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
㈠ 抽象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命令怎样区分
1、行政强制来决定书、事项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命令、节,如法律文本、款,如“处罚”等、发文机关等内容、行政给付、行政许可;
2、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公安机关的罚款。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行政裁决书等、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
4、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对行政对象产生法律效果、行政征收。这些文件以篇、行政措施等,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不特定行为、目的结构、章、项、条。除此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也就5种。
5、例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执法机关应当为或应当不为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载明公民、行政强制,是针对一些违反社会治安等的一类人进行的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以及生效日期、行政处罚
㈡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2)抽象行政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
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
网络-具体行政行为
㈢ 什么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因为作为行政条例,行政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本依专据,司属法实践中,虽然行政相对人不能就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肯定会对其依据进行相应合理性审查。
本案为《关于城市生活用水上游水质保护的若干规定》
㈣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专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属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㈤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该怎么进行区分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组织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员工在组织中,在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具体细节,使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边行动。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
㈥ 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内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容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㈦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和各自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㈧ 论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联系 区别是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三、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㈨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