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是否明晰?是否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具体工作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开采砂金的问题?
审查方式及要求:矿业权清查工作,要区分采矿权和探矿权逐一对矿业权人(单位或个人),矿业权范围,批准生产规模、设计年生产量、实际年生产量,开采、勘探矿种,矿业权批准机关、文件、文号,批准的采矿、探矿详实范围(面积、坐标)及方式,批准的勘探投资金额,实际勘探资金投入,勘探工作程度等进行审查,按矿业权逐件登记。禁采砂金工作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王炳金
督导及责任科室:矿产开发科 、地质勘查储量科
(四)全面清查常规性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管理、地籍管理等专项工作情况
1、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入园项目用地情况:(1)对入园项目是否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用地?(2)入园项目用地是否欠交土地出让金?是否供而未用闲置土地?
供地方式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招拍挂执行情况:(1)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和规范程序;(2)经营性用地供应是否存在规避招拍挂、虚假招拍挂及欠交出让金问题;(3)是否存在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欠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4)划拨供地或协议出让土地是否执行集体会审制度,动态监测制度落实情况如何。
审查方式及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逐项审查批件、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交款票据等资料,将用地单位、位置、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文号(或合同编号)应交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并进行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局
督办领导:蔡铁生
督导及责任科室: 土地利用管理科
2、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1)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指标分解情况、修编或补划情况,具体落实在哪里?图表册是否及时变更、保护牌和界桩是否更改到位?保护标志是否设立?(2)耕地保护责任制是否层层建立?是否落实到户和具体地块?(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是否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制度?是否按要求补划基本农田?具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以何种方式补充耕地?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工作情况:(1)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是否执行集体会审制度?是否依法依规报批? (2)征地工作中是否按制度及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公示?(3)对被征地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强行动工占地现象?。
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情况:(1)是否存在虚报项目、挪用项目资金问题?(2)是否按“四制”要求组织施工?(3)是否按设计要求及进度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施工问题?(4)增加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后期管理是否到位?
审查方式及要求:各县区局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逐项审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按批次或按具体建设用地项目逐批次逐件审查用地单位、用地面积(批次转用征用面积)、报批时间、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补充耕地方式、面积,对被占耕地单位应补偿和实际补偿到位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 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模、投资额度、增加耕地面积、到位资金、拨付资金及工程进度逐项进行登记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仲伯坚
督导及责任科室:耕地保护地质环境科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专项清查重点
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及时依法依规报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1)是否严格编报并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用地计划指标管理?(3)存量建设用地是否纳入用地计划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落实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预审工作情况:(1)单独选址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用地预审?是否执行用地预审会审制度?(2)存量建设用地是否执行用地预审制度?
审查方式及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逐件逐项按用地单位、面积、地类、用途、预审机关、批复文件及文号进行登记。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
督导及责任科室:规划科
4、地籍管理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1)第二次土地调查内、外业工作实际进度,县区政府计划投入工作经费,实际拨付到位经费;(2)土地证书发放工作:实际发证数、发证率,是否存在已申请并符合规定登记发证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登记发证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登记发证的问题?(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问题?(4)是否存在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颁发土地证书的问题?(4)是否存在支持违规利用土地进行抵押登记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
清查方式及要求:梳理问题,专项总结,推进二调工作,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和发证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局
督办领导:蔡铁生
督导及责任科室:地籍科
三、清查步骤
本次清查分动员准备、审核核查、整理分析、整改总结、检查验收五个步骤进行
动员及准备(8月28日—8月30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成立领导机构,进行统一部署,并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做好动员工作。要制定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收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资料及文件,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土地出让、划拨供地审批卷宗;动态巡查记录、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及企业情况相关文件、图件、违法违规案件等资料,切实做好执法大清查准备工作。
(二)审核核查(9月1日—9月25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自9月1日起,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本方案开展清查工作。清查中要坚持内业审核与外业核查相结合,将相关国土资源管理、审批、查处等档案和卷宗,按业务种类逐件、逐项进行审核登记,并依法依规对被检查单位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登记,并注明法律、政策依据。
在搞好内业审核的同时,实地进行外业核查,重点核查用地单位实际用地与批准用地面积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少批多占、违法占地、擅自改变用途、闲置土地等问题;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一证多井、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单位是否按批准设计、进度和要求进行探矿,矿业权单位是否存在破坏土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理分析(9月26日—9月30日)
对审核核查的结果及有关情况进行整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定是否违法违规,要做到条理清楚,登记全面准确,统计、汇总无遗漏,要实事求是进行科学比较分析,理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有针对性的拟定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办法。
(四)整改总结(10月 1日—10月20日)
针对执法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采取边清查边整改与集中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地涉矿的国土资源开发(含勘探)、利用违法违规问题,要积极主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改;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落实相关制度,及时纠正问题,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优化服务,保障发展,强化监管。
全面总结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工作要分专项总结和全面总结两种方式,要形成正式完整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大清查工作报告并上报行署局。
(五)检查验收(10月20日—10 月30 )
全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启动后,行署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国土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进行督导和不定期抽查。
各县区局要分阶段向地区执法大清查办公室和督导责任科室报告本地清查情况。各地完成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后,要及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由省地联合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结束清查工作,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需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省厅、行署局要求后方可结束清查工作。
四、 组织领导
为了组织开展好此次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具体负责、协调行动的原则,行署国土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清查工作的开展。
组 长:姜明辉
负责组织领导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的开展。
副组长:王炳金、薄其诚、仲伯坚、蔡铁生
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办、协调相关清查工作的开展,对相关专项清查工作质量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薄其诚
按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组织协调开展执法大清查工作。
成员:刘道勤、顾洪岚、杨晓琦、蔡新伟、盛立新、邹永东、马春红
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相关专项清查工作,对清查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清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涉及国土资源工作业务面、业务量和检查对象最多、最广的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各县区国土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部署开展好清查工作。要真正做到:认识明确清醒、清查深入细致、分析深刻透彻、整改严肃到位、总结及时全面。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执法大清查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全面情况,发现并解决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其特点、规律和产生的原因,提出符合实际、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切实提高水平,增强能力,提升形象。
(二)依法处理、严格整改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主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进行纠错整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吊销矿业权许可证件的要及时吊销许可证,该处罚的处罚,该处理人的处理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联系,该移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地、县国土资源纪检监察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管,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三)严谨作风、严肃纪律。这次清查工作既是业务工作的全面清查,也是对各县区国土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一次考核和检验。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局领导班子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执法大清查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厅和行署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加强监管的要求上来,集中精力,以端正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扎扎实实搞清查,认认真真搞整改,要切忌走过场、玩游戏、做表面文章。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决不能擅立标准、擅改程序、擅作处理。凡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一经发现行署局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重大案件县区国土资源局确实处理不了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行署局,行署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独立办案、联合办案、异地办案等方式进行查处。
(四)各负其责,总结上报。本次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多项业务,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性清查,行署局各督办领导及督导责任科室、单位要按各自分工主动做好督办、督导工作,要服务大局,密切协作,各负其责。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于10月22日前分别将相关清查情况及分类登记汇总材料、专项总结和全面总结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行署局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行署局相关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全面总结材料只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登记、汇总材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各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专项清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于10月25日前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Ⅳ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待遇如何
每个部门职位的待遇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判断标准也是不一。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工作职责:
(一)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审核、复核工作。
(五)负责各类违法案件案源的归口收集、整理及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土地执法工作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局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检查指导处(案件审理处)
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对执法监察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地方执法监察工作典型经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违法形势和趋势分析研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案件审理处:负责部直查案件、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承担对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核;承办国务院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报告的审核;负责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备案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案件审理处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查处一处
承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查处二处
承担重大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综合处
负责部违法案件线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担全国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承担局内综合协调和行政事务性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Ⅵ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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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乡镇国土资源所有执法权吗
乡镇国土资源所有执法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执法巡查各所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片或分线路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建立巡查记录簿,如实登记巡查情况。对每个地质灾害点都要有应急预案,在地质灾害易发季节,应有专人值班,保证联络畅通。
(7)土地执法工作扩展阅读: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县局和乡镇政府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对所长负责;所内工作人员对所长和副所长负责。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局领导汇报工作。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研究的各项决定,服从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对不属权限范围或无权处理的事宜应及时汇报,未经领导授权不得乱表态或越权处理公务。
Ⅷ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Ⅸ 土地执法监察的土地执法监察的形式
1)按照监察时间的不同,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监察也可称作日常监察,是在监察对象实施某一行为的过程中所作的监察。
事后监察是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
当前,最积极、最科学的办法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活动中的事前监察和事中监察,尽最大可能预防和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把土地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2)按照监察的活动范围,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普遍监察也称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专门监察也称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
普遍监察适用于对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或者带有普遍性管理而检查内容又较为简单的行政监察领域;专门监察多适用于某个组织或个人可能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或是否执行具体决定、命令情况的监察,或者带有特定性而专业性又较为复杂的行政事项的监察。
(3)按照监察的对象,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
内部监察是指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所进行的双向监督检查。
外部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外使用土地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审批用地的机关(主要是指政府)、人员(主要是指政府领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4)按照监察的系统关系,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
自力监察也就是自我监察,有两种情形:对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的申报;同一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互检互查。
他力监察,是指土地执法监察主体对组织上不隶属于他们的监察对象实施的监察,即与前面所述的外部监察含义相同。
(5)按照监察的目的,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守法监察和执法监察。
守法监察包含对监察对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全过程。
执法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
Ⅹ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
1.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2.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察工作。
3.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检举和控告,承办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4.负责送达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告知和决定,负责有关案件的落实工作。
(10)土地执法工作扩展阅读:
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