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壹』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吗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贰』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扩展阅读: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法的调整而参与各种行政关系的人或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利害关系人;
行政法律关系有内在的外在的,有管理的和监督的法律关系;他们的主体也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
所以行政法主体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肆』 行政法主体包括( ) A.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B. 行政主体 C. 行政人 D.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被管理者)。
『伍』 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一、行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
(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实体、程序)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陆』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主要有三大区别:
1、关于性质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这一分类是基于列宁对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划分。
2、关于范围的区别
也就是说并非是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行政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关于调整的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扩展阅读:
学术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主要区别在于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这里我们主要看看周有永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权力行使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后,通过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看似一般,但对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尤其是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由于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法律权威,是否具有独立性,都具有重要意义。Y承担法律责任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柒』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四)、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五)、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捌』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复我国行政制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也有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在这层意义上,行政法主体是指受行政法规范的调整,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学术界之所以会存在对同一概念的如此分歧,主要源于各自视角不同。后者的特点在于强调了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及该关系中的监督主体,虽然没有跳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与前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但从表述的角度看更为明确和全面,尤其是在探讨“行政主体”这个概念时,采用后者的观点更有利于在与行政相对方相对应的关系上把握之。简而言之,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的一方主体。
『玖』 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来系的主体,是自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据行政诉讼法,享有诉讼权
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它包括:
职权主体。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诉讼当事人。这里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它们在行政诉讼中都依法拥有自
己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指诉讼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