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执法
环保方面不熟悉,不过可以提个建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找一下部门文件,答复,司法解释等。
处罚标准的一般套路是有国家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没有国家按地方,没有地方按行业等。
B. 全国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平台可以查环保处罚吗
全国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平台可以查询环保处罚,同时全国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平台的数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信息、税务处罚信息、安全处罚信息、环保处罚、住建处罚、自然资源监管处罚、劳动监察处罚、财金监管处罚、公安通缉、科教文旅等56个领域616个维度的全量风险数据信息。
C. 环保局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执法机构
环保局中基本有三种编制,一类是机关公务员,基本都是领导;二类是环境监察大队,按照2013年的新规定,属于事业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三类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也是大家通常称为纯事业,如监测站等。
环保局是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权限是由《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环保局有处罚权限。
D. 环保局是否属于行政执法部门
环保局赋予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的权利。监察支队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E. 请问各位大侠,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执法和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城建环境执法主要的执法对象为:工地、路边摊、街道卫生、绿地、广告牌匾等等;环境执法的对象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至于哪个好:城建环境执法的对象鱼龙混杂,尤其是工地执法对象涉黑较多,路边摊执法有一定危险性,且层次非常低;环境执法的对象为企业,比较来说较为高端,可以拓展人脉,积累社会经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监察要好得多;
但是从单位角度来说,城建局是大局,环保局是小局,向上升以后,权力,掌握资源不一样。因此看你需要什么了,环保是朝阳产业,上升空间很大,看你如何选择了。
F. 环保执法和环保行政执法有区别吗
环保执法是环保局的职责吧
G. 环保局行政执法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其依据是什么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H. 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试述如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
一是坚持从严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首先,对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和排污费征收按照企业规模实行条块管理;对重污染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由局领导专管、执法人员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其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都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坚持准入条件,严把环保审批关。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及审批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三是坚持特事特办,认真承办人大、政协提案和建议.人大、政协提案和建议所涉及的环境问题通常都是群众普遍关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突出问题,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因此,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每项提案和建议都要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由一名局领导主抓,实行专人专办,建立承办工作制度。办理过程中,能及时与代表沟通,汇报办理情况,按时办结,当面回复。
I. 环保行政执法的四个合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不管是监督检查还是来信来访电话投诉等反映出的违法行为都要及时、妥善、协调、解决好,做到查处到位。二是对查处的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的不放过。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定时、定期跟踪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达标排放。三是违法者对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在查处过程中有的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对环保法律、法规不清楚,特别是一些小炼油、小塑料等“十五小”企业的经营者,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即要耐心为他们解释法律法规和认清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要诚心的为他们排忧解难作他们的贴心人。四是对群众不满意处理结果的不放过。在对处理后的案件进行“回访”时,群众如因执法人员处理方式、态度等而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除了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根据有关考核办法进行严肃处理,直到群众满意为止。
J.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从哪些方面对企业进行执法调查
1、可以肯定的是,行政执法适用普通程序需要2名执法人员;2、对于简易程序需要几名执法人员的问题,目前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立法初期,1名执法人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取证的,由于后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些被处罚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适用简易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异议,而只有1名执法人员说服力比较弱,为避免这种争执,很多地方政府规章逐渐把所有行政执法都硬性归定为2名执法人员;3、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都默认了必须2名执法人员的这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