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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勤执法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1-20 21:05:55

1. 如何加强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一、增强民警自我保护和危险意识。由于一些公民法制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恶化、民警执法权威不强、少数人怨气怒气躁气增多,使得民警在执法过程受到伤害的危险进一步增加。因此,每个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必须清醒认识当前的执法环境、必须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处警、执法办案乃至调处纠纷、救助群众过程中,都要保持强烈的危险意识,始终严密注视所面对对象的行为动态。
二、规范执勤执法,强化民警现场安全防范。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必须认真做好现场的自我安全防护工作,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执勤执法活动。即必须做到六个合理:合理设定执勤点,合理使用安全防护器具,合理停放警车,合理运用执法技巧,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合理使用取证设备。
三、适时开展防护技能培训。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是搞好安全防护的决定因素,除通过教育引导不断强化民警安全防护观念外,积极培训单警装备使用、事故现场站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方法、车辆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间等恶劣条件下执勤执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执勤装备作用的发挥到位。在课堂理论讲解的基础上,通过模拟路面执法、夜查、事故处理现场,贴近实战演练警车的安全停放、警示标志正确使用、车辆及违法人员查控等内容,使民警对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有更直观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确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当前警力匮乏的现状暂时还很难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对一线民警的优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资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安警务保障机制,将从优待警工作做细、做扎实、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通过各种手段,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使驾驶员树立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在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时进行交通法规宣传,要指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还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面和影响力,让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时刻萦绕在广大群众的身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遵循什么规定

应遵循<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 请点采纳

3.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总则

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

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4、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12、第十二章 附则

4.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5. 国家怎么处理那些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交警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违反本法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6.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各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规)

7. 国家怎么处理那些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交警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违反本法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8. 路面执勤执法七项规定

严格执法主体
明确规定正式民警是路面执勤执法的主体和责任人。开展路面执勤执法活动必须有正式民警带领,无正式民警带领的不得上路执勤执法。交通协管员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确定的五项职责,不得单独上路执勤执法。在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或者路面临时检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中队领导带队。路面执勤执法活动由带队领导或带班正式民警全面负责。
严格执勤方式
明确规定“动静结合、流动巡逻为主、设点检查为辅”是路面执勤的主要方式。在巡逻过程中,巡逻警车必须开启警灯,必要时应使用警报器。执勤民警在路面巡逻过程中,若发现明显交通违法或涉嫌交通违法,应采取喊话、指挥手势等规范方式示意车辆减速,并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停车、熄火,再进行检查。在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防护安全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执法安全。严格规范路面设点,除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部、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期间临时设立的检查点之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国省道上设立固定检查点拦挡检查车辆。部、省、市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大队在国省道设立固定检查点需事先报告交警支队,由支队报市级纠风部门备案。各大队根据辖区交通管理状况,自行安排集中整治行动需在国省道上短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天)设立检查点的,整治工作方案需事先报交警支队批准。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中队需在道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点的,需报请大队批准,但同一地点持续检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不得双向拦车,不得在被检查车辆未放行的同时继续拦挡检查其他车辆。在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道路上设立检查点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各大队所有固定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要统一报支队备案,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凡实施电子监控测速的路段、限速值、起止点必须事先报支队批准,并按要求设立提示标牌。
严格装备配备
明确规定参与路面执勤执法活动的民警必须穿着警服、反光背心,佩戴执勤证,配备警用文书包、通信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交通协管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反光背心,佩戴协勤证件,配备引导棒。要求路面执勤执法必须做到“使用制式警车且牌证齐全,警灯、警报器、扩音器等设备良好”。每辆巡逻警车必须随车配备10个以上反光锥形筒、两块“交警检查”提示标牌(由支队统一制发)、酒精检测仪及其他必要的装备设施,并逐步在所有巡逻执勤警车上安装移动电子监控设备。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各类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严格法律文书
明确规定路面执勤执法所用各种法律文书必须由正式民警统一携带保管、填写使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复议、诉讼机关,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后,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交纳罚款的机构和地点;对应当适用强制措施扣留车辆和证件的,应当场制作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明确告知当事人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且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同时,要求法律文书必须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填写规范,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现场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严格执法原则
明确规定路面执勤执法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与缴款相分离、处罚与记分同执行”的执法原则,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查纠违法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主观的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大小、违法情节轻重等因素,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路面执勤过程中,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告知其违法事实,当场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后放行;对其他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实施现场处罚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勤民警严禁携带罚款票据,不得现场收取罚款,不得与违法当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现金来往。对所有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落实记分制度,不得随意篡改违法事实和随意更改违法代码;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罚款处罚的,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罚款标准。对大型货车的超载检查和处罚,只能在交通部门设立的超限站内进行,在其他任何路段、任何地点均不得以超载为由对大型货车进行处罚。
严格重点管控
明确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交通违法现象”是道路交通管控的重点。高速公路管控主要查纠超员、超速、不按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行人上高速、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国省道管控主要查纠涉牌涉证、超员、超速、强超强会、机动车不按期检验,不按规定安装防护设施、喷涂放大号、粘贴反光标识,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城市道路主要查纠涉牌涉证、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酒后驾驶、工程车、渣土车违法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县乡道路管控主要查纠农用车和微型面包车违法载人、违法从事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
交警支队秩序、法纪等部门定期联合督查路面执勤执法的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凡大队、中队不按规定安排部署路面执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支队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大队长、中队长纪律处分,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职;民警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交通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辞退。

9. 浅谈一线高速交警如何做到规范执勤执法

(中国高速 王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决定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有更新更高的标准。近年来,全区公安交警部门以构建爱民、亲民、便民、利民四民和谐警民关系,持续开展了一系列执法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一线交警在执法形象和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当前在一线高速交警身上仍然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矛盾激化现象也时有发生。面对当前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做到如何严格执法,又要做到让群众满意,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何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怎样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讲究执法艺术是摆在交警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下面本人结合长期立足一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对当前一线高速交警执法环境及执法难成因的分析
(一)当前执法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制理念也日益增强,高速交警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任。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一线交警的执法环境不尽人意,很多交警在执行公务时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权威和自身执法权益也受到影响。甚至部分交通违法者阻碍交警执法、辱骂交警、恶性袭警。不可否认,现在很多高速交警在规范执勤执法、自我防护意识、防范能力等方面尚有不足:首先是民警自我保护的意识和防范意识能力不强。由于高速交警没有受过专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的技能训练,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缺乏应有的警惕和预见。其次是执勤执法行为不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者歧视的态度,以管理者自居,大声训斥,等不良行为,应该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以管理为服务的思想去纠违。再次是执勤执法不文明,有的民警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不给群众解释的权利,不听群众的申辩,这些都容易引起群众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引发冲突和矛盾。再者还有一些群众对交警管理和服务的认识上也存在偏差。目前的现象是人为地将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放到对立面上去。群众看到高速交通秩序混乱,给自己的出行和安全带来不利时,非常希望高速交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尽快改善交通环境;但交警一旦严格执法起来,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有些人就会感到不能适应了,所以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改善执法环境十分不利。
(二)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也日渐增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来自五湖四海,由于高速交警执法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人群,给交警执法带来了严峻考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群众法律观念不适应。在阻碍执法、侮辱谩骂交警行为人中,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素质差,没有将法律内化为潜意识的行为准则,未形成维护法律秩序的自觉性,遇事往往狭隘地从私利出发,只愿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当交警正常执法,不能满足自己的想法和愿望时,容易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甚至错误使用暴力来维护自己所谓的权利。二是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适应。目前影响执法环境的因素很多,但交警队伍自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部分交警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艺术、工作水平等自身素质欠缺,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不够理性,时常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或者无原则的迁就妥协,让部分群众认为越闹越有理,这严重的损害了高速交警执法的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尊严。另外,一些交警同志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确、现场处置能力不强,办事不严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执法冲突增多。
(一)转变民警思想观念,解决好自我认识的问题
首先,交通执法要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我们交警执法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任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的执法活动面对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其目的也是为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所有的执法活动必须要立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这就要求一线高速交警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的问题。1、切实树立群众意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交通管理工作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解决执法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警民关系。2、切实树立执法为民意识。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就要增强交警在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人权意识和法制意识,将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观念入脑入心,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维护公平正义。3、切实树立责任意识。从微观上讲,要强化执法过错就会被追究的责任意识,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和民警身上,确保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激发广大高速交警的执勤执法热情,强化责任感。使每一位民警都能认识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塑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也是加强我们交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
(二)加强民警自身修养学习,解决好工作能力的问题
俗话说:工善欲其事,必先利其器。因此,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是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基础。民警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和评判执法质量的标准,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对交警的理解与支持。因而,作为高速交警特别是一线的高速交警,要具有良好的修养,扎实的基本功。首先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善于着眼政治,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洞察社会舆情,分析处理敏感问题。其次,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对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要能够背熟和运用。这是讲究执法艺术的前提。再次是知识面要宽、广,除了精通有关法律外,还要博览群书,有针对性的学习管理学、行为学、心理学等科学原理,拓宽知识面,为艺术执法增添艺术细胞。四是要具有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的预见能力,掌握执法的主动权。五是要练就能言善辩的口才,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明规范的用语,使受罚者无把柄可抓。六是要有稳定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慌,临危不乱,在复杂的场合里保持沉着冷静。做到怒不变容,喜不失节,辱不冲动,修身养性,内正其心,外正其容,热情但不失威严,灵活且不失庄重,耐心则不失果断,坚定中不失柔韧,干练中不失细腻,言谈举止得体有风度。
(三)坚持人性执法,解决好理念的问题
高速交警在路面值勤执法时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因此,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树立正面标兵,坚决克服违纪违法现象,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舆论平台,使每个民警时刻谨记为群众谋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的工作理念,把服务意识贯穿到执法和管理的每个环节,体现到每个岗位、每项工作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理解群众、体谅群众、考虑群众、关心群众。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掌握好处罚得对不对、妥不妥、严不严的问题。作为一线高速交警在值勤执法中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处罚权,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了解违法者的心态:第一,执法者与受罚者都是人。绝大多数违法者主观愿望上不想违法,更不愿受到处罚和指责。第二,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调解消化处理的。所以,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对于交通违法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一般以警告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要让他们罚得心服口服,使得广大交通民警以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当好人民的公仆。
(四)讲究艺术,解决好执法方法的问题
高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是管理者,受处罚者是被管理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一对矛盾体。交警执法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运动的转化过程,管理也是服务,如果处理得好,矛盾可以化解或缓解。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有可能激化。在不降低执法力度的前提下,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取得被纠处者的理解和配合,巧妙运用的语言技巧,委婉的向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使执法平稳有序,这是每个基层交通民警每天都要面临并回答的颇具难度的现实问题。
综上所述,高速交警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安全法--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实施,把握以上几个原则,执法态度要谦和。在执法中多用平和话语、少用刺激语言,多用关怀口吻、少用训斥语气,做到待人有阳光笑脸、办事有阳光操作、助人有阳光温暖、问题用微笑解决,让违法者内心有所震捍,让自己的人生价值有所体现,让高速交警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推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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