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理性
①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是行政法的什么原则
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② 有谁知道行政处罚说理性的原则是什么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全面充分表述,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二是对当事人提出观点和理由不予采纳的要详尽说明原因。其总体要求是,内容完整、论证有力、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用词准确、语句流畅,要做到说清“三理”:
一是说清法理。就是运用法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做透彻的分析说明。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应叙述清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性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文的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义务性规定,构成什么行为;详细引用与禁则、义务性规定相对应的罚则条文。
二是说清情理。即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要符合主体客观背景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社情民意,从而使处罚决定合乎情理。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三是说清文理。每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论证违法行为的论说文。要求必须做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在文字表述上,必须做到用词准确、文理通顺、详略得当。通过说理能把整个案件的处罚程序交代清楚,使当事人知法、知情、知理,化解矛盾,消除阻力,提高执法满意度,促进和谐执法,努力减少行政争议。
③ 电大2010西方行政制度名词解释:经济人
【电大教材西方行政制度经济人名词解释】
微观经济学家认为,作为一个人,无论他处在什么地位,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极大经,个人的满足程度为最基本的动机,并假定人都具有经济人特点。
【经济人基本解释】
常用作经济学和某些心理学分析的基本假设。西方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可以做出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修正了这一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认为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
④ 行政理性的名词解释
1、行政理性抄是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整合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行政理性作为与现代性密切相关的一种人类理性,是在不断的“纠错”中发展的。
2、行政理性推动了公共行政领域的进步,然而公共行政对技术理性的迷恋和对价值理性的忽视,最终导致了行政之恶 行政理性是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整合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行政理性作为与现代性密切相关的一种人类理性,是在不断的“纠错”中发展的。行政理性推动了公共行政领域的进步,然而公共行政对技术理性的迷恋和对价值理性的忽视,最终导致了行政之恶。
⑤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行政官员的“理性经济人”动机会引起
1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官员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决定了政府官员的决策总是从个人的利益动机出发,最大程度地探寻自身利益的最优化,导致行政机构的膨胀,效率的下降,公共选择理论揭示了政府失灵问题。所以该题选1
⑥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要书写办案程序吗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书写办案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⑦ 简述行政和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具体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法学研究起步之日开始,学者们对这一命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出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
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四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⑧ 行政合理原则的相关争议
英国的学者认为正面界定“合理原则是相当困难的,于是从反面角度规定了‘什么是不合理’,并认为”不合理“之外就是”合理的“。格林法官认为:”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志。“丹宁法官认为:”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会明智地不赞同那个观点。”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于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位大法官对”不合理“的表述形式上不同,但他们的分析的角度是相似的:首先,他们都将对行政行为“不合理”的判断视为一个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其次,都将该判断的主体视为处在理智时期的“理性人”,即为格林法官眼中的“一般理智的人”,丹宁法官认为的“有理性的人”和“明智地”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再则,判断的标准即包括“质”的认识又包括“量”的说明,格林法官认为的“如此”“荒谬”,丹宁法官认为的“如此”“错误”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最后就是判断的客体是行政行为或为支配此行政行为的主观的意识和意志。
在英国的司法事务中,将“不合理”具体化为以下类型:
作出决定的程序存在实体上的缺陷
此大类下又可继续细分为三小类。(1)受到虚假动机、恶意或者个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为。“虚假动机”是指行政行为的实际目的和行政权设置的初衷不一致,或有偏差或是完全的背离。“恶意”是出于个人或政治敌意而对当事人诉诸极端的偏见和刁难。这是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动机和目的的角度分析。(2)没有平衡考量相关因素。相关因素的考量必须置于具体的个案中才能将其明确化。这是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利益权衡的角度分析的。(3)严格的“非理性”,即行政决定明显的有悖于逻辑、常情或不充分语气和理由支持的。这是从”理“的角度去分析的。
违背普通法和宪法确立的权力行使的原则
对一切权力的规范毫无例外的应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例如,法律的确定性、实体的合法预见以及平等对待等。这是从现行法律规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约束的角度分析。
压迫性决定
即为使受害者身处极度痛苦或公民的权利和权益因而承受不必要或过于沉重的损失。这是从行政行为结果对行政相对人影响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承受力的角度分析的。
可见,当一种理论思想需要被作为构建一种现实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为了实现制度的可操作性的“优秀品质”,那么必须在对此种思想深入认识的基础之上,结合现实的需要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角度将其细化为具体的原则,依据相同的思维方式进而将原则在具体化为规则。
中国学者对行政合理原则则是从正面作出界定。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符合情理。还有学者认为除以上外,还应再加上“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
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对行政权监督的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行行为、行政监督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区别
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具体适用和贯彻这两项原则是极为重要的。要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有“合理性”概不允许。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中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实例举例
央行只是少量发行了奥运纪念钞,只有极少数人兑换到了奥运纪念钞。
律师崔武认为:这次央行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量少,二是程序不公平。这说明人民银行没有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奥运纪念钞的迫切需求。而且因奥运纪念钞供需比例严重失衡而造成各地出现“抢兑风潮”,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银行营业秩序,表现出央行行使行政职权时没有进行全面考虑。央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按照一般诉讼原则,诉讼书递交法院后,一旦法院受理,案件就将进入一审程序。央行会在15天内提供证据进行书面答辩,如果不答辩举证,法院就会判他们败诉了。
⑨ 是衡量公共行政人员是否具有行政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1、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宗旨.
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活动的起点,也是落脚点.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公共事务,都必须讲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都必须讲效率.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活动一开始,就作为重要的因素来指导公共行政活动.高效率就是低成本,高产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2、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公共行政的高效化,是公共行政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通过行政效率,可以检查和衡量公共行政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种管理制度和各种手段是否现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也可以检验和衡量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是否较高,能力是否较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人际关系是否协调;还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体制是否科学合理,公共组织的设置,权责划分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明确,层次是否得当,幅度是否适宜;还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运行的每个环节是否科学合理,行政程序是否精简实用,这些都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最后,通过行政效率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制度的合理性和行政方法的有效性.
3、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只有大幅度地提高行政效率,才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够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高效的公共行政是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保证,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制约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关系到国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