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核发范围之内。
二、核发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原则标准是: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三、核发方法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已领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的,凭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核发手续。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凭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公告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凡一个主体同时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执法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职能的,可只办理一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但应当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中明确标注执法范围;如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分别办理的,可以分别办理。
(四)凡属新成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新领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编制机构部门的“三定”方案;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4、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五)本次核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至2011年底,以后的有效期为3年。
每年12月为年审时间。
在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所列事项发生变更、异动的,应当在变更、异动后的两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异动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初审后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于8月31日前将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报表时一并送交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主要执法依据。
(二)对于依法认定不属于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应取消其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
(三)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某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委托机关必须与被委托组织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与初审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本次核发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2009年1月1日起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书》停止使用。逾期不办理核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给予通报并注销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
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是否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是需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行政执法证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经县人民政府备案公示的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检举。
3. 如何办理执法证
只有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由执法机关统一申办行政执法证件;个人及与行政执法无关单位或主体不能办理。
4. 如何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应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执法协议后,提请同级政府审查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资格证明。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一是要严把发证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通过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要认真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要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记载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持有情况。当执法人员辞职、辞退和退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及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毁损遗失的,要责令该执法人员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报发证机关验审换证,逾期未验审的应予注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是抓好专门执法证件的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专门的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颁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材料。
三是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查职责。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全面、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和公布。经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公布。
五是要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该文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受理。
六是要强化工作责任。不依法履行报送职责、审查职责和不认真及时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都应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而无人受理的问题,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范围,凡符合行政复议要求的,都要受理。要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行政复议制度,积极地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和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责令限期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责令依法赔偿。要严肃行政复议纪律和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
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是上级行政机关了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建立全市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网络。
六、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以及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七、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控告和检举,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属行政复议范围的,可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按信访程序办理。
八、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各地、各部门要把日常监管作为基础工作,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环节,把责任追究作为关键措施,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的落实,要建立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台帐,一项工作,一个案件,逐件考核,累计积分。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让管理相对人参与对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应通报行政执法的错案情况,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5.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身份必须是公务员吗换句话也就是说考取执法证只能是公务员吗用法律法规说明
是的。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5)行政执法证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6. 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要有执法资格证吗
行政来执法人员必须符源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7. 行政执法证有什么用
执法检查开始时,必须出示证件,没有出示的,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结果无效。
8.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区别
我也是内蒙古的 也干着跟你一样的活儿 有意思的是我也不清楚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是什么区别?怎么分的?我们科长也让我负责执法证年审工作,没办法一上网查,查到了你提的问题和我一样啊 上面楼主的回答也不算完美答案了 苦恼中 直接问法制办得了